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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寧丨段玉裁與《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修纂關係考述

 书目文献 2020-10-23

段玉裁與《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

修纂關係考述

樊 寧

樊寧,男,1992年生,河南新鄉人,武漢大學文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版本目錄學,清代經學史。

[摘要]《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爲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之一種,其撰作過程與段玉裁關係十分密切,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體現:一是《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大量引用段氏著作,如《春秋左傳注疏》校本、《周禮漢讀考》、《古文尚書撰異》、《說文解字讀》、《說文解字注》稿本。二是引述諸多不見於段氏著作的段氏觀點,使得論證更爲完善。三是分校者嚴杰接受了段氏的若干學術主張,如上古音分部與古今字認定等,並在具體校記中加以運用。以此爲基礎,我們可以窺見段氏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纂關係紛繁復雜,仍可作進一步討論。

[關鍵詞]段玉裁;阮元;《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

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是清代大規模地校勘整理經書文本的重要成果之一,在清代校勘學、考據學與學術史等方面有著重要的價值與意義。近年來,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此書展開深入研究,成果豐碩。然諸多問題仍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如段玉裁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纂關係問題,十分復雜,討論甚多,其主要爭論點在於段氏對此書的影響如何,在修纂過程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目前大致可分爲兩大觀點:一是認爲段氏的參與度較高,不僅發揮領導作用,還參加了具體編撰工作,成爲實際上的主事者。[1]二是主張段氏的參與度較低,擔任的僅僅是最終的鑒定或審定工作。[2]然這兩種看法基本依據相關外部史料,並未從《十三經注疏校勘記》內容本身進行深入分析。鑒於此,唐光榮、水上雅晴、唐田恬、王耐剛、張學謙等多位學者分別從各經校勘記的內容入手,通過對圈後按語的考察來分析段氏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關係,內容翔實,用功頗深,多有創見。[3]

    相較於其餘諸經《校勘記》存在大量圈後按語的特點,筆者發現《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以下簡稱《左傳校勘記》)卻無一條此類按語,[4]故以往的研究方法無法使用,且諸位學者所舉之例無一出自《左傳校勘記》。此外,劉玉才先生通過比勘新舊材料,認爲“諸經校勘並非阮元所謂‘授經分校,復加親勘’,主要還是各自爲政,標準亦不一致。”[5]如果此說可信,段氏與《左傳校勘記》的關係如何?是否符合以往結論?今筆者試加探析,以求正於方家。

鑒於《左傳校勘記》無一條圈後按語,現唯一可以利用的是標有“段玉裁”字樣的校記。據筆者統計,此類校記共102條,其中經、傳、注部分55條,疏部分47條,大致可分兩類:直接引用段氏著作的校記;所引段氏觀點不見於段氏著作的校記。

一、直接引用段玉裁著作的校記

《左傳校勘記》的許多條目直接引用段氏著作,如《周禮漢讀考》、《古文尚書撰異》、《說文解字讀》、《說文解字注》等,以下逐一考述。

1.《春秋左傳注疏》校本

此類校記共58條,其中明確標出“校本”的31條,標出“校作”或“校改”的11條,未標明的16條。例如:

盛以脤器(閔二年)段玉裁校本“脤”作“蜃”,是也。(第369頁)[6]

且虛實相生(隱三年)段玉裁校作“實虛相生”。(第326頁)

后庸(哀二十六年)石經、宋本“后”作“舌”,廿七年“越子使舌庸來聘”,舌字同。段玉裁云:“當依《國語》作舌。”(第9頁)

關於段氏《春秋左傳注疏》校本,《經韵樓集》卷四《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目錄序》云:“錢塘監生嚴杰,博聞強識,因授以慶元所刻淳化本,並陳氏《考正》,及唐石經以下各本,及《釋文》各本,令其精詳捃摭,觀其所聚。……嘉慶八年(1803)冬至日。”[7]阮元《揅經室一集》卷十一《十三經注疏校勘記序》之《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序》云:“因授以舊日手校本,又慶元間所刻之本……”[8]段序與阮序多有雷同,應是阮序之藍本,故此“舊日手校本”很可能就是段氏《春秋左傳注疏》校本。又張金吾《愛日精廬藏書志》卷五著錄“臨金壇段氏校宋慶元本《春秋左傳正義》三十六卷”。[9]

今復旦大學圖書館藏有一部清人江沅過錄的陳樹華和段玉裁《春秋左傳注疏》校本,筆者閱覽此書,見所校底本爲毛氏汲古閣本《春秋左傳注疏》。書末有段玉裁跋云:“此宋淳化庚寅官本,慶元庚申摹刻者也。凡宋本佳處,此本盡有,凡今日所存宋本未有能善於此者也。爲滋蘭堂朱丈文遊物,陳君芳林於乾隆戊子(1768)借校一部。陳君既沒,嘉慶壬戌(1802),余借諸令嗣,命長孫美中細意臨校,次子倅而終之。癸亥五月(嘉慶八年,1803)段玉裁記。”又書內天頭有題記云:“凡紅筆皆淳化本也,凡黑筆皆予所校,在紅筆之前。今淳化本悉以紅筆校臨,不先用黑筆矣。茂堂。”

