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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自由七艺:辩证法

 cat1208 2019-10-17

辩证法

埃莱奥诺里·斯坦普

(Eleonore Stump)

张卜天译

选自《中世纪的自由七艺》

虽然亚里士多德承认他在修辞学上有其先驱,但他声称,“在推理这一学科中,我们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更早的东西”。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说法也许仅仅是指辩证论证(dialectical argument)。然而,由于他在这里是把推理与业已确立的修辞技艺和医学进行对比,所以从更广的意义上来解释这句话似乎要更为恰当。虽然亚里士多德拒不承认他得益于之前的哲学家,但他仍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他已经把逻辑学确立为一种系统研究,即一种技艺。

亚里士多德是在《辩谬篇》(184b)中给出这一说法的。和《论题篇》一样,他也是从分析不同推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开篇。他认为不仅整个推理是一种技艺,而且推理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技艺。于是,被明确称为一种技艺的《论题篇》要对辩证论证进行完整的系统分析;《前分析篇》要对三段论推理进行系统分析;《后分析篇》要对一般的证明性推理(demonstrative reasoning)进行系统分析;《辩谬篇》要对诡辩论证进行系统分析。

这些主题被马提亚努斯·卡佩拉和卡西奥多鲁斯所采用,但他们对逻辑的处理与亚里士多德有几个方面的不同。一方面,他们都把对假言三段论的讨论包括在内——虽然确切的关系尚不清楚,但都源于斯多亚派的命题逻辑。另一方面,他们没有考虑模态逻辑。亚里士多德只是简要地讨论了模态逻辑,模态逻辑被其继任者发展出来,并将在中世纪再次成为逻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与亚里士多德不同,卡西奥多鲁斯把定义当作一个独特的主题来处理。他的来源似乎是马里乌斯·维克托里努斯(Marius Victorinus)在公元4世纪所写的《论定义》(On Definitions)。这种对定义的关注,以及圣奥古斯丁对词与物的关系的关注,也许可以看作中世纪逻辑所特有的语义导向的一个根源。

最重要的是,马提亚努斯·卡佩拉和卡西奥多鲁斯在处理逻辑的整体方法上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他们的导向(词项显然是这种技艺的本原)源于希腊化时期的学者对亚里士多德逻辑论著的组织。这些希腊化时期的哲学家把《范畴篇》(讨论个体词项)和《解释篇》(讨论连接两个词项的命题)置于讨论推理技艺的著作之前,形成《工具论》。马提亚努斯和卡西奥多鲁斯采用了这种组织结构,并且扩展了对第一个主题的讨论(即对个体词项的分析),基于波菲利的《〈范畴篇〉导论》(Isagoge)包含了对五个谓词的分析。

——戴维·L·瓦格纳

一、引言

本文所论述的主题是公元11到13世纪的辩证法,但为此必须澄清“辩证法”(dialectic)一词的含义。在对自由技艺的概念和传统影响甚大的波埃修的著作中,辩证法是以一种相当技术化和严格的方式来理解的。波埃修的辩证法概念基于一个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悠久传统,[1]通过思考苏格拉底在许多柏拉图对话中的论证方法,波埃修的辩证法概念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在这些对话中,苏格拉底发现了他在与一些对手的口头辩论中为使其对手同意而使用的论证(在争论过程中往往可以清楚地发现)。他的论证是通过问答来进行的,这些论证的目的是让苏格拉底的对手相信他。因此,要想达到目的,苏格拉底所使用的论证必须非常可信。这一要求把辩证论证与几何学等领域使用的那种论证区分开来。几何学论证是波埃修所谓的“证明性论证”(demonstrative arguments)的一个例子。一则证明性论证,比如一则几何证明,(最终)始于某些显然为真的公理,并通过严格的推理步骤从这些自明的真理推导出包含有关主题新信息的结论。波埃修遵循亚里士多德的看法,认为能够产生知识的论证只有证明性论证,只有它们的结论我们才可以说知道,只有它们的结论才可以被确定地接受,因为它们不可能错。但辩证论证也可以达到真理,对于说服对手而言,辩证论证要比证明性论证更有用,证明性论证往往很难实现这样一个目的。因此,对波埃修来说,辩证法与发现可用来迫使论辩对手同意的、非常可信的论证有关。然而,并非我们很容易相信的所有论证都是好论证;我们有时会轻易接受坏论证的结论。因此,并非所有辩证论证都是逻辑上可靠的好论证。这是辩证法区别于证明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证明性论证总是逻辑上可靠的论证,其结论是确定的,产生的是知识。但波埃修并未因为这种差异而把辩证法看成一种比证明劣等的东西;他认为两者是实现不同目标的不同方法,同为重要的辩论技巧。于是在他看来,辩证法是逻辑的一个分支,证明是逻辑的另一个分支(还有其他一些分支,比如对诡辩论证的研究)。

