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西方音乐学的诞生与发展

 阿里山图书馆 2019-10-24

最近,《音乐研究》编辑部组织笔谈,讨论“‘音乐学’的内涵与人才培养”问题,反思“音乐学”在中国的百年史,为未来发展提供思考。笔者以为,反思“音乐学”人才培养,首先得反思“音乐学”。

“音乐学”产生在西方,后在全球推开。何为“音乐学”?简单说,“音乐学”是知识分类中系统性的音乐知识体系。所谓“知识体系”,被认为是对事物基本属性全面的理论概括,同时亦是事物认识的基本途径。由此,“音乐学”体系即是对音乐基本属性的理论概括和音乐认识的基本途径。笔者以为,在现实意义上,“音乐学”可有狭义和广义的粗略的理解:狭义理解,“音乐学”是指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广义理解,“音乐学”是指音乐活动所涉及到的各种理论与实践,包括表演、教学和研究等。故此,笔者以为,为音乐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国人有必要对它在西方历史上的发生、发展状况进行梳理。

01 从西方“音乐学”的产生与其历史走向

众所周知,“音乐学”语出西方,作为知识体系之名出现,其时间节点在1885年。由此,西方“音乐学”的历史发展,粗略讲,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前学科”时期(1885年前),“阿德勒体系”时期(1885—1960年),和后“阿德勒体系”时期(1960年后)。美国音乐理论家托马斯·克里斯塔森(Thomas Christensen)认为,西方音乐理论有三个传统:一是思辨的传统;二是规章的传统;三是描述的传统。相较而言,后两个传统晚出,“规章的传统”的关键期在9世纪和11世纪,以“音高”系列及其各种构造(音高、音程、记谱等)为核心。而“描述的传统”更晚,出现在18世纪末,主要与修辞的历史传统相关联,涉及“曲式”、“主题”与“动机”分析等。惟与“音乐学”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思辨的传统”源远流长,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在此“思辨的传统”中,前学科时期有六个重量级人物及其相关理论:一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塞诺斯(Aristoxenus of Tarentum),他从实践角度关注音乐形式,将其区分为“音高学”;“节奏学”;“旋律学”三个领域。二是古罗马的阿里斯提得斯·昆体利安(Aristides Quintilianus),在《论音乐》一书中他提出了“理论”(包括“自然的”和“技术的”方面)与“实践”(包括“作品”与“表演”方面)。三是中世纪的波依提乌(Boethius),他提出了音乐的三重划分:“宇宙音乐”(天体、季节和要素的和谐)、“人类音乐”(精神与肉体、精神自身和谐和肉体自身和谐)、“工具音乐”(弦乐器、管乐器和打击乐器)。四是17世纪的马林·梅塞纳(Marin Mersenne),他提出了另一种音乐的四分法:“音响的物理学、运动的机制、嗓音的生理学”、“歌唱的性质、理论学说、作曲与表演的机制”、“各类乐器的物理学和构造”、“宇宙和谐”;五是约翰·马特松(Johann Mattheson)从功能角度将音乐具体化为四类:“自然的”——音响学领域(音响的基础)、“道德”——情感与风格领域(特殊的音乐心理学)、“修辞的”——音乐作品与方法、“数理的”——传统的音乐材料的理论化。六是18世纪末的约翰·尼古劳斯·福克尔(Johann Nicolaus Forkel),他的音乐理论有五个部分:声学(物理学)、音响计算(数学)、记谱及其理论(语法学)、曲式和风格(修辞学)、美学和表演实践(批评学)。

1885年,“音乐学”发展进入“阿德勒体系”时期。该年,奥地利音乐学家圭多·阿德勒(Guido Adler)在《音乐学季刊》上发表题名为《音乐学的范畴、方法和目的》的文章,首次将“音乐学”上升为“学科性”概念,成为统摄音乐领域总体性知识的术语。在他的“音乐学”学科架构中,音乐知识被分为“历史音乐学”和“体系音乐学”两大部类。“历史音乐学”具体包括:(1)音乐记谱学,(2)基本历史分类(曲式的分类),(3)法则史(音乐作品中的体现、理论家的规定、实践中的体现),(4)乐器史;体系音乐学则包括:(1)音乐法则原理研究(和声的、时间的、旋律的),(2)音乐美学和心理学(接受,音乐美的观念,不同观念间的复杂关系),(3)音乐教育学(基础理论,和声学,对位法,作曲法,配器法,实用方法),(4)音乐学(人种学研究和民俗学研究),等等。

