作者 谢向英 宋晨 来源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后的操作指引 谢向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施行,赋予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同年10月28日修正后,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到审查起诉,再至法院判决环节的无缝对接,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衔接、审理期限、证据规格等多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更为律师依法行使代理职责和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对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六大类八十八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具有调查权限,对于这些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程序的启动与审查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二、基本原则与证据标准的衔接 《监察法》在案件审查认定的整体原则和证据规则上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对接,一方面,在总则部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确定了确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为监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职权奠定了基调,另一方面,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关于证据收集方法和程序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清除了之前在具体操作层面的合法性与操作性障碍。 三、缺席判决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衔接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四、 律师在两法衔接下的有效作为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后,全面定位了监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地位职责与权限,也是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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