由上,最晚嘉慶八年(1803)已有段氏《春秋左傳注疏》校本。嘉慶六年(1801)正月,阮元設十三經局,始修纂《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至八年冬完成《左傳校勘記》。就時間上來說,嚴杰參考段氏校本是完全有可能的。爲進一步證實,筆者將復旦圖書館藏本與《左傳校勘記》所引段氏校本的校記一一核對,完全一致。

此外,嚴杰對這58條校記的態度可分三種,肯定21條,否定0條,列而無斷 37條,無一條反對意見。

2.《周禮漢讀考》

《左傳校勘記》云:

則旌旗有是緌者(襄十四年)毛本“緌”作“綏”,非也。段玉裁《周禮漢讀考》云:“‘是緌’乃‘徒緌’之誤。”(第485頁)

段氏《經韵樓集》卷二《<周禮漢讀考>序》文後落款時間爲“乾隆癸丑(五十八年,1793)十月”。[10]同卷《書<周禮漢讀考>後》云:“錢唐王生國章於嘉慶戊午(三年,1798)刻成。”[11]據此,《周禮漢讀考》於乾隆五十八年(1793)完成,嘉慶三年(1798)刻成,故嚴杰得以參考。除上述例子外,還有未標明者4條。例如:

均服振振(僖五年)《釋文》:“均,如字,同也,字書‘均’作‘袀’。”《周禮·司几筵》疏引傳文作“均”。段玉裁云:“賈、服、杜君等皆爲‘袀’。袀,同也。今本疏‘袀’字譌‘均’。”(第374頁,亦見於《周禮漢讀考》卷三)

今時伍伯緹衣(僖五年) 宋本“伍”作“五”。按,段玉裁校《周禮·司服》注云:“《玉海》引作‘伍伯’,《賈疏》訓‘伍’爲‘行’,疑與《宰夫》注‘五伯’本異。”(第375頁,亦見於《周禮漢讀考》卷三)

綜上,嚴杰引此書共計5條,肯定1條,列而無斷4條,無否定態度。

3.《古文尚書撰異》

《左傳校勘記》云:

大誓云(襄三十一年)《釋文》云:“大,本亦作‘泰’。”案,《尚書撰異》云:“《大誓》與《大誥》之‘大’同音‘泰’者,非。據《正義》引顧彪說,則作《泰誓》,尚在彪以前,非衞包始改。”(第522頁)

而揚雄云(昭十七年)閩本、監本“揚”作“楊”,不誤。段玉裁有辨,詳《尚書撰異》。(第570頁)

《續修四庫全書》影印華東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清乾隆、道光間段氏刻經韵樓本《古文尚書撰異》,題曰“七葉衍祥堂藏版”。其序云:“乾隆四十七年(1782)玉裁自巫山引疾歸,養親課子之暇,爲《說文解字讀》五百四十卷,又爲《古文尚書撰異》三十二卷,始雝涒灘,迄重光大淵獻皋月乃成。”[12]雝涒灘”爲戊申年(乾隆五十三年,1788),“重光大淵獻”爲辛亥年(乾隆五十六年,1791),皋月爲夏曆五月。故此書創作於乾隆五十三年至五十六年間,是段氏中年著作,嚴杰可以參考引用。除5條明確標明外,亦有未標明者11條。例如:

沈漸剛克(文五年)案,《古文尚書》作“沈潛”。段玉裁云:“《漢書·谷永傳》曰‘忘湛漸之義’,‘湛漸’即‘沈潛’也。蓋《今文尚書》作‘漸’,與《左氏》合。”(第402頁,亦見於《古文尚書撰異》卷十三)

昔堯殛鯀于羽山(昭七年)《釋文》云:“殛,本又作極。”段玉裁云:“極,窮也,《孟子》言‘極之於所往’是也。凡作‘殛’者,皆‘極’字之假借也。”(第546頁,亦見於《古文尚書撰異》卷一下)

綜上,嚴杰所引此書共計16條,肯定4條,列而無斷12條,亦無否定態度。

4.《說文解字讀》與《說文解字注》

《左傳校勘記》云:

汰輈及鼓跗(宣四年)補刊石經、宋本、岳本作“汏”,下同。《釋文》亦作“汰”[13],是也。“鼓”,毛本作“”字,《正義》同。按,汲古閣作“”字,皆從,與《說文》“‘弢’與‘’同意”者合。今本《說文》篆體譌誤,詳段玉裁《說文讀》。(第422頁)

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說文解字讀》,前有盧文弨序:“文弨年七十,猶幸得見是書,以釋見聞之硒,故爲之序,以識吾受益之私云爾。……乾隆五十有一年中秋前三日,杭東里人盧文弨書於鍾山講舍之須友堂。”[14]可見《說文解字讀》乾隆五十一年之前(1786)已完成,[15]嚴杰亦可參考此書,上舉之例即出自《說文解字讀》第五冊“”字。[16]

然《說文解字注》直到嘉慶二十年(1815)才最終刻板完成,從時間上來看,嚴杰無緣參考。然《左傳校勘記》卻云:

鄭公子忽爲質於周(隱三年)《說文注》引《春秋傳》曰:“鄭大子曶”。案,“曶”與“忽”,古今字。《論語》“仲忽”,《漢書·古今人表》作“仲曶”。(第327頁)

