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竣工资料为由,主张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能否成立? 《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期保质地完成建设任务及交付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交付竣工资料并非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亦非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对等义务,因此,承包人未交付完整竣工资料的行为,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因此,承包人交付完备的竣工资料,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承包人依法(或依约)负有交付完整竣工资料的义务,未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该行为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欠款的法定理由。 业务范围: 1.代理全国各地建工案件。 2.企业法律培训及法律风险防控。 律所、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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