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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新政!增值税加计抵减大变!(附实务操作解析)

 剑客老戴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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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新政应该怎么理解呢?实际操作中怎么界定呢?小会跟你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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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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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案例: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份我一般纳税人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应纳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

计算:

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5%=1.5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5=19.5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5万元

     其他收益                 1.5万元

要点提示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是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之前的政策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哪些?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我是物业管理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答复:

不可以,加计抵减15%政策只是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纳税人仍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

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目前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还有哪些行业?

1: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财政部,会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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