取韭菹以偏擩于醢(襄二十八年)宋本“偏”作“徧”。按,《儀禮》作“辯”。段玉裁校本“擩”作“㨎”,云“古音‘耎’聲在十四部,‘需’聲在四部,其音畫然分別。後人乃或淆亂其偏旁,本從‘耎’者譌而爲‘需’,而音由是亂矣”。說詳《說文注》。(第512頁)

如果第一條校記可能不慎致誤,將《說文》誤作《說文注》,但第二條確見於《說文解字注》[17]。這裏涉及到《說文解字注》與《左傳校勘記》成書先後問題。董洪利、王耐剛認爲:“在《校勘記》的修纂過程中,段注尚未完成。因此《校勘記》中所引用的和段氏一致的意見不可能源自我們今日所見段注,而是源自段注的稿本。”[18]此“說詳《說文注》”即指段注稿本。復旦大學圖書館藏段氏《春秋左傳注疏》校本此處並無“段氏云”後語,可排除據段氏校本轉引。此句前後語言連貫,句意通順,很可能是由同一人書寫,不似段氏增補,故很可能是嚴杰聞之段氏或參考《說文解字注》稿本而來。

進一步分析,筆者認爲嚴杰很有可能見過並參考段氏《說文解字注》稿本,除了上舉之例,還有其他蛛絲馬跡。例如:

立戴公以廬于曹(閔二年)《釋文》云:“曹,《詩》作漕,音同。”案,《詩》鄭箋引亦作“漕”。惠棟云:“《詩序》‘曹’字從水旁曹,傳作‘曹’,古文省也。”按,《說文》“漕”者,“水轉穀也”,地名字不必從水,今本《毛詩》鄭箋恐非。(第369頁)

由於段氏對大徐本《說文解字》訂正譌誤,加以校改,力求恢復許書原貌,故段氏改訂本與傳世的大徐本存在諸多差異。此條校記大徐本《說文解字》作“水轉轂也”,[19]而段氏本則作“水轉穀也”,並云:“‘穀’,各本譌‘轂’,今依《韵會》、《平準書》索隱、《蕪城賦》注訂。”[20]可見,此條校記引《說文解字》與段氏本一致。

齊侯親鼔(成二年)石經、纂圖本、閩本、監本、毛本“鼔”字作“鼓”。按,《說文·攴部》“鼔”字曰“之錄切”。宋人誤用爲“工戶切”,最爲謬說。(第439頁)

大徐本《說文解字》作“公戶切”,[21]而段氏本則云:“屬之錄切,故鼔讀如,與擊雙聲,大徐以其形似,讀公戸切,刪此三字。其誤蓋久矣……”[22]此條校記所引《說文解字》亦與段氏本同,與大徐本異。

再者,《左傳校勘記》引段氏觀點的校記中,有些條目並未標出處,但觀點僅見於《說文解字注》,亦可視爲引自《說文解字注》稿本。例如:

戊申衞州吁弑其君完(隱四年)毛本“戊申”誤“庚戌”。《釋文》:“弑,本又作殺,同音試。”陳樹華云:“弑、殺二字,經傳互出。凡《釋文》作‘殺’,分注中無‘本又作弑’之文,而石經及諸刻本並作‘弑’,各本注同,獨與《釋文》異者。要是傳本不同,陸氏未載及‘一作某字’耳,舉此可以例推。今皆仍其舊,但爲標出,不更改從《釋文》,凡‘適’‘嫡’‘禦’‘御’等字放此。”段玉裁曰:“凡敘其事曰‘殺’,正其罪名曰‘弑’。‘弑’者,聖人正名定罪之書法,而三傳紀事多用‘殺’字,後人轉寫經傳多致淆亂,冝以此義求之。”(第329頁)

上述段氏看法僅見於《說文解字注》“弑”字:“經傳‘殺、弑’二字轉寫既多譌亂,音家又或拘泥,中無定見,多有殺讀弑者。按,述其實則曰‘殺君’,正其名則曰‘弑君’。《春秋》,正名之書也,故言弑不言殺。三《傳》,述實以釋經之書也,故或言殺,或言弑,不必傳無‘殺君’字也。許釋‘弑’曰‘臣殺君’,此可以證矣。”[23]二者所論基本一致。

此外,段氏此觀點又見於《經韵樓集》卷四《<春秋經>殺、弑二字辯別考》和《<公羊>經、傳“弑”字辯誤》[24],然此二文落款時間爲辛未年(嘉慶十六年,1811),在《左傳校勘記》成書之後,且所論甚詳,蓋在此論的基礎上擴展而成。 

童齓之子(僖五年)岳本、纂圖本作“童齔”,《釋文》同也。按,今《說文》作齔,從七。段玉裁云:“當從音化。”(第375頁)

此段氏說法僅見於《說文解字注》“齔”字:“各本篆作齔,云‘從齒、從七,初忍、初覲二音’,殆傅會七聲爲之。今按其字從齒、,變也。今音呼跨切。……其形唐宋人又譌齓從乚。絕不可通矣。”[25]此外,大徐本“齔”字云:“毀齒也。男八月生齒,八歲而齔。女七月生齒,七歲而齔。從齒,從七。初堇切。”[26]可見,此校記所引《說文解字》亦與段氏本同,與大徐本異。