当我们转到经院时代早期时,我们发现了一种对辩证法的不同理解。伽兰德·康普提斯塔(Garlandus Compotista)在11世纪上半叶所写的《辩证法》(Dialectica)是现存最早的完整经院逻辑著作之一,[2]阿贝拉尔在12世纪所写的主要逻辑著作同样名为《辩证法》。[3]这两本逻辑著作讨论了被波埃修称为“辩证法”的主题,但这只是它们所涵盖的材料的一部分;这两本“辩证法”书包含了当时被认为构成了逻辑的所有主题。于是,在经院时代之初,“辩证法”就等于“逻辑”。[4]这种广义的辩证法在经院时代晚期仍然持续着;但这个词旧有的波埃修含义也开始慢慢重新出现。到了13世纪,“辩证法”狭窄的专业含义再次被使用。例如,西班牙的彼得(Peter of Spain)的《逻辑大全》(Tractatus)是从13世纪到15世纪标准的逻辑教科书之一,[5]在这本书中,辩证法再次被看成只是逻辑的一个专门分支,处理的是(至少在理论上)对论辩有用的非常可信的论证。[6]

因此,本文在“辩证法”这一标题之下所要讨论的内容取决于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辩证法”,出于几个理由,我打算取这个词更窄、更专业的含义。首先,对于一篇文章来说,这样理解的辩证法是一个比整个逻辑学容易操作得多的论题,即使只集中11、12和13世纪。。其次,正如本文所要展示的,辩证法是中世纪逻辑的一个特别长久和富有成果的分支。第三,这一特殊逻辑分支有着漫长的传统,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不间断地持续到中世纪结束。把这一时期与该传统其余时期对辩证法的讨论进行对比,将会阐明经院逻辑的特殊特征。

于是,我将只集中于11世纪到13世纪逻辑的一部分,这个部分讨论的是波埃修所认为的辩证法,而且直接或间接地源于波埃修本人的辩证法著作。但是为了便于讨论,我在转向辩证法本身之前,想就11世纪到13世纪的整个逻辑简要说几句。[7]

二、辩证法在11世纪到13世纪逻辑中的地位

据我们现在所知,11世纪在逻辑领域是相当贫瘠的。圣安瑟尔谟在语言哲学中做了一些创造性工作,它们通常被中世纪的人看成逻辑的一部分;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似乎一直在致力于改编《范畴篇》和《解释篇》这两部亚里士多德的论著以及波埃修的逻辑论著中的材料,其中包括关于辩证法的内容。[8]亚里士多德和波埃修的这些论著或它们的主题构成了经院哲学家所谓的“旧逻辑”。旧逻辑所涵盖的主题不仅包括我们现在所认为的逻辑,而且还包括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例如,虽然伽兰德·康普提斯塔的逻辑著作的最后两章讨论了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但前三章讨论的是属与种、实体与性质、名称与动词这样的东西。

12世纪见证了思想生活在包括逻辑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复兴。其余四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论著——《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和《辩谬篇》——已经可以看到,它们构成了“新逻辑”的基础。大致说来,新逻辑的典型特征是对谬误和诡辩推理的兴趣,即《辩谬篇》中的那种材料。最著名的12世纪哲学家无疑是阿贝拉尔,但他的工作是在12世纪上半叶做的,仍然在关注旧逻辑,尽管他在语言哲学和共相的本体论地位方面所做的工作对中世纪哲学的进程产生了很大影响。

至少部分受到了新发现的亚里士多德论著的刺激,12世纪也开始了中世纪逻辑的一个新的分支,即现代逻辑(logica moderna)。现代逻辑也被称为词项主义(terminist)逻辑,是经院学者为逻辑学所做的两项最具原创性的贡献之一(另一项是他们关于推论[consequences]或条件推理[conditional inferences]的工作)。现代逻辑的开端可见于12世纪下半叶的无名氏逻辑论著;最近发现的Ars Meliduna,Tractatus Anagnini和Dialectica Monacensis都是其中最重要的。[9]这场运动支配着13世纪上半叶,西班牙的彼得、舍伍德的威廉(William of Sherwood)和欧塞尔的兰伯特(Lambert of Auxerre)等13世纪词项主义逻辑学家的逻辑著作使之繁荣和臻于成熟。

现代逻辑感兴趣的主要有两个领域:一个是词项(terms)的属性,另一个是所谓的“附范畴词”(syncategorematic)。词项是句子的主词或谓词,词项主义逻辑学家通常讨论词项的四种属性:意谓(signification)、连系(copulation)、称谓(appellation)和指代(supposition)。词项的“意谓”是指脱离句子语境来考虑的词项的含义或定义。例如,“人”的意谓是“有死的理性动物”。词项主义的“连系”概念是模糊不清的,并没有得到很多讨论,但一般而言,“连系”是形容词因为谓述了某个主词而具有的属性。比如在“人是白色的”这个句子中,形容词“白色的”因为与主词“人”连在一起而拥有“连系”的属性。“称谓”是词项指向它所意谓的所有现存事物;比如在“每一个人是白色的”这个句子中,“人”这个词项的称谓是所有现存的人。“指代”是词项主义逻辑学家最感兴趣的词项属性。词项的指代是该词项在特定语境或特定使用场合的所指。比如在“那个人是白色的”这个句子中,“人”指代(指)某个特定的人,即那个被分辨出白色的人。而在“每一个人是动物”这个句子中,“人”指代的是人类当中的每一个个体。在“在之前的例子中,‘人’是主词”这个句子中,“人”指代一个语言实体,即“人”这个词。词项主义者区分了多种微妙的指代,他们感兴趣当一个词项的指代发生了变化时,逻辑推理发生了什么。例如,在“每一个人在跑”这个句子中,“人”这个词据说有“分配指代”(distributive supposition);也就是说,它指每一个个体的人。因此,由这个命题就可以推出“苏格拉底在跑”,从普遍的“每一个人”下降到“苏格拉底”这一个人。然而,给主词加上“只有”这个词会改变其指代,从而改变可以得出的推论。从“只有每一个人在跑”(即每一个人都在跑,在跑的只有人)这句话,不能合法地推出“只有苏格拉底在跑”。“只有”这个词的加入改变了“人”的指代,禁止从“每一个人”下降到“苏格拉底。

