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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如何举证是关键!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果有严重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权利,也就是辞退劳动者。

但是,何界定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在实务中争议一直比较大,也比较容易产生劳动纠纷。一