此后七十余年间,“阿德勒体系”影响巨大,一直位居主流。其间出现的其他“音乐学”理论阐述,对“阿德勒体系”或难有超越或不及而最终影响平平。如瓦尔多·普拉特(Waldo S.Pratt)(1888)、胡戈·里曼(Hugo Reimann)(1914)、奥斯卡·索纳克(Oskar Sonneck)(1915)、格冷·海顿(Glen Haydon)(1941)、卡尔·费勒尔(Karl Fellere)(1953)和H.H德列格(H. H. Draeger)(1955),等等。

进入20世纪60年代,“音乐学”迎来后“阿德勒体系”时期。一些理论逐渐偏离“阿德勒体系”轨道而形成新的“学科”框架。这其中的代表有德国音乐学家沃尔特·维奥拉(Walter Wiora)和斯洛伐克音乐学家O.艾尔舍克(O. Elschek)等人。1961年,维奥拉为音乐百科全书撰文《音乐的历史与现状》,首创“维奥拉体系”。该体系不同于“阿德勒体系”的“二分”,打破“历史”与“体系”壁垒,将音乐知识领域一分为三:音乐史、体系音乐学、民族音乐学。其最为重要的改变是:将一门新兴学科“民族音乐学”提升至与“历史”和“体系”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意味着,“音乐学”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73年,艾尔舍克在三篇论文中,提出另一个全新的“音乐学”体系。“艾尔舍克体系”首次抛弃“音乐学”传统的“历史”与“体系”二分法,代之以“理论”与“地区”的二分模式。“理论音乐学”部分包括自然科学范畴、社会科学范畴和音乐技术范畴;而“地区音乐学”部分最具特色,包括“与历史和现代相关的音乐研究”(包括“艺术音乐”和“交际音乐”)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民间音乐”和“部族共同体的音乐”)两大领域。这一变化彻底颠覆了“阿德勒体系”的学科指导原则。

西方“音乐学”的历史发展中,对今天影响最大的是后两个时期,即“音乐学”作为现代学科建立的这130年,而其中“阿德勒体系”的建立功不可没,始终是西方音乐学的代表与旗帜。但后起的“维奥拉体系”和“艾尔舍克体系”同样杰出,并预示着西方音乐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因此,深入认识这些体系的理论特色和文化属性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02 西方音乐学“阿德勒体系”的理论特色阐释

自古希腊始,西人的音乐理论探索就不断有所创获,但至19世纪仍留下不少遗憾。如亚里士多塞诺斯理论从音乐形式角度分类。昆体利安“理论”与“实践”的二分模式,超越了音乐形式的狭小空间,关注到音乐活动的两大领域,视野有扩展。波依提乌理论有宗教的关怀和超越,但音乐探讨反显不足。自17世纪的梅塞纳到18世纪的马特松和福克尔,进入近代知识时期,他们注意到了音乐的复杂性和多重属性。然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弱点——即缺失了历史的观念与视野。阿德勒更幸运,他意识到了前辈们的不足,从而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架构。他在其中独特的考虑是:关于时代和现代知识体系对“音乐学”学科的要求;关于“音乐学”学科的总体构成;关于“音乐学”学科的相关领域及其学术范畴;关于“音乐学”学科的方法与目的;关于“音乐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内核及其各领域间的相互关系,等等。总起来讲,音乐学“阿德勒体系”体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具有“系统”的观念;二是具有“历史”的视野;三是具有“科学”的意识;四是具有“教育”的理念;五是具有“地域”的分野。下面,就这些特点从文化角度一一予以阐释。

(一)关于“系统”观念。毫无疑问,阿德勒的意图,从他文章题目中已见其端倪,即要建构宏大、精致的“音乐学”学科体系。他站在时代前沿,纳入前人成果,提出学科的总体范围:即“历时”与“共时”维度中存在的音乐的相关领域和范畴。同时,他提出并运用系统方法,将“历史”与“体系”中各四个领域相互关联并一一对应;正如当代学者莱斯利·戴维·布莱修斯(Leslie David Blasius)指出的那样:“记谱法依赖着音乐法则的某些概念,曲式和体裁体现了音乐美学的投影,音乐法则的继承反映了音乐教学法的延续,历史乐器学构成了无乐谱音乐文化的记录。”他的目的,即是要将“音乐学”打造成一个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学科体系,提升其科学与理性的含量,与知识的现代发展同步。