附范畴词是词项主义逻辑学家感兴趣的另一个主要主题,粗略地说,附范畴词是那些只有与某个词项(即主词或谓词)相结合才有意谓的词。“每一个”(every)和“只有”(only)都是附范畴词,“仅仅”(alone)、“二者”(both)、“没有”(no)、“如果”(if)和“除非”(unless),也是附范畴词。词项主义者对这些词在句子中的意谓和功能以及它们对逻辑推理的影响感兴趣。在从“每一个人在跑”推出“苏格拉底在跑”这个例子中,我们已经看到附范畴词“只有”对逻辑推理所造成的影响。[10]

在13世纪下半叶,中世纪逻辑沿着一个新的方向发展了。这一时期的经院逻辑学家开始集中考察亚里士多德的“分析篇”尤其是《后分析篇》,以及变得比以前更重要的认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想拥有一种关于论题的知识(经院学者称之为“科学”),就必须有这样一些论证,其前提是必然的和不可改变的,其推论是有效的——简而言之,证明性论证。13世纪下半叶的经院学者越来越关注两个问题:(1)有效推理的最终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形式标准)是什么?(2)世界上有什么东西可以是必然不变的前提的主项?这些问题引发了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著作的评注,包括关于《前分析篇》的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评注,比如以前被(错误地)归于邓斯·司各脱(Duns Scotus)的评注。这类著作首先是在形而上学与逻辑学之间建立了一种更加紧密的联系,比如可见于达齐亚的波埃修(Boethius of Dacia)的著作(他最出名的是对思辨语法的贡献),其次是使逻辑开始远离亚里士多德的学说。证明与辩证法之间的区分变得模糊起来,三段论开始失去其作为所有逻辑之基础的特殊地位。[11]这两项发展在14世纪初奥卡姆(Ockham)和伯利(Burley)的著作中均可以清楚地看到。[12]这些兴趣和关切并未与“现代逻辑”的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新关切与现代逻辑的结合直到14、15世纪才出现。[13]

我将讨论在本文中辩证法是旧逻辑的一个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1世纪到13世纪,波埃修的两部论著——《论种差论题》(De topicis differentiis)[14]和《西塞罗<论题篇>评注》(In Ciceronis topica)[15]是经院学者辩证法研究的主要来源。作为旧逻辑的一部分,这一时期的逻辑文本一般会单辟一章对辩证法进行讨论。这并非关注现代逻辑的逻辑学家所感兴趣的主要领域,尽管对这些词项主义逻辑学家来说,辩证法研究仍然是逻辑的一个标准部分,词项主义者的讨论是中世纪辩证法传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但随着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的最后四部论著在12世纪被重新发现,亚里士多德本人关于辩证法的著作《论题篇》重见天日,它最终使辩证法在中世纪逻辑学中重获新生。此外,13世纪下半叶对《后分析篇》的强烈兴趣激励了关于科学的本质以及证明性论证之本性的讨论,从而也促使学者们对辩证论证的本性以及辩证论证与证明性论证的区分标准进行研究。这一时期的学者对辩证法普遍感兴趣,[16]在它的推动下,辩证法研究得到了发展和改变,直至辩证法被吸收到在14、15世纪很重要的关于推论或条件推理的理论中。[17]

三、波埃修对辩证法的理解

关于辩证法起源于苏格拉底在某些柏拉图对话中所做的那种论证,我已经做了一些说明。苏格拉底式的论证风格是以一种有条理的、巧妙的方式问对话者问题,以迫使其最终承认,他在争论开始时所持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论证风格在苏格拉底的追随者中显然很流行;由于获胜显然更使人愉快,所以当时的哲学家和修辞学家都致力于设计出巧妙的方法使人们擅长做苏格拉底式的论辩。[18]很快,发现令人信服的论证的能力就得到了特别重视,被视为擅长苏格拉底式论证所必需的主要特征,辩证法的技艺逐渐成为发现论证的技艺。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包含了对辩证论辩的本性以及战胜对手的一些临时规则的讨论;但它主要讨论的是发现论证的方法。亚里士多德声称,他第一次对发现论证的方法做了系统化;[19]他认为自己是在提出一种发现的技艺。发现的技艺这一概念激起了古人的想象力。它在拉丁修辞学家那里尤为兴盛,他们关注把发现的论证用于法庭的案件陈述。例如,西塞罗有一部著作讨论了发现论证的技艺,而他只是讨论这一主题的诸多拉丁修辞学家中的一员。[20]波埃修针对西塞罗的这部著作写了评注,而且还亲自撰写了关于辩证法的著作;这便是我前面提到的作为旧逻辑组成部分的《论种差论题》和《西塞罗<论题篇>评注》。波埃修的这两部作品对关于辩证法的经院讨论极有影响;为了理解关于这一主题的经院讨论,首先对波埃修的观点有一个很好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