掖以赴外(僖二十五年)《詩·衡門篇》正義引作“持以赴外”,謂“持其臂而投之城外也”。案,《說文》“掖,持臂也”,《詩》正義作“持”,以意改。段玉裁云:“‘赴’當‘仆’字之誤,謂‘兩持其臂脅,自城上投諸城下也’,作‘赴’則義未顯。”(第387頁)

此段氏觀點僅見於《說文解字注》“掖”字,云:“《左傳》‘衞人伐邢,二禮從國子巡城,掖以赴外,殺之’。‘赴’當是‘仆’之誤,《正義》曰:《說文》云‘掖,持臂也’,謂‘執持其臂,投之城外也’。”[27]二者所論基本相同。此类共计9條,亦無否定態度。

綜上,嚴杰在編纂《左傳校勘記》時,極有可能見過並參考段氏《說文解字注》稿本。

二、所引段氏觀點不見於段氏著作的校記

除了直接引用段氏著作的校記外,《左傳校勘記》還引述了諸多不見於段氏著作的段氏觀點,使得論證更爲完善。[28]經過排查,筆者共尋得此類校記11條。例如:

遷九鼎於雒邑(桓二年)《釋文》云:“雒,本亦作‘洛’。”《書·召誥》傳引作“洛”,《周禮·冢宰》正義、《文選·任彥昇<奏彈劉整>》注引並同。陳樹華云:“《漢書·地理志》河南郡有洛陽縣,師古曰‘魚豢云:漢火德,忌水,故洛去水而加隹’。”段玉裁云:“此本不經之談,而顏氏信之,且傅會之云‘如魚氏說,則光武以後改爲雒字也’。《魏志》黃初元年幸洛陽,裴注引《魏略》曰‘詔以漢火行也,火忌水,故洛去水而加隹。魏於行次爲土,土,水之牡也,水得土而乃流,土得水而乃柔,故除隹加水,變雒爲洛’。裴氏引《魏略》於此者,正謂黃初元年幸洛陽,乃有此詔。前此皆用‘雒’,後此皆用‘洛’。魚氏錄魏詔云爾,則魏文帝之失也,漢以前皆用‘雒’,非漢去水加隹也。”(第341頁)

此條校記段氏批評顏師古的看法,認爲是“不經之談”,進而闡發己見,主張漢以前皆用“雒”,曹魏黃初元年始改爲“洛”,非漢去“水”加“隹”也。《經韵樓集》卷一《伊雒字古不作洛考》云:“癸酉十一月十二日,偶閱《漢書·高祖本紀》,漢王元年、二年、五年,‘洛陽’字三見,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雒陽”字凡七見,不應前後乖異如此,且一年之內,前云‘帝乃西都洛陽’,後云‘陛下取天下,與周異,而都雒陽’,何自相矛盾乃爾?今之通人亦無有隨手亂書者,當由前半經淺人塗改從水,後半未及爲之,適此本流傳,而爲汲古閣本、他氏本未考。”[29]此文撰作時間爲嘉慶癸酉(十八年,1813),在《左傳校勘記》成書之後,很可能是在此條校記的基礎上增補而成。

逢丑父(成二年)閩本“逢”作“逄”,非也。段玉裁云:“字從夆。逢丑父、逢伯陵、逢蒙皆薄紅反,東轉爲江,乃薄江反。宋人《廣韻》改字從夅,薄江切,殊謬,不可不正。”(第440頁)

此條校記段氏從音韻方面進行分析,批駁了“從夅”的錯誤解釋。此觀點不見於段氏著作,似是嚴杰引述,亦或段氏後增。

服虔云嗾㖩也(宣二年)閩本、監本、毛本“㖩”作“取”。段王裁云:“此段宋本誤,《正義》當云‘服虔本嗾作取’,注云‘取,嗾也,公乃嗾夫獒,使之噬盾也’。”(第419頁)

此條校記段氏認爲宋本爲誤,並訂正《正義》。此觀點未見於段氏著作,大概是嚴杰聞之引述,或段氏後增。

言二父以力相尚(襄十年)宋本、纂圖本、監本、毛本“二”作“堇”。段玉裁曰:“作‘二’者是也。下文秦丕茲、仲尼爲二子,則秦堇父、郰人紇爲二父,‘二父以力相尚’,事見上文。韓文公《書張中丞傳後》云:‘兩家子弟才智下,不能通知二父志。’亦爲妄人改作‘二賢’。”(第477頁)

此條校記先列異文,又引述段氏考辨,認爲作“二”是。此觀點不見於段氏著作,或爲嚴杰引述,亦或段氏後增。

繕完葺牆(襄三十一年)李涪《刊誤》:“‘繕完葺’三字於文爲繁,當是‘繕宇葺牆’,以書之峻宇雕牆爲比。”段玉裁云:“古三字重疊者時有,安可以今人文法繩之?下文無‘觀臺榭’,豈非三字重疊耶?況此篇因壞垣屬辭,士文伯誇垣之好,不應見毀,添設‘宇’字,則無謂矣。”(第523頁)

