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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思明居士 2019-12-31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

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 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

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都察院

  • 都察院

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

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3、负责考核官吏,维护政权健康发展。

明代对外官实行三年一考,对京官实行六年一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以此作为官员晋升与否的依据。每次考核由两京吏部尚书分别会同两京都察院长官予以实施。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定期考核各级官员政绩,能够使“能者上、庸者下”,不断为政权的健康、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廉洁、熟练的政治精英。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六部

  • 六科

六科给事中总领“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六科,即六科给事中。其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应各部的部务进行监督。说通俗点就是定期检查六部的工作进度,并上报给皇帝。由于六部事务纷杂,因此,六科在明朝职权范围很广。

吏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文官的选拔、任命、考核等事项。户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国家钱粮收支、仓储。礼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各项祭祀、封赠、科考。兵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军事方略的指定、实施以及武官的考选、任命、赏功罚罪。刑科的职责主要是对审判实施监督。工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各项建筑、水利工程的营建。

  • 通政使司

明太祖仿效宋代通政司、进奏院而设立了通政使司。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职权:1、上情下达。凡皇帝敕令,均先由内阁草拟,呈交至通政使司详审,再复奏皇帝批奏。被批准后再由通政使司转发诸司施行。在这个过程中,通政使司发现内阁草拟的诏令有不妥之处,有权驳还内阁重拟,类似“虞之纳言,唐之门下”。2、下情上传。明代所有奏章都均先交至通政使司,由该司转呈皇帝,早朝将诸司奏章合而奏之,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机密则不分时间奏之。通政使司每次呈递奏章时,作帖黄为提要,将奏章封口作引黄为目录。3、参知政事。凡廷议、挺推,通政使司均得参与。

  • 地方检察机关

而在地方,明朝洪武十五年,设立了各州府县按察分司,也就是说把明朝的监察放到了县。俗话说,皇权不下乡,因此,也只是到县,县之下的乡绅和民约族规等比法律要更好用。

除此之外,还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除南北直隶外,设十三承宣布政使司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通称两京十三省。这十三道是指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陕西、湖广、云南。对应每一承宣布政使司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监察刑名,与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并称三司。

在地方上中央也会定期派巡视组,包括巡抚、巡按、总督等等这些人都属于都察院,本来是巡查,属于过江龙过几个月就该走的,不过随着各地民变越来越多,贪腐越来越严重最后这些官职就变成了常设官职了。

这样就形成了一张大网,从中央到地方,两京十三省都有监察机关的存在。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积极意义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1、消除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稳定国初政治局面。

王朝初立,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从如何集中资源准备军事斗争、夺取全国政权转变为如何迅速恢复生产、稳定政治局面。在经济、政治地位此消彼涨的过程中,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必然逐渐激化,稍有不慎即会引发内战。

而强化监察制度能够将激化的矛盾限定于可控范围之内,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人才,继而打压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旧有勋贵,为政权转型提供有力的政治、制度和组织人事保障。为此,在明太祖的授意或默许下,出身浙江的御史中丞刘基严惩淮西勋贵首领、中书省左丞相李善长之亲信李彬;出身江西的御史中丞涂节检举李善长亲信、最后一任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明太祖以此为切入点,任用检校及其后成立的锦衣卫,大幅削弱了国初的勋贵势力,使国初各项政治改革措施得以顺利推行。

2.监督国家机关运转,提高决策效率,维护政治平衡。

明初,太祖皇帝废除中书省,将中书省分成六部,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全国的政务,而这六部的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成立内阁,以尚书、侍郎兼任。起初丞相的废除对朝政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到了英宗开始,皇帝已经没有足够的精力来处理繁杂的国事,此时,完善的监察制度有效的辅助了皇权。

都御史、给事中能够参与廷议并发表意见,为国家大政方政的制定和重要的人事变动建言献策,有利于科学决策;六科监察六部,监督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有利于落实各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地方督抚既能够监督包括藩王在内的全国各级官吏,也能够相互监督,既有利于检举、镇压阴谋叛乱者,又有利于清查、弹劾贪污贿赂者,还有利于打击土地兼并、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严密完善的监察体系已经能够在保证忠于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治理国家。


三、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1、监察体系设置不合理,严重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

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十分严密的网络,但同时也有不科学、不合理的方面,这严重影响了监察制度的正常有效运转。

首先,明代既设立了文官组成的监察网络,同时又设立了宦官系统掌控的厂卫网络,在明朝,厂卫的权势往往都高于正常的监察系统;因此,这既造成了监察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监察职权运行的混乱。

并且,在明代中后期党政此起彼伏,为了切身利益,部分监察官员往往将手中职权作为捞取政治、经济利益的资本。有利于仕途时,他们往往奴颜婢膝、依附权贵,仕途不顺时,他们又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部分监察御史巡查地方时借机敛财,无所不用其极。这些既违背了设置监察制度的初衷,又严重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发挥。

2、重侦查而轻审判,导致司法不公

明代的监察机构以维护君主专制、确保君主牢固掌控国家为目的,所以监察机构履职的实质是实施侦查权。而且因监察官员多为天子近臣,皇帝更愿意予以信任。一旦发现有谋逆等违法情事,监察官员先是以侦查机关的身份上奏弹劾,使被弹劾者解职听堪,而后再以审判机关的身份参与三司会审,拟定裁判结果。刑部、大理寺官员虽在官阶上高于大部分监察官员,但低阶监察官员反而又更大的权力空间。连枢臣边帅、藩王内臣尚忌惮三分,常设的司法官员在审理裁判时又岂能违拗监察官员的意志。更有甚者,有权“便宜行事”的总督巡抚甚至可不经审判而处斩一定级别以下的官员。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守门员”的审判运行方式严重违背了司法规律。而且从内心确信的角度,因监察官员系天子掌控四方的重要政治工具,皇帝更愿意信任监察官员的侦查结果,而非审判人员的裁判结果。有时皇帝甚至根据监察官员的报告而直接对被弹劾者定罪量刑。

长此以往,审判程序流于形式,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力度、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越来越弱,冤假错案不断增多,社会矛盾必然逐渐激化。司法不公的顽疾最终也导致了明王朝的灭亡。


结语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总体来说,明代的监察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前代的监察法,逐渐形成了制度化和相对的独立化。明代监察机制运行成效卓越,取得了澄治吏治、上下沟通和维护统一的效果,实是中国古代监察史的一笔不可多得且极具借鉴意义的宝贵财富。 在这期间涌现了大量优秀的监察官员,但是明代的监察体系受封建政治制度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皇权,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不过也就是利大于弊,对于如今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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