波埃修的《论种差论题》是他关于辩证法的权威著作,所关注的几乎完全是论证的发现。由于存在着一种判断或评价论证的方法(这是我们现在所谓逻辑的实用方面),所以波埃修相信也存在着一种寻找论证的方法;对波埃修来说,这种方法是辩证法的核心。该方法的主要工具就是所谓的“论题”(topic,拉丁语为locus)。“topic”是对希腊词“topos”的标准英文翻译,字面意思是“位置”或“处所”;辩证法论题在隐喻意义上被认为是一个“位置”,由此可以得出各种论证。论题是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以及从亚里士多德到波埃修期间希腊评注者[21]和拉丁修辞学家辩证法工作的主要关注对象。在《论种差论题》中,波埃修对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做了复杂而精巧的加工。波埃修的方法不可能是原创的;但是据我所知,它在现存的古代晚期资料中独树一帜,虽然这段时期的哲学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研究。

波埃修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论题。他说,第一种论题是一个最大命题(maximal proposition)或原理。所谓最大命题是一个显然为真的概括。他举出了这样一些原理作为例子:“定义不同的事物,本身也不同”;“如材料缺乏,则由该材料制成的东西也缺乏”;“对立面的属性本身也必定是对立的。”[22]最大命题的功能之一是支持辩证论证;在波埃修举出的运用最大命题的论证的例子中,最大命题旨在确保论证中一个关键推理的有效性。最大命题的这种功能与证明论证有关,而不是与发现论证有关。最大命题有助于发现论证,因为(一般来说)赋予论证以说服力的正是原理,它是其余论证所基于的概括。对于特定的问题一旦有了恰当的最大命题,就不难构造出论证或论证的大致轮廓。例如,假定问题是,嫉妒的人是否是智慧的(波埃修的一个例子)。给定最大命题:“定义不同的事物,本身也不同”,论证者就有了其论证的核心;这个论证的其余部分将是,给出智慧的人和嫉妒的人的定义,表明两者是不同的。[23]在这一寻找论证的过程中,关键步骤是发现适合于给定问题的最大命题。自认为追随亚里士多德的波埃修设想这一步骤是从论证者记住的一长串最大命题中选出一个合适的最大命题。显然,如果这就是发现的方法,那么它将笨拙得无法使用。但波埃修的发现方法的实际工具是第二种论题,他称之为“种差”(Differentia)。可以粗略地认为,种差就是可以把最大命题归于其下的标题。一些最大命题是对定义的概括,因此定义(或来自定义)是一个种差;其他最大命题是关于对立面的,因此对立面(或来自对立面)是一个种差,等等。波埃修在《论种差论题》的第二卷列举了28个这样的种差,他声称这份清单是详尽的,包含了最大命题可能属于的所有类型的种差。

种差是波埃修寻找论证的主要工具;它们所提供的其实是论证的第三个词项。波埃修说,所有论证本质上都是三段论(他所说的三段论要比证明性的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更加宽松和广泛)。[24]典型的辩证法问题中通常有两个词项,同样两个词项出现在相应的三段论论证的结论中。当一个问题的两个词项通过它们与第三个词项的关系而彼此联系起来时(因此第三个词项是结论中两个词项之间的一个中间项),论证就产生了。波埃修以“人是否是实体”这个问题为例。问题中的两个词项是“人”和“实体”;为了有一个论证能够证明这个问题的某一方,我们需要找到第三个词项把“人”和“实体”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就是第三个词项的一个例子。它可以通过“人是动物”这样一个前提而与“人”联系起来,也可以通过“动物是实体”这样一个前提而与“实体”联系起来。因此,第三个词项“动物”可以把“人”和“实体”联系起来,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是实体”。[25]

在《西塞罗<论题篇>评注》中,波埃修用一个详细的例子来说明种差如何来提供论证所需的第三个词项。

这个问题是,民法是否是有用的知识。这里的“民法”是主词,“有用的知识”是谓词。所问的是,谓词能否内在于主词。因此,我将无法要求对民法进行论证,因为它是问题的组成部分。我这样来考虑其中可能包含的东西。我认识到,任何定义都不能脱离它所定义的东西,因此,恰当的定义不能脱离民法。我是这样定义民法的,我说:“民法是在那些为了保护其所有而处于同一状态的人当中建立的衡平法。”在这之后,我考虑这个定义是否可以与“有用的知识”这个余下的词项相联系,也就是说,在那些为了保护其所有而处于同一状态的人当中建立的衡平法是否是有用的知识。我认识到,上面提到的衡平法是有用的知识。于是我得出结论:“因此,民法是有用的知识。”[26]

在这个例子中,问题的两个词项,即“民法”和“有用的知识”,通过第三个词项“在那些为了保护其所有而处于同一状态的人当中建立的衡平法”联系起来;这第三个词项是问题的两个词项之一“民法”的定义。种差定义本身并不是论证所需的第三个词项,但它是第三个词项短语的属或类。

于是,种差之所以有助于发现论证,是因为它为论证提供了第三个词项。它并没有指定论证中需要使用哪个特定的第三个词项,而是给出了适合于论证的第三个词项的属。波埃修声称他列出的种差是详尽的,它包含了论证所需的所有可能的第三个词项的28个属;他认为需要记住这张列表。当论证者想就某个问题寻找论证时,他可以根据波埃修的方法,从头到尾读完波埃修所列出的28个种差,选出一个看起来适合该问题的种差。(至于是否适合,波埃修交由论证者的直觉来决定。)论证者使用恰当的种差,找到了他的论证所需的特定的第三个词项,由此很容易构造出自己的论证。

