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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丨推定责任系列案例之三

 夏日windy 2020-02-06

借力其他类鉴定推动医疗过错认定

案情回放

      患者朱某于2015年5月15日因感冒发烧入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社区获得性××;2、肺恶性肿瘤?3、高血压病2级,很危险;4、脑梗死史;5、胸腔积液。患者住院后先后在呼吸内科、ICU、神经内科住院治疗,于2015年7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心脏停搏复苏成功;2、重症××、II型呼吸衰竭(已纠正)、乳酸性酸中毒(已纠正)、左侧胸腔积液(已纠正)、双肺气肿;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4、缺血性脑病;5、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6、脑梗死;7、脑萎缩;8、胆囊切除术后;9、症状性癫痫;10、肾功能不全(已纠正);11、肝功能异常(已纠正);12、低蛋白血症;13、2型糖尿病?14、左肾囊肿;15、脂肪肝。患者住院共计71天,出院后于2016年11月25日死亡。

      以上摘抄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均为公开文书记载的情况,推断均为“肺炎”,下面结合患方陈述情况补充患者状况,仅做全面了解不代表是已论证的法律事实。

      患者入院当天收治入院,10:25开始在呼吸内科治疗,进行了入院化验的采血,11:20陪床家属外出买饭,11:50家属返回后发现患者剧烈咳嗽有红褐色痰,告知护士准备输液前患者要求上厕所,12:00在厕所患者突然晕倒,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患方称抢救不力时间长于13分钟)患者最终以植物人状态出院。

医疗损害鉴定

      经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患方提出多处病历涉嫌伪造决定不予受理医疗过错鉴定。于是患方提出“对病历真假和是否存在虚假成分进行鉴定”,但这一鉴定申请不是合格的鉴定申请项目,无法找到具体鉴定机构。

      至此该案陷入僵局。

他类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这是判定医疗过错和责任比例的关键,在案件中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一旦鉴定意见形成仅能在其判定的责任比例基础上进行调整,能推翻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凤毛麟角,所以本案因为对病历的争议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是对患方非常不利的,但是本案患方采取了一系列旁系鉴定,如下表:

鉴定对象

鉴定检材

鉴定要求

结果

入院记录

患者家属“朱XX”签名

是否本人书写

不是同一人书写

病程记录

前3行与第4至15行

是否一次打印形成

一次打印形成

长期医嘱单

第1页至2页14:01前的医嘱内容

是否为同一台计算机打印形成

是否一次打印形成

同机同时期打印形成

第2页为一次打印形成

临时医嘱单

第1页和第2页的内容

是否为一次打印形成

无法判断

临时医嘱单

第3页13:00-16:08的医嘱内容与17:32-17:34的医嘱内容

是否为同一台计算机打印形成

为同机一次打印形成

临时医嘱单

第1页和第2页的“雷某”的签字

是否一次性连续形成

无法判断

临时医嘱单

第3页13:00-16:08的执行者签名

6名医护人员22处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判断

临时医嘱单

第3页13:00-16:08的执行者签名

是否为本人所写

均不是本人书写

        上述鉴定共花费34200元。

审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清医院未能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存在有伪造病历资料之嫌,致使无法依据现有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导致无法查明医方的诊疗活动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从而推定医方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患方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需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总结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其中第(三)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住院病历资料存在多处非医护人员本人签名,以及《入院记录》中签字栏内的“朱XX”签名并非患者之子朱XX本人签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能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逻辑链条,但是在实务中更多的是以鉴代审的情况,法官依赖于鉴定的结果,一方面是法官对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基本和患方当事人类似,另一方面以鉴定为依据判案风险最低。但是本案的情况下病历最终证实屡经篡改,患方签字也是伪造的,至少后一项是故意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争议病历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甚至说排除掉争议病历,用剩余病历进行鉴定,肯定不会得出全责的结果,如果这种情况下,因为无法鉴定而推定了一个相对低的责任比例,事实上是纵容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美化”病历的行为,从长远看对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合规化毫无正向作用,反而助长不正之风。

      本案法官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因被告方主观恶意行为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是个案的突破,也代表法官群体提高了对相关案件的认识水平,此类推定值得推广适用。

      另外,本案中患者出院护理一年多以后死亡,并未进行尸检,无法建立起死亡后果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未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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