(二)关于“历史”视野。“阿德勒体系”另一突出贡献在于其“历史的视野”。它成功地将历史纳入到现代音乐知识的体系之中,使前“音乐学时期”一致缺失的知识领域——历史空间得以重现,从而极大地拓宽了音乐学研究的知识空间,并成为了音乐学知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之一。由此,为其后音乐学知识的全面考察搭建了一个更为宽广的学术平台。与此同时,“历史”与“体系”的互补,还为该体系中“音乐法则”的构建提供了最为坚实的社会历史依据及其合法化的解释理由,从而完善了该体系的理论框架。

(三)关于“科学”意识。“科学”意识及“一统”意识。“阿德勒体系”中,希望借助“科学”的力量来统领学科体系的完整,实现学科理论建构上的严密与“一统”,使之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体系。该体系竭力打造的知识基础是“体系音乐学”,而知识核心是“音乐法则”,“音乐法则”的关键在于“声音”意涵,“声音”意涵的根源在于物理“声学”维度——声音的“物理属性”,而“物理属性”最终实现了将音乐的研究纳入“科学”轨道的目标,即“学科”建构的目标。由此,声音的“科学性”不仅使其成为整个体系的核心部分,同时也使其成为适用于所有音乐认识与研究的“一统”的理论原则。

(四)关于“教育”理念。音乐的教育视野指向音乐实践。这是“阿德勒体系”的又一独特之处和亮点。阿德勒在继承古希腊、罗马的理论传统(“理论”与“实践”二分)的基础上,成功地将其转化并创造性地融入到现代的音乐学体系之中。这一创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于:不仅解决了音乐学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促进了二者的有机结合,同时又为音乐学院这一新起的特殊事物的建立完成了关键的一步,使音乐学院形成一个具有创作、表演和传承完整链条的音乐生态,成为培育“艺术音乐”和“表演人才”的土壤与园地。这一成功的关键在于教育。教育使理论与实践实现了统一,从而真正建立起一个新的音乐生态,满足和解决了“艺术音乐”这“第三力量”的创造、传承与发展问题。这是艺术音乐存在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阿德勒体系”为此做出了关键性的贡献。

(五)关于“地域”分野。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扩张和世界各地区联系的加强,阿德勒意识到区域间音乐在文化形态方面的差别。针对音乐对象,“阿德勒体系”做出两大决定:一是将其人种学的音乐对象和民俗学的音乐对象纳入到音乐学学科视野范围之内,二是又将它们加以区分和分别对待。这两类音乐被放入到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音乐学”之中,但同时仍处于“体系音乐学”的学术视野之下和“音乐法则”可控的范围之中。当时,这样的决定对于音乐学的建构者说,以及对于音乐学体系的构造说,是有正面意义的一面,因为作为知识体系来说,当具有相当的可信性和实用性——对于欧洲人,它可以面对世界上所有的音乐,为其音乐研究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

此外,“阿德勒体系”在两大领域内各知识范畴的关系和相互间的关系上,也有精心设计。历史领域的四类知识范畴是:记谱、曲式、作品、乐器。可见其核心层面和逻辑起点是“记谱”,研究即以“记谱”(声音形式)为中心顺次展开。这反映出西方历史中的音乐观念:音乐之根源在于“声音”,音乐研究则以研究“声音”存在为其理据。“记谱”(声音形式的展现)则是音乐的“声音”存在在研究操作中的对象。所以,此处“记谱”即等同于实践中的“音乐音响”。“记谱”的完整呈现是“曲式”(形式),而完整的“曲式”面貌构成“作品”(形式),“作品”(形式)的表达依靠“乐器”这种“工具”。由此可见,在西方历史领域中,音乐的研究是以“声音”(形式)为核心的链条中逻辑地展开。

体系领域的四类知识范畴是:法则、观念、实践和文化。在此体系中,核心层面是“音乐法则”。它”的根源与合法性依据源于其自身的历史之中,即来源于历史中对“声音”(形式)的崇拜。“音乐法则”,其内涵在声音的音高系、时间系和组织系(该体系有特别指示)三个维度。三个维度的意向和指向均在声音的“形式”,并不涉及它们所指涉的“意义”(文化性)。基于音乐法则之上的其他层面:一是音乐美学,即对音乐声音及其形式的理解、观念和接受;二是教育教育,即是对音乐的法则、音乐的观念、音乐的知识的普及与传授、音乐教育与实践;三是以此法则、观念和实践的基础上,运用于对人种学、民俗学对象的音乐学研究。