为了更清楚地看到他的方法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可以更详细地考察波埃修的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定问题是“树是否是动物”,[27]我们想论证树不是动物。我们读完种差列表,判定“定义”这个种差似乎是合适的。我们的问题中有两个词项,“树”和“动物”;由于已经选择了“定义”这个种差,我们需要把问题中一个词项的定义作为第三个词项。如果我们尝试“动物”的定义,即“具有感知能力的有灵魂的东西”(中世纪的一般定义),则我们就有了论证的第一个前提:(1)动物是具有感知能力的有灵魂的东西。我们相信树没有感知能力,因此我们看到,“动物”的定义并不适合“树”。这种观察给出了第二个前提:(2)树不是一个具有感知能力的有灵魂的东西。从这两个前提很容易得出结论:树不是动物。因为正如我们所构造的,这是一则具有不确定前提的辩证论证,我们需要一个最大命题来使结论有效。波埃修为这则论证给出了一个稍微复杂的最大命题:“属的定义所不属于的东西不是所定义的属的一个种(That to which the definition of a genus does not belong is not a species of the genus defined)。”[28]在本例中,种差有助于找到论证,最大命题有助于使之有效。

于是,对波埃修来说,辩证法是发现辩证论证的技艺,辩证论证是非常可信的论证。辩证论证的核心是第三个词项,它可以与问题中的两个词项分别联系起来,使这两个词项可以在论证的结论中彼此联系起来。是种差的论题(Topics that are Differentiae)是第三个词项的属,因此它们提供了论证所需的第三个词项的种类,是最大命题的论题(Topics that are Differentiae)并未在波埃修的发现方法中起实际作用,但需要用它们来使所发现的论证有效。[29]

四、伽兰德·康普提斯塔著作中的辩证法

11世纪到13世纪的辩证法虽然主要源于波埃修关于论题的著作,而且主要是以他的术语表达的,但与波埃修的方法和辩证法理论非常不同。通过关注伽兰德·康普提斯塔一人的看法,我想对这些差别做出分析和说明,以提供对这一时期辩证法的某种理解。他的《辩证法》可能作于1040年以前,[30]是据目前所知最早的完整的中世纪逻辑教科书;这一事实使它具有几个优点。它在时间上——我认为也在哲学上——比任何其他经院辩证法著作都更接近于波埃修,因此从它这里要比从后来的著作中看到和理解经院学者与波埃修看法的差异以及经院学者自己对辩证法的贡献更容易。另一方面,它处于经院传统的开端,关于辩证法的许多争论以及后来的经院辩证法理论在伽兰德所代表的哲学传统中有许多预示,或者来自于它。如果很好地把握伽兰德的工作,就可以对接下来一个半世纪的辩证法给出全面勾画。

在许多方面,伽兰德的《辩证法》都显然源于波埃修的《论种差论题》;在有些地方,它似乎仅仅是对波埃修著作的释义。伽兰德《辩证法》的语言、关键定义、所讨论材料的次序以及许多例子都与波埃修著作的相应要素非常相似。和波埃修一样,伽兰德也把论题分为最大命题和种差;他对这两种论题的定义仅仅是对波埃修的引用。伽兰德对论题的讨论的主要部分是将种差与相应的最大命题及其应用实例一起列出。论题列表,列表中对论题的分组,甚至是一些例子都取自波埃修的著作。所有这些都会给人一种印象,伽兰德对论题的处理非常类似于波埃修,在许多方面的确如此。但不同之处也有很多,而且很重要。[31]

关于伽兰德的论题理论,种差为条件命题提供了基础,条件命题是带有明确结论的简单的假言三段论。最大命题证明假言三段论的条件前提为真,因为假言三段论的条件命题是最大命题所包含的一个实例。为了看清楚理论如何运作,我们可以联系“来自普遍整体(或属)”这个论题把它详细地运用于伽兰德的一个例子。假定问题是“人是否是白色的”。如果取问题中一个词项的属,那么我们可以用“来自普遍整体”这个论题进行论证;假定我们取“人”这个属。于是,根据伽兰德的说法,提出一个论证可以有五种方式;假定我们采用第一种方式,即“把某种东西普遍归于属”。这里的“某种东西”显然应当是“白色的”这个谓词,因为我们想把“白色的”作为论证中的另一个词项。于是,我们会这样提出一个条件命题:

(1)如果每一个动物都是白色的,那么人也是白色的。

为了得到相关问题的肯定回答,我们断言前件:

(2)每一个动物都是白色的。 

通过由肯定而肯定的方式(modus ponendo ponens),我们推出结论:

(3)人是白色的。

再次运用这种方式,我们就找到了适合于这一论证的最大命题(MP):

(MP)被普遍归于属的东西也被归于种。

通过一个直言三段论论证,这个最大命题证明了条件前提:

