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习劳动法律知识 就请关注:劳动仲裁与诉讼 (长按下面二维码关注) 转自:劳动法同学会 【裁判要点】 方某系深圳某环境科技公司员工,其发生工伤期间,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方某遂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某提出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方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违法行为,方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方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合规优化】 1. 员工有权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同样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范畴。 2.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109号。(于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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