03 西方“音乐学”的两次转型及维奥拉、艾尔舍克“体系”的文化意义

综观西方“音乐学”历史发展,其间有过两次重要的转型,一次在19世纪末,一次在20世纪中叶后。笔者以为,“音乐学”19世纪末的转型与科学、理性有关,20世纪中叶后的转型与音乐人类学的崛起有关。

西方“音乐学”首次“阿德勒体系”转型的背后,有自十七八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节节胜利和“启蒙理性”高扬的刺激。早在1863年,德国音乐学家弗里德利希·克里桑德(Friedrich Chrysander)撰文指出:“音乐的研究,特别是历史的研究,应该提高到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中长期采用的那种严肃而精确的标准上来。”他同时主张:“音乐学应该与当时呈上升趋势的‘实证科学’相联系,应该成为受到尊重的、完全意义上的科学。”这表明,在知识追求上,其标准是“科学”、“精确”、“严肃”和“实证”,在学科目标上,则希望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科学”。音乐学不能自绝于知识体系之外:建构知识新领域,音乐学应该急起直追;重塑新准则,音乐学应该向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看齐。阿德勒那篇宣言式的文章中,开宗明义地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音乐学与组织化的音响艺术同时产生。只要自发的歌曲不加思考地从喉咙迸发出来,只要音响产品不够清晰、无组织,就不存在什么音响艺术问题。只有当音调具有可比性,并能根据音高加以量化——这种量化首先由耳朵来承担,然后由乐器进行;只有当人们思考几个音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它们组合成的整体,并且基于原始的美学规范想象组织起音响产品,然后我们才可以讨论音响材料上的艺术以及有关音乐的知识。

看看其中的关键词——“组织化”(organized)、“清晰”(clear)、“可比性”(compared)、“量化”(measure)、“美学”(aesthetic)、“规范”(norm)、音响材料(tonal material)等,就可知与克里桑德如出一辙。由此可见,西方音乐学在建立之初,是对西方知识学科化潮流和音乐学“科学化”和“知识化”问题的回应。阿德勒学科知识体系即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20世纪60年代西方“音乐学”第二次转型,与人类学及在音乐领域中的运用有关。美国社会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muel Wallerstein)认为,19世纪后期,整个知识世界出现了三种潜在的分裂,而其一是“西方文明世界”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分裂,“人类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在音乐学领域,荷兰学者雅普·孔斯特(Jaap Kunst)1950年首创“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并在1958年介绍了该新兴学科的性质、论题、方法、代表人物和参考书目。1960年,艾伦·梅里亚姆(Alan P. Merriam)提出“研究文化中的音乐”,1964年又改为“音乐作为一种文化”,并在其《音乐人类学》中提出:“声音、概念、行为”的研究模式,在摆脱“音乐学”桎梏后发展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很快,这一理论在音乐学中有了反响,“维奥拉体系”的提出,可视为其正面的回应。进而,“艾尔舍克体系”提出“地区音乐学”主张,将“文化”研究直接植入“音乐学”学科架构之中。这两个体系的出现,尤其后者的出现,改造了“音乐学体系”的原有观念和结构,最突出之处有二:其一,将“历史的”与“民族的”两大部类合为一体,纳入到“地区音乐学”中,避免了以往分类的矛盾:历史的,实质是指欧洲的音乐史,其余地区与国家的音乐历史则被置于民族音乐学中;其二,以空间统摄时间,倒转了“文化”与“历史”的关系。地域因素的意义与价值首次超越了历史。历史被纳入地域之中,由此出现多样的历史,这也就意味着复数的、多样的“音乐”的存在。这种尝试可理解为:“音乐学”观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代表了“音乐学”发展的最新走向与趋势。如果说这两次学术转型有何不同,最大不同恐怕在方向与兴趣。第一次转型转向“自然科学”,其典型成就是亚历山大·埃利斯(Alexandor Ellis)《论各民族的音阶》(1884)和卡尔·施通普夫(Carl Stumpf)《乐音心理学》(1883—1884)。而第二次转型则明显转向“人文社会科学”。标志性话语与成就是梅里亚姆的“研究文化中的音乐”(1960)和《音乐人类学》(1964)。他视“音乐作为文化”,转型目标指向“文化”,并申言:“民族音乐学家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共同职责是探求人类行为的原因。”“音乐学”学科范式的此次“人文”转向当意犹未尽!