(i) 动物是人的属。

MP     (ii)被普遍归于属的东西也被归于种。

因此, (iii)如果白色被普遍归于动物,那么它也被归于人——或者说,如果每一个动物都是白色的,那么人也是白色的。

我认为,该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联系条件命题来使用种差和最大命题。伽兰德论述中的其余工具似乎只是他从波埃修那里继承和保存下来的那部分内容,因为这是古代思想遗产的一部分。伽兰德本人真正感兴趣的是论题对于分析条件命题的用处。种差发现或提供了一个条件前提,该条件前提在一个以之为结论的直言三段论论证中被最大命题所证明。伽兰德的最大兴趣似乎是假言三段论。他的书中论述假言三段论一章的篇幅是直言三段论一章的五倍多,是书中次长一章的两倍多;单单这一章就足足占了整本逻辑教科书的三分之一。根据伽兰德的说法(86.18-20),研究论题是研究假言三段论的预备;在他看来,所有论题对于假言三段论都有用。在我看来,伽兰德之所以认为它们对于假言三段论有用,并且是研究假言三段论的预备,是因为他主要把论题看成提供真实条件(种差的功能)和证明给定条件为真(最大命题的功能)的手段。伽兰德论述假言三段论的一章几乎只涉及可接受的假言三段论的形式,也就是说,只涉及条件命题和直言命题在一个假言论证中可接受的组合。最大命题使论证者能够判断这些假言论证中条件前提的真或假,种差是找到真的条件前提的手段。

这种对伽兰德理论的诠释解释了伽兰德的某些例子为什么会显得极其无聊。当然,从来没有一个哲学家对人是否是白色真感兴趣;伽兰德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所给出的论证——如果每一个动物都是白色的,那么人也是白色的——会产生错误的结论(伽兰德必定知道它是错误的[32]),即人作为一个种是白色的。[33]伽兰德的古怪例子显得很神秘,直到我们明白他所感兴趣的并不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问题或结论,而是可接受推理的形式。他对解决人的白色问题没有兴趣;他关注的是像“如果每一个动物都是____,那么人也是____”那样的所有推理,[34]填充两处空白的是同一表达。鉴于伽兰德的关切,他或许会有意选择显得无聊的例子。例如,这个例子中的谓词“白色的”所服务的目的与用一个变量填空所满足的目的是相同的:它关注的是推理的形式,而不是其特定内容。

我们可以这样总结伽兰德的论题理论:他对论题感兴趣主要是因为他对假言三段论非常感兴趣,论题能够保证推理的有效性,特别是保证条件命题从前件到后件的推理。论题保持了一些旧有的启发功能(因为种差有助于发现条件前提),但是大体上,在伽兰德看来,论题最重要的作用是在确证和评价的领域,因为它们证明了条件的真和推理的有效性。显然,伽兰德对论题的看法和使用与波埃修有巨大差异。对波埃修而言,论题的主要功能是发现,它们帮助发现的是直言三段论论证所基于的第三个词项。而对伽兰德而言,论题的重要作用是确证;虽然在他看来,论题确证了所有推理,但他之所以对论题特别感兴趣,是因为论题确证了条件命题中的三段论省略式推理(enthymematic inferences),从而有助于确定假言三段论中前提的真或假。

五、伽兰德之后经院哲学中的辩证法

伽兰德与波埃修之间的差异并不是伽兰德本人关于论题的原创性工作的全部结果,这似乎是很清楚的。他经常提到别人的观点,在公认的争论中做出裁定;[35]他给人的印象是,他正在为一群学生读者而写作。[36]我们知道,卡洛林文艺复兴时期曾有人讨论过论题,[37]但我们对伽兰德的直接前辈知之甚少。伽兰德关于论题的一章中所提到的关于这一主题的其他讨论与伽兰德和波埃修的论题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给人留下了一种印象:论题在伽兰德之前的中世纪思想家那里得到了某种严肃的关注,尽管我们目前对这个早期阶段的哲学知之甚少,还不能就伽兰德论题工作的来源说出任何非常确定的东西。

在伽兰德之后,从11世纪到13世纪出现了许多关于论题的著作;就我们这里的目的而言,我只想对其中的某些材料作一概述。阿贝拉尔在其《辩证法》(Dialectica)中用了200多页的篇幅来讨论论题,[38]他还写了一部关于波埃修《论种差论题》的评注,[39]但他对论题的处理过于浩瀚和具有原创性,这里无法充分讨论。最近还发现了其他一些12世纪的评注。[40]结果,从20世纪开始,我们现在知道有15部关于波埃修《论种差论题》的评注。就其主要关切而言,这些著作(包括阿贝拉尔的著作)显示出许多与伽兰德论题理论的接触点。这些相似性还不足以得出结论说,伽兰德是这些评注中任何一部的直接来源或间接来源(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但它们至少表明,伽兰德所代表的传统对于这些评注的作者们是有影响的。

德瑞克(De Rijk)编的《现代逻辑》(Logica Modernorum)中由无名氏所著的12世纪逻辑论著也对论题有很大关注。例如,Tractatus Anagnini, Introductiones Parisienses,Logica “Ut dicit”,Logica “Cum sit nostra”和Dialectica Monacensis都有讨论论题的章节;Introductiones Montane minores和Abbreviatio Montana则在其关于假言三段论的章节中讨论了论题。这些著作中的选题理论还有待深入研究。伽兰德对论题的论述和这些著作中的论述或许还有其他重要的接触点。甚至只要粗浅地读一下这些著作,就可以发现一些相似之处。只举一个例子,《莫纳森斯辩证法》(Dialectica Monacensis)对论题的两种定义的讨论——“论证的基础”(sedes argumenti)和“由之引出对问题的恰当论证”(id a quo conveniens trahitur argumentum)[41]非常类似于伽兰德著作中对那些定义的讨论。[42]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伽兰德把第一种定义(即“论证的基础”)同时归于种差和最大命题,而《莫纳森斯辩证法》只把它归于最大命题;但伽兰德把“论证的基础”归于种差仅仅是因为种差与最大命题的关联,他说只有最大命题才能被正确地视为“论证的基础”。