此條校記段氏對唐人李涪《刊誤》進行批駁,中間使用了兩次強有力的反問,可見語氣之激憤。此亦不見於段氏著作,很可能是嚴杰轉引,或段氏後增。

皆未死而賜謚及墓田傳終而言之(昭二十年)宋本、宋殘本、足利本無“未”字、“而”字,不誤。按,《困學紀聞》云“衞侯賜北宮喜謚曰‘貞子’,賜析朱鉏謚曰‘成子’,是人臣生而謚也”。王氏亦沿襲誤刻,而有此論,後人往往承之。何焯所謂不全宋槧本,即此殘本也。段玉裁曰:“杜云‘終言之’,則其上文爲‘死而賜謚’,無可疑者,或添‘未’字,則下不得云‘終言之’矣。”(第576頁)

此條校記先是認爲此句不應有“未”字,批駁了王應麟謬論,又引述段氏贊成之言。此觀點僅見於《經韵樓集》卷十二《與諸同志書論校書之難》[30],此文撰於嘉慶十三年(1808),在《左傳校勘記》成書之後。《左傳校勘記》或爲嚴杰引述,亦似段氏後增。

 齊侯疥遂痁(昭二十年)《顏氏家訓·書證篇》引作“齊侯痎遂痁”,又云“世間傳本多以‘痎’爲‘疥’,杜征南亦無解釋。徐仙民音介,俗儒就爲通云‘病疥,令人惡寒,變而成痁’,此臆說也。”《正義》引袁狎云“疥當爲痎”。《釋文》云:“疥,舊音戒,梁元帝音該,依字則當作‘痎’,《說文》云‘兩日一發之瘧也’。‘痎’又音皆,後學之徒僉以‘疥’字爲誤。按,傳例因事曰‘遂’,若痎已是瘧疾,何爲復言遂痁乎?”諸本及定本作“疥”,是也。《說文》引傳亦作“疥”。段玉裁曰:“仙民之音,孔沖遠之說,是也。凡改‘疥’爲‘痎’者,皆所謂無事而自擾。”(第577頁)

此條校記先進行詳考,指出此處應當作“疥”,後引述段氏讚成之說。此觀點亦不見於段氏著作,很可能是嚴杰聞之引述,或段氏後增。

京楚子朝所在(昭二十二年)段玉裁云:“‘楚’字衍文,次年晉人圍郊,《正義》引此注云‘京子朝所在’,無‘楚’字。”(第583頁)

此條校記段氏結合上下語境,並據《正義》認爲“楚”字是衍文。此說法不見於段氏著作,或是嚴杰引述,或段氏後增。

書曰得器用也(定九年)石經“得”字重。段玉裁曰:“此‘得’字不當重,石經非也。傳言‘以其爲器用,故謂之得’,細玩下文,則‘器用’上不宜有‘得’字。”(第613頁)

此條校記先指出石經重“得”字,再引述段氏之說。段氏結合上下文意,認爲石經“得”字不當重。此說法不見於段氏他書,蓋是嚴杰述引,亦似段氏後增而來。

綜上,引用某人著作次數的多寡是衡量其直接影響大小的重要因素。《左傳校勘記》不僅大量引用段氏多種著作,如《春秋左傳注疏》校本、《周禮漢讀考》、《古文尚書撰異》、《說文解字讀》,甚至將尚未完成的《說文解字注》稿本加以參考,而且還引述了諸多不見於段氏著作的段氏觀點,使論證更爲完善充分。而對段氏觀點的態度,不是肯定,就是列而無斷,沒有一條明確表示反對的校語。可見嚴杰對段氏之說的重視度之高,受其學說浸染度之強,亦可反映出段氏對《左傳校勘記》編纂的直接影響之大。

三、與段玉裁學術主張相合的校記

嚴杰不僅大量引用段氏著作,還相當程度地接受了段氏的一些學術主張,這對他的校勘態度影響很大,使他不知不覺將這些學說運用到校勘記中,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關於上古音的分部與古今字的認定。

1.上古音分部

清初顧炎武離析《唐韻》,分古韻十部,開創了科學研究古音的新範式。在此基礎上,江永分爲十三部,段玉裁十七部,孔廣森十八部,王念孫二十一部,江有誥二十一部,分部不斷細化,更加系統。《左傳校勘記》亦涉及到經注文字的古音問題,如:

王是以獲沒於衹宮(昭十二年)《釋文》“沒”作“歿”。衹宮,《家語》作“支宮”,衹宮在南鄭,見《竹書紀年》,顧炎武、惠棟並引之也。按,“衹”與“支”音同,古音之十六部,今音之五支也,傳作“衹”,《家語》作“支”,正是一字。(第560頁)

嚴杰認爲“衹”與“支”屬於古音第十六部,不僅與段氏《古十七部諧聲表》(《六書音均表》)分部一致,[31]還與《說文解字注》中“支”和“衹”字分韻一致。嚴杰顯然受到段氏的影響,接受了其十七部說的觀點。