历史地看,“音乐学”在西方产生有它的必然性。它内部一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这两种力量并行发展的历史现象。不仅“音乐学”在西方的成熟与发展是这两种力量合力的结果,而且西方音乐杰出代表的“艺术音乐”亦是如此。西方之所以能发展出像“音乐学”这样的理论形态和“艺术音乐”这种的音乐样式,都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的作用。文艺复兴以后,这两种力量合流并获得了现代的表述:“学术”与“艺术”。俞人豪注意到这一点,他说:“在古代欧洲,‘音乐’这个概念曾包括音乐的实践和音乐的研究这样的双重含义,但是自14—15世纪以后这两者已经分化为虽然互有联系但又有分工的两个领域。音乐本身逐渐向艺术化的方面发展,而音乐研究则向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的方向发展,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音乐学或音乐研究看做是音乐艺术的附属品。”在西方,音乐理论自成一个传统。古希腊毕达哥拉斯说“音乐为一个微观宇宙,一个运行于有形或无形的创造之中并受数学法则支配的音响和节奏体系”。亨利·凯迪在其《西方音乐史》中解释说,那时的音乐,本质上是数比例关系的学科,毕达哥拉斯、阿里斯托芬和其他古希腊人的声学研究曾发现过这种关系。他们认为音乐并不属于表演艺术。古罗马昆体利安则用“理论性的”和“实践性的”划分音乐。中世纪初,音乐成为“七艺”中“四艺”(算数、天文学、几何、音乐)之一,音乐属知识性的“学术”范畴而非“艺术”范畴。“Musica”一词最初出现在罗马时代的教育中。当时,“Musicus”(音乐家)和“cantor”(歌手)代表了两种身份,同时也体现了音乐中区分理论与实践的倾向。9世纪的作家雷奥姆的奥勒利安(Aurelian of Réôme)即认为前者是“科学家”而后者是教堂唱圣歌的“歌手”。在西方,“艺术”音乐的发展后起,以16世纪教会音乐学校的建立为其起点。1537年,意大利那不勒斯建立了第一所音乐学院。1784年,法国巴黎音乐学院建立,随后的19世纪,音乐学院陆续在欧洲捷克、德国等其他国家铺展开来。随着音乐学院的发展,以“艺术”为目的的音乐逐渐崛起,并蔚为大观。至此之后,西方“艺术音乐”逐渐成为社会音乐生活的主流和主体力量。与此同时,自17世纪的温琴佐·伽利略(Vincenzo Galiei)、梅塞纳到18世纪的马特松和福克尔,学术研究也逐步步入了近代知识的殿堂,至19世纪末的“阿德勒体系”,“音乐学”研究完成了整体意义上的学术飞跃。“艺术”与“学术”的双翼齐飞,最终推动了整个西方现代“音乐文化”的发展。

04 西方“音乐学”:我们如何面对

今天,我国音乐学学科面对的,不仅是“阿德勒体系”,而是整个西方的“音乐学”体系。由上述可知,西方“音乐学”三个历史时期特点各异,其意涵亦不断地充实和丰富。如“前学科”时期,关注了音乐“形式”和“功用”,却缺失了“历史”的视野;“阿德勒体系”时期补充了“历史”的视野,而又失落了“文化”的视野;而如今后“阿德勒体系”时期过去已半个世纪,还有何缺失呢?看看当今“音乐学”的关注吧,或许会有所悟。“民族音乐学”在关注:“音乐”,作为“技术”或者“资源”(社会的、心理的)、作为“文化形式”和“社会行为”、作为“文本”、作为“符号体系”、以及作为“艺术”,等等。英美“新音乐学”在关注:音乐与“性别”、“话语”、“身份”、“解构”、“后殖民”、“表演”、“观众”、“地方”、“景观”、“生态”……可以说是更加多元,更加开放,更加众声喧哗。当今的“音乐学”,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历史(纵向)、体系(横向)和民族(文化)的三大研究领域,但更值得期待的是它的未来,未来“音乐学”的关注还会有何变化:“生活与音乐意义”?“人与音乐”?它等待我们的思索和前瞻。

回首我国音乐学,我们问:当今我国音乐学,其知识体系是否还停留在百年前的“阿德勒体系”?其音乐观念是否仍固守百年前的“阿德勒体系”?其知识基础和学术训练是否还止步于“音符”和“形态”?“音乐学”学科“身份”何在——学术、艺术?该驻足大学还是音乐学院?等等。

回顾历史,面对未来,我们当应反思、展望和沉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