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如何处理?

 璞琳说法 2020-10-22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解读的原创文章

黄璞琳有关广告法的原创文章(持续更新中…) 

向消费者逐个介绍商品信息,属商业宣传吗?

——————

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如何处理?

黄璞琳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该法条第(一)至(三)项的仿冒商业标识行为,一道作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删除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相关内容,成为纯粹规制“仿冒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的法条。那么,对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能否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实,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还曾特别指出:“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据此可知,修订草案起草者及立法者是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查禁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以及足以导致欺骗、误导的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或者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作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禁止和处罚规定;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禁止和处罚规定;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对种子标签或者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行为,作为种子质量违法行为有禁止和处罚规定。还有其他的专项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也对产品标签或者包装内容虚假有禁止和处罚规定。

前述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同一行为既构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查禁的不正当竞争,也构成《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查禁的质量违法行为。本文认为,出现此类法律竞合情形时,在民事责任上,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受到侵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寻求民事救济;在行政法律责任上,既可能依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也可能依照相关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相关违法经营者,当然,罚款处罚只能一次。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