夏邾畀我來奔(襄二十三年)宋本“畀我”作“卑我”,石經亦作“卑我”。按,《釋文》凡“畀”字皆云“必利反”。以音理言之,“卑”在五支,“畀”在六脂,“卑”字不可代“畀”音“必利反”。石經始譌,而宋本仍之,非也。(第495頁)

“五支六脂”涉及到段氏在古音分部上的一個重大貢獻,即“支脂之三分說”。《切韻》的“五支”“六脂”“七之”,顧炎武與江永大致都分在一部,而段氏始三分。《六書音均表》提出:“五支、六脂、七之三韻自唐人功令同用,鮮有知其當分者矣。今試取《詩經韻表》第一部、第十五部、第十六部觀之,其分用乃截然。……自唐初功令不察,支、脂、之同用,佳、皆同用,灰、咍同用,而古之畫爲三部始湮沒不傳。”據上例,“卑”字在《六書音均表》十六部,“畀”在十五部,符合段氏古音學說。

2.古今字認定

段氏對古今字的認識已十分深入,指出“凡讀經傳者,不可不知古今字。古今無定時,周爲古則漢爲今,漢爲古則晉宋爲今,隨時異用者謂之古今字,非如今人所言古文、籀文爲古字,小篆、隷書爲今字也,”[32]他把辨別古今字視爲理解經傳文字的重要方法,“凡經用古字,注用今字。”[33]《說文解字注》就很注重對古今字的注釋。[34]

“古今字”雖得到了衆多學者的認同,但在具體的認定中,卻因人而異,因個人的見解而定,如《毛詩注疏校勘記》有云:

言人無之我魚梁(《毛詩·邶風·穀風》)閩本、明監本、毛本同。按,經作“毋”,注同,《正義》作“無”。“毋”“無”古今字,易而說之也。例見前,餘同此。Ο按,謂“無”“毋”古今字,可也。謂“毋”“無”古今字,不可。[35]

據此條校記,圈識前(舊校)認爲“毋”是古字,“無”是今字,圈識後(新校)則持完全相反的觀點。

《左傳校勘記》亦有12條關於古今字的校記,這些校記與段氏的關係如何?舉例比較於下:

鄭公子忽爲質於周(隐三年)《說文》注引《春秋傳》曰:“鄭大子曶。”案,曶與忽,古今字。《論語》“仲忽”、《漢書·古今人表》作“仲曶”。(第327頁)

段氏《説文解字注》“曶”字云:“今則‘忽’行而‘曶’廢矣……《春秋傳》曰‘鄭大子曶’,今字作‘忽’。”[36]可見,段氏亦認爲“曶”“忽”是古今字。

夫名以制義(桓二年)陳樹華云:“《漢書》引傳‘義’作‘誼’。”案,“誼”“義”古今字。(第341頁)

段氏《説文解字注》“誼”字云:“按,此則‘誼’‘義’古今字,周時作‘誼’,漢時作‘義’”[37]據此,段玉亦指出“誼”“義”爲古今字。

還鄭而南(襄十年)《釋文》曰:“還,本又作環。”惠棟云:“案,鄭注《士喪禮》云‘古文環作還’,哀三年傳‘道還公宮’同。《公羊傳》云‘以地還之也’,又云‘師還齊侯’。”按,“還”“環”古今字。(第477頁)

段氏《說文解字注》“環”字云:“古者還人以‘環’,亦瑞玉也。環引伸爲圍繞無端之義,古衹用‘還’。”[38]由上,段氏認爲“還”“環”爲古今字。

周成王封母弟叔虞於堯之故虛(襄二十九年)宋本、閩本、監本、毛本“虛”作“墟”,案,“墟”“虛”古今字。(第517頁)

段氏《說文解字注》“虛”字云:“按,‘虚’者,今之‘墟’字。……乃分用‘墟’‘虚’字,別休居、邱於二切,而‘虚’之本義廢矣。”[39]段玉裁亦認同“墟”“虛”爲古今字。

而牙物也(昭二十年)監本、毛本“牙”作“芽”。案,《漢書·律曆志》作“牙”,“牙”“芽”古今字。(第578頁)

段氏《說文解字注》“芽”字云:“古多以‘牙’爲‘芽’。”[40]段玉裁亦認爲“牙”“芽”古今字。

綜上,嚴杰顯然接受了段氏關於上古音分部與古今字認定的學說,並在《左傳校勘記》中加以運用,可見段氏對《左傳校勘記》的修纂還存在相當程度的間接影響。

結 論

    通過以上探討,關於段氏與《左傳校勘記》修纂的關係,我們可總結如下:

首先,劉盼遂認爲“阮氏《左傳校勘記》爲出於先生手矣。”[41]此語欠妥,筆者贊同王欣夫的觀點:“安得以嚴杰所作的《左傳校勘記》說是出於段氏之手呢?”[42]《左傳校勘記》絕大部分校記出自嚴杰之手,並非爲段氏所獨撰。

    其次,段氏對《左傳校勘記》的修纂有著相當大的直接影響。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左傳校勘記》大量引用段氏著作,如段氏《春秋左傳注疏》校本、《周禮漢讀考》、《古文尚書撰異》、《說文解字讀》、《說文解字注》稿本等,且多贊同段氏觀點,無一條反對態度;二是引述了多條不見於段氏著作的段氏觀點,使論證更爲完備。

