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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gzcpalgvwf5dya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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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介绍征税范围、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结合第三章关于应税交易的定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章,应税交易。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

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五章,应纳税额。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关于销售额,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章,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第八章,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第九章,附则。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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