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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来了!逐条解读最高院新规

 我爱书语 2019-10-16

本条主要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具体情形以及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期间起算点。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须经法院裁定批准外,决议一经作出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无须法院的裁定批准。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损害其利益的,应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但前款法律规定仅对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会议决议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该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及具体认定的标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仅涉及实体内容也涉及程序规范,都对债权人利益有直接的影响系基于此,本条对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完善。

一是明确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情形,即包括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等四种情形。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对债权人的会议的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违反企业破产法前述该等法律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进行表决程序的规定。而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需结合决议内容及相关法规具体判断,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权人申请撤销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是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不需要法院裁定批准后才生效的会议决议,对于决议内容需要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的会议决议,如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因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后法院在裁定批准前,法院已对相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决议作出的程序、会议决议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债权人对该等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可申请撤销。

二是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间起算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即债权人行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的撤销期间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之日开始起算,该撤销期间的起算点是基于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的情形作出的,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随着破产实践的发展变化,债权人会议也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即对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进行了规定。对于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知悉和收到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具有滞后性,但事实上债权人收到表决结果才能对表决结果是否损害其利益作出判断,进而才能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此时债权人行使该撤销权撤销期间起算点不应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算,而应自债权人收到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知之日起算。因此,本条结合《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以保障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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