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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从三起公报案例“同案不同判”谈起/陈召利

 相信你能够成功 2019-09-09


  至于不同股东之间的分歧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由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处理。《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高光主张邹春金利用博超公司的名义转让博超公司的全部财产,未经股东会同意签订《协议书》,从而损害了股东高光的权益。根据前述分析,高光主张的事实涉及股东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可以依法另行处理。

  案例三:《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

  【裁判摘要】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判理由中对于债权人张美云是否具有本案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一笔带过,并未展开论述:

  上诉人主张其未参加被上诉人之间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诉讼,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之间在该案达成调解协议涉及虚假诉讼,朱忠民对田礼芳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为虚设债权,朱忠民先行查封田礼芳房产,而不申请强制执行,妨碍上诉人对田礼芳的债权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认定上诉人是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

  三、法律评析

  上述三起公报案例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范围有无限制?笔者认为,只需要结合第五十六条的三款条文进行整体解释,“第三人”的内涵与外延不言自明。为了便于理解,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全部条款如下: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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