在13世纪,关于论题的详细工作可见于舍伍德的威廉、西班牙的彼得和欧塞尔的兰伯特这三位著名词项主义逻辑学家的逻辑学著作。彼得的讨论虽然显得比另外两位更加基本和简单,但在其他方面,它似乎是一种对论题的词项主义处理的代表。彼得虽然也讨论了种差对于发现论证的作用,但却相当草率。种差和最大命题的主要功能都是确证论证,它们共同使三段论省略式推理有效,而不是像伽兰德所说的那样使条件命题推理有效。

根据彼得的说法,论题论证理论上是一个三段论省略式,一个缺少前提的不完整的三段论,[43]通过提供缺失的前提,所有三段论省略式都可以归结为三段论。[44]但本身是论题论证的三段论省略式的有效性也是由一个种差和一个最大命题(彼得把“最大命题”[propositio maxima]缩写为“最大”[maxima])来显示和确证的。在彼得看来,种差是某种关系[45](例如定义与被定义项[definitum]的关系),最大命题是支配依赖于这种关系的推理的规则(例如“对定义的谓述也是对被定义项的谓述”)。[46]任何种差都可能(通常如此)有不止一个最大命题与之对应;例如,除了已经给出的那个最大命题,“来自定义”这个种差有三个最大命题。一个种差和一个最大命题以这种方式共同确证了一个三段论省略式。以“一个有死的理性动物在跑;因此一个人在跑”这个三段论省略式为例。前提中的主词与结论中的主词的关系是“来自定义”这个种差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死的理性动物”是对“人”这个被定义项的定义。上面引用的最大命题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关系的推理规则;最大命题,即关于有死的理性动物与人的关系的陈述,与三段论省略式的前提共同蕴含了三段论省略式的结论。彼得给出了25个种差和57个最大命题,旨在包含所有类型的论题三段论省略式。[47]

西班牙的彼得的处理几乎使论题完成了从发现论证的工具到确证和评价论证的工具这一漫长转变。13世纪下半叶,当经院哲学家对知识的本性进行讨论,对依赖于论题的论证的性质进行争论时,对论题的兴趣才得以强化。在14世纪,论题成了蓬勃发展的推论研究或条件推理研究(这是中世纪逻辑的两个最有创造性的领域之一)的一个基础,并且被吸收到其中。波埃修留下了关于寻找论证的系统方法的最重要的古代著作。在临近经院时代开端的伽兰德的论著中,我们已经发现论题大大远离了发现论证,走向确证论证。在经院时代早期,论题是旧逻辑的一部分,通常被认为仅仅是对亚里士多德和波埃修所留下材料的释义和加工。到了经院时代晚期,论题完全变成了确证和评价论证的工具,并且被吸收到一些最具原创性的中世纪逻辑工作中。因此,论题源源不断地供应了中世纪逻辑。它们起源于中世纪学者直接继承下来的古代遗产的一部分;在推论研究中,它们造就了一些最具创造性的经院逻辑工作。论题之所以会发生那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波埃修《论种差论题》的困难和晦涩,这部著作是经院学者讨论论题的最终来源;但它也表明了经院学者对逻辑的确证和评价部分的强烈兴趣,这种兴趣是如此之强烈,对它的追求又如此具有独创性,以至于将古老而漫长的发现技艺传统变成了评价所有推理基础的一种强大工具。[48] 

[1] 例如参见我的著作Boethius’s De topicis differentii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特别是pp. 18-23,以及J. D. G. Evans, Aristotle's Concept of Dialecti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2] Garlandus Compotista. Dialectica, ed. L. M. de Rijk (Assen: Van Gorcum, 1959).

[3] Petrus Abaelardus. Dialectica, ed. L. M. de Rijk, 2nd ed. (Assen: Van Gorcum, 1970).

[4] 我并不是说“辩证法”的广义含义源于伽兰德,它在卡西奥多鲁斯等古代作者那里也出现过。关于伽兰德对该术语的使用,他的著作与波埃修的著作中存在着相似的段落,这有助于说明“辩证法”在11世纪的含义。关于伽兰德对辩证法理解的详细讨论,参见Garlandus, pp. XLIX-LII。

[5] Peter of Spain, Tractatus, ed. L. M. de Rijk (Assen: Van Gorcum, 1972), pp. 1.4-9 and 90.22-24. 彼得的著作中仍然有早期经院学者对“辩证法”一词的广义用法的痕迹;参见pp. 2.20,2.22, 2.30, 3.2和3.6。Simon of Faversham对彼得《逻辑大全》的评注(可能写于13世纪70年代)明确提到“辩证法”有两种含义,对应于我在这里讨论的广义和狭义;参见L. M. de Rijk, “On the Genuine Text of Peter of Spain’s Summule logicales,” II, Vivarium, 6 (1968), pp. 80-81。

