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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实务:员工以虚假身份入职的法律后果 实操处理|转需

 gzdoujj 2019-06-25

大家都明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的,因为在企业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企业也有可能变成弱势一方,其所要承担的用工风险还是非常大的,就拿员工以虚假身份或是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等手段入职企业来说,这种情况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呢?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研究研究这个问题。

1.
企业享有的权利: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所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信息、学历信息或其他信息入职企业的话,这种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单位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此时不论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主动离职,单位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用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劳动者以虚假信息入职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虽然已有相关判例判决此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劳动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但是并不排除往后法院的判决也会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毕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欺诈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更注重形式的要求而不是效力的要求。因此法院可能认定只要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
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一,在劳动者以虚假信息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中,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也可能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是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其相应的报酬。


第二,在劳动者以虚假信息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中,如果发生工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被认为无效的,或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成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就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只要劳动者有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开始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不是以劳动合同的存在及有效为前提的,即使因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而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按照这种论述,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这个劳动合同的效力自订立时候起就消灭了,但是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又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便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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