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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企业与个人间借款的财税处理

 桃园客 2019-04-02

企业间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开具什么样的票据才合格?个人收到利息是否需要开利息发票?如何缴纳个税?无息借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如何处理?个人从企业借款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税?

我们首先看一下,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问题,我们知道,在这一轮营改增的过程中贷款服务也是要交增值税的。贷款服务增值税规定中说到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所以说这个贷款不仅仅银行会发生这种贷款服务,而且我们一般的企业也会发生这种贷款服务。按照规定,贷款服务要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的税率,一般计税的情况下是6%

贷款服务增值税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支付的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我们要注意,关于贷款服务在营改增文件里边的一个基本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们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贷款,收取贷款利息的一方也就是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一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包括我们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贷款业务,比如说,个人把资金借给企业使用收取利息也是要按照规定缴纳贷款服务增值税的。

收取利息的一方,也就是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是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那么支付利息的一方,企业在支付了贷款利息之后可以拿到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这笔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对于个人来说,拿到这样的发票不存在抵扣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这个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这在营改增文件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了这个之外,其实我们刚才说的贷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支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不仅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和贷款利息支出相关的这些手续费、咨询费这些进项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了,直接的收费金融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这个企业和企业之间贷款不存在这个问题。

企业间(个人)借款财税问题

那接下来我们要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和企业之间的贷款过程中收到利息的一方是要按照利息收入并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对于收取贷款利息收入的个人,也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利息的企业,这利息支出怎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下面我们看一下这方面的规定,首先大家要知道一个基本规定(2011年第34号公告):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进行税前扣除。那么我们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要你在当地能够看有金融机构挂牌的利率就可以参考,这是利息支出的一个限制性条件。

借款

企业间借款及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下面我们再看另外一个限制条件,为了规避有些投资人,比如说,作为股东给被投资企业投资的时候注册资金不到位,母公司通过借款来维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然后通过放出借款来收利息,收利息和收股利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有些企业通过这个手段来调节母子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负,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在税法里面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比如说,有一个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股权投资1000万,另外集团公司借给下属子公司3000万,子公司每年要给集团公司就3000万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那么,现在规定的2:1的意思是子公司给集团公司支付利息的时候,最多只有2000万对应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2:1的那一部分,超过了1000万相应的利息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同样适用于股东是个人的情况。

(三)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的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现在由于实行的增值税,那企业间借款应该是根据借款协议和支付利息发票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在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里面也有一些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以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

企业间借款

我们刚才把企业和企业之间借款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一个讲解。我们刚才讲解的都是要收利息的,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了无息的借款不收利息,这种情况下要不要交税?我们看一下有关的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与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对比一第一条和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第一条写的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一个企业向另外一个企业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就是要视同销售,但是如果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无偿提供服务,在这个政策里边没有说要视同销售,自然人向单位借款如果不收利息的话的,不视同销售。

所得税的问题,对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去核定借出资金一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公允或者说存在逃避所得税的问题。一般会要求这个借出利息的一方要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的。当然对于个人所得税,你比如说个人无偿的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个人没有取得所得,这种情况下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里面也是这么规定的。

借款利息收入

一个相反的问题,当企业把自己企业的钱借给个人的话需不需要缴税?按(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大家注意,“不归还”好理解,“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意思是你从单位借了钱之后买了东西,比如说给单位买了办公用品、出差了把钱花掉了,回来到财务报账了,这个叫把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了。那么现在即不归还又不来保账,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期限是年度终了,指的就是12月31号。

那我过两天到下个月我都把钱还回来了,那当时交的个人所得税还能不能退?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在省一级税务机关有的同意退,有的不同意退,所以说这个是我们要注意防范的一个风险点,我们建议到12月31号的时候要做一个股东还款的业务检查,我们可以在12月31号将款先归还企业,然后元旦过后股东再把钱借走来规避这种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它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征管,做了这么一个规定,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征税,就要按照我们刚才说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这个规定的期限超过一年和刚才讲年终12月31日是不一样的,这是按时间段12个月来算。

下面的规定是财税(2008)83号文,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者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其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

这两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出钱给个人,包括股东,包括他的关联方,包括他的家庭成员,包括一般的职工,实质上相当于企业给这些人提供了利益,这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83号文件规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要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那些股东,企业给他买了一栋房子,这就相当于给他分派的红利,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其他人员,比如说企业一般的职工,如果我们给他买了套房子,或者我们借钱让他买了房子,这个要按照“薪金所得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给他发工资发奖金了。这是83号文件的规定,这是以前的一些老文件,但是现在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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