[6] “辩证法”在经院时期含义的历史可能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被重新发现有关。随着《工具论》的最后四本书被重新引入,特别是随着《后分析篇》(以及《论题篇》)被吸收和理解,“辩证法”的含义至少在部分程度上似乎回到了它旧有的专业含义。关于辩证法历史的一项透彻而有用的研究,参见Pierre Michaud-Quantin, Etudes sur le vocabulaire philosophique du moyen-âge. (Rome: Edizione dell’ Ateneo, 1970), pp. 59-72; 以及Michaud-Quantin and James A. Weisheipl, “Diaiectics in the Middle Ages” in 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7] 关于中世纪逻辑领域的更完整的研究,参见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Philosophy, ed. N. Kretzmann, A. Kenny, J. Pinbor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及其广泛的参考文献。

[8] 关于“旧逻辑”本身以及包含在“旧逻辑”中的波埃修论著清单的更详细讨论,可参见L. M. de Rijk, Logica Modernorum (Assen: Van Gorcum, 1962-1967), vol. I, pp. 14-15和Garlandus, p. XLVI。

[9] 参见 L. M. de Rijk, Logica Modernorum, vols. I and II。

[10] 这是对指代和附范畴词的一种简化说明,更详细的讨论可参见Norman Kretzmann, “Semantics, History of’’ in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 Paul Edwards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1967)。

[11] 参见我的论文“Topics: Their Development and Absorption into Theories of Consequences”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Philosophy。

[12] Ockham, Summa logicae, in Opera Philosophica et Theologica, t. I, ed. Stephen Brown, Gedeon Gál, et al., Franciscan Institute, 1974; and Walter Burley, De pur it ate artis logicae tractatus longior, with a Revised Edition of the Tractatus brevior, ed. Philotheus Boehner, Franciscan Institute, 1955.

[13] 对这一时期逻辑的更完整讨论,参见Jan Pinborg, Logik und Semantik in Mittelalter. Ein Ueberblick (Stuttgart-Bad Cannstatt: Frommann-Holzboog, 1972), pp. 13-127;Norman Kretzmann, “Semantics, History of’’;and L. M. de Rijk, Logica Modernorum。

[14] 这部论著的一个版本可见于Patrologia Latina, ed. J.-P. Migne (Turnholt: Brepols, n.d.), vol. LXIV;其译文参见我的著作Boethius’s De topicis differentiis。

[15] 这部论著编入了Patrologia Latina, vol. LXIV和Ciceronis Opera, ed. J. G. Orelli and G. Baiterus (Zurich: Fuesslini, 1833), vol. 5, pt. 1。对这部论著的引用将先引用Orelli版,然后在括号中给出Patrologia版。

[16] 例如可参见Jan Pinborg, Logik und Semantik, pp. 81-87。

[17] 例如可参见Otto Bird, “The Tradition of the Logical Topics: Aristotle to Ockha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23 (1962), 307-23以及我的论文“Topics: Their Development and Absorption into Theories of Consequences”, op. cit.。

[18] 关于苏格拉底式论辩的讨论可参见Paul Moraux, “La Joute dialectique d’après le huitième livre des Topiques” in Aristotle on Dialectic, ed. G. E. L. Owe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8), pp. 277-311和Gilbert Ryle, “Dialectic in the Academy” in Aristotle on Dialectic, pp. 69-79。

[19] 参见Sophistici Elenchi 183b23-184a8; 以及Topics 100a 18-24。

[20] 例如可参见Cornelii Taciti Dialogus de oratoribus, ed. Maximum Lenchantin de Gubernatis, Corpus Scriptorum Latinorum Paravianum (Turin: G. B. Para via, 1949), p. 31; Quintilian, Institutio oratoria, trans. H. E. Butler (London: Heinemann, 1921), V.x. 20ff., V.x. 100ff., V.xii. 15ff.; Victorini explanationum in Ciceronis rhetoricam libri I1,in Rhetores Latini minores, ed. Charles Halm (Leipzig: Teubner, 1863), pp. 213ff.; Martiani Capellae liber de arte rhetorica in Rhet. Lat. Min., pp. 465ff.; C. Chirii Fortunatiani artis rhetoricae libri III, in Rhet. Lat. Min., pp. 105ff.; Cassiodorus, Institutiones, ed. R.A.B. Mynor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37), pp. 125ff.。  

[21] 特别可以参见Alexander of Aphrodisias In Aristotelis topicorum libros octo commentaria in Commentaria in Aristotelem Graeca. ed. Maximillian Wallies (Berlin: G. Reimer 1891), supp. vol. II, pt. ii.。

[22] 分别在De topicis differentiis (hereafter De top. diff.), 1185D2-3, 1189D2-3和1191D12-13。

[23] 参见De top. diff., 1185C10-D3。

[24] 参见De top. diff., 1184D7-1185A3。

[25] 参见In Ciceronis Topica, 279.11-24 (PL 1050C6-D7),这里波埃修把这个例子当作一则证明性论证。

[26] In Ciceronis Topica, 288.4-17 (PL 1059C6-D8)。

[27] 有一点很典型:波埃修的例子所要论证的是任何人(或任何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家)都不会产生任何疑问的结论。波埃修希望传授的是一种寻找论证的方法,而不是论证的结论;如果他教我们如何去论证一些我们基于常识信念已经坚持的结论,也许他的目的以及他的方法的效力会被突出出来。

[28] De top. diff., 1187A6-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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