    再者,通過嚴杰亦體現出段氏對《左傳校勘記》有著十分重要的間接影響。一方面,嚴杰接受了段氏的一些學術主張,如上古音的分部與古今字的認定,並在具體校記中加以運用。另一方面,兩人作爲師生,學術交流與討論十分頻繁,私人關係較好。

    最後,經過對段氏與《左傳校勘記》關係的探研,筆者贊同劉玉才提出的關於《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成書過程的觀點(“主要還是各自爲政,標準亦不一致”),主要緣由如下:

一是諸經校勘的標準、方法與步驟存在不同。以往研究主要著眼點是圈後按語,主張諸經《校勘記》具有雙層結構,存在初校與復校之分,甚至有人提出三校。然而《左傳校勘記》卻無一條圈後按語,很明顯校勘體例、方法與步驟不一致,故諸經校勘存在諸多差異。

二是關於段氏與諸經《校勘記》關係的爭論,如水上雅晴、唐光榮、唐田恬、王耐剛等學者認爲段玉裁可能並非是圈後按語的唯一人選,總校者可能並非只有段氏一人。他們的此種看法最主要的依據是發現了《毛詩》《周禮》等《校勘記》的圈後按語中存在批評、反駁段氏觀點的情況。然此種情況在《左傳校勘記》中卻沒有出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爲《左傳校勘記》是由段氏負責最終審定。另一方面,結合劉玉才考察梳理出的《周易注疏校勘記》成書流程,認爲《周易注疏校勘記》大部分圈後按語的作者是嚴杰,而不是段玉裁。[43]可見,嚴杰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編纂過程中出力是相當多的,段玉裁並非唯一總校者,嚴杰不僅負責了《左傳校勘記》與《孝經注疏校勘記》的纂修,[44]還對其餘諸經《校勘記》的最終審定做出了一定貢獻。[45]正是由於《左傳校勘記》由嚴杰分校,故較之他經省去了諸多校勘步驟。《左傳校勘記》才會出現既無圈識標記按語,又沒有一處反駁校記的特殊情況。

三是關於諸經《校勘記》圈後按語的作者,有學者認爲部分按語是由段玉裁撰寫。其依據有:《校勘記》的意見與《說文解字注》的觀點在證據和結論上一致,《校勘記》引用的《說文解字》與段氏本相合,各經《校勘記》相互參考。然通過對《左傳校勘記》的考察,筆者認爲嚴杰極有可能見過並參考《說文解字注》稿本,亦可能承擔了各經的定稿工作。因此,以上三方面依據並不能簡單得出圈後按語爲段氏所撰,亦有可能爲嚴杰所撰,或由段氏與嚴杰共同完成。可見,段氏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關係十分復雜,仍需進一步探討。 

注釋:


[1]主要支持者有劉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譜》,《經韵樓集》附錄,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470—473頁;汪紹楹:《阮氏重刻宋本十三經注疏考》,《文史》1963年第3輯,第27頁。

[2]主要贊成者有〔日〕關口順:《<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略說》,劉玉才主編《經典與校勘論叢》,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28頁;王欣夫:《<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協作和總成》,載《文獻學講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59頁;陳鴻森:《段玉裁年譜訂補》,載《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論文類編·文獻考訂編》,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5566—5577頁。

[3]詳見唐光榮:《<十三經注疏校勘記>圈後按語作者問題考論》,西南師範大學2001年碩士學位論文;〔日〕水上雅晴:《<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編纂以及段玉裁的參與》,《中國經學》2010年第6輯,第143—162頁;唐田恬:《<周禮注疏校勘記>平議》,劉玉才主編《經典與校勘論叢》,第284—328頁;董洪利、王耐剛:《從<孟子注疏校勘記>看段玉裁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纂之關係》,《國學學刊》2013年第3期,第75—81頁;張學謙:《<周易注疏校勘記>編纂考述》,《版本目錄學研究》2016年第7輯,第307—330頁;張學謙:《<論語注疏校勘記>编纂考述》,《中國經學》2017年第20輯,第161—178頁;張學謙:《<孝經注疏校勘記>編纂考述》,《經學文獻研究集刊》2016年第15輯,第270—285頁等。

[4]文選樓本《左傳校勘記》亦有帶圈識的校記(共55條),其中53條爲記述版本不同的校記,如:淳熙本“見”作“○”,非也。其餘兩條爲:卷一“附釋音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一”條:“閩本、監本、毛本刪‘附釋音’三字……○宋本作‘春秋正義卷第一’。”卷一“周公之垂法”條:“宋本‘法’作‘灋’…… ○元和陳樹華有《春秋內傳考證》,後凡稱陳樹華者是。”但此二條校記○後並無“按”字,內容亦非區別舊校的新校記,與其餘諸經《校勘記》的圈後按語並非一類。

[5]劉玉才:《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成書蠡測》,《國學研究》2015年第35卷,第1頁。

[6]文中所引《左傳校勘記》及所標頁碼,據《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清嘉慶十三年文選樓刻本,第182冊(卷一至卷三十五)、183冊(卷三十六)。

[7]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頁。

[8]阮元:《揅經室一集》,《文選樓叢書》第1冊,廣陵書社2011年版,第144頁。

[9]張金吾:《愛日精廬藏書志》,《續修四庫全書》第925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頁。

[10]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第24頁。

[11]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第25頁。

[12]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續修四庫全書》第46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頁。

[13]此句文意不通。查閱通志堂本《經典釋文》及黃焯先生《經典釋文彙校》,《釋文》此處應作“汏”。詳見黃焯:《經典釋文彙校》,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62頁。

[14]段玉裁著,朱小健、張和生點校:《說文解字讀》,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

[15]段氏《說文解字讀》的完成時間有二說,一是乾隆五十一年(1786),所依據盧文弨《<說文解字讀>序》;二是乾隆五十九年(1794),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說文解字注·出版說明》云:“(段玉裁)先於乾隆四十一年(1776)開始編纂長編性質的《說文解字讀》,歷時十九載,至乾隆五十九年告成,共五百四十卷。”而據段氏《古文尚書撰異序》云:“乾隆四十七年(1782)玉裁自巫山引疾歸,養親課子之暇,爲《說文解字讀》五百四十卷,又爲《古文尚書撰異》三十二卷,始箸雝涒灘,迄重光大淵獻皋月乃成。”依此言,段氏先撰成《說文解字讀》,後撰《古文尚書撰異》。而《古文尚書撰異》創作於乾隆五十三年至五十六年間,故《說文解字讀》的完成時間應在此之前。日本學者吉田純、水上雅晴,大陸學者許嘉璐亦贊同乾隆五十一年說。詳見日本學者吉田純:《段玉裁の経學--學問と生涯》,《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98冊,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85年版;水上雅晴:《<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編纂以及段玉裁的參與》,第149頁;許嘉璐:《<說文解字讀>序》,第1頁。筆者贊同“乾隆五十一年”說。

[16]段玉裁著,朱小健、張和生點校:《說文解字讀》,第230頁。

[17]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604頁。

[18]董洪利、王耐剛:《從<孟子注疏校勘記>看段玉裁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纂之關係》,第80頁。

[19]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237頁。

[20]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566頁。

[21]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第63頁。

[22]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125頁。

[23]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120頁。

[24]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第65—68,79—81頁。

[25]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78頁。

[26]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第38頁。

[27]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611頁。

[28]關於這部分校記的作者,有可能是段玉裁本人,《經韵樓集》卷四《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目錄序》云:“錢塘嚴生杰,博聞強識,因授以慶元所刻淳化本、並陳氏《考正》、及唐石經以下各本、及《釋文》各本,令其精詳捃摭,觀其所聚,而於是非難定者則予以暇日折其衷焉。……嘉慶八年(1803)冬至日。”(第65頁)據此,對於嚴杰難定是非的校記,段氏進行了考辨審定,調節折衷,故這部分校記有可能是段氏增補。然亦有可能是嚴杰聞之段氏觀點,引述而來。段氏與嚴杰作爲師生,學術交流來往十分頻繁,《左傳校勘記》有這樣一條:狃也(桓十三年)案,“”字從心、大聲,諸本誤多一點。唐初《說文》有之,今本《說文》改爲“”。聞之段玉裁云。(第349頁)“聞之”二字說明嚴杰向段氏請教,段氏告之,明顯是對嚴杰的直接指導,嚴杰又將段氏觀點引述到《左傳校勘記》中。另《經韻樓集》卷四有《與嚴厚民論<左傳>一則》,時間落款爲“庚午”(嘉慶十五年,1810),此時《左傳校勘記》已編纂完成,師生兩人仍進行討論,可見關係之好。

[29]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第20—23頁。

[30]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第332—335頁。

[31]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六書音均表》,第806—867頁。

[32]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188頁。

[33]段玉裁:《周禮漢讀考》,《續修四庫全書》第80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頁。

[34]關於古今字的探討,可參見洪成玉:《古今字》,語文出版社1995年版;洪成玉:《古今字字典》,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等。

[35]阮元:《十三經注疏·毛詩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90頁。

[36]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202頁。

[37]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94頁。

[38]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12頁。

[39]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386頁。

[40]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37頁。

[41]段玉裁撰,鍾敬華點校:《經韵樓集(附補編年譜)》,第471頁。

[42]王欣夫:《<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協作和總成》,第258頁。

[43]劉玉才:《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成書蠡測》,第5頁。

[44]張學謙亦指出《孝經注疏校勘記》無圈後按語,並認爲“作爲定稿者嚴杰纂成的《校勘記》,此稿很可能未經阮元批校”,《孝經注疏校勘記》與《左傳校勘記》皆由嚴杰負責,情況相似不足奇。詳見張學謙:《<孝經注疏校勘記>編纂考述》,第270—271頁。

[45]李慧玲已推測嚴杰爲《毛詩注疏校勘記》的三校者(定稿),見李慧玲:《毛詩注疏(附校勘記)研究》第三章第四節《首創初校、覆校、三校制度》,華東師範大學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張學謙亦認爲“嚴杰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編纂中, 很可能承擔了各經的定稿工作”。(第270—271頁)

注:本

注:本文发表于《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二十二辑,此据作者原稿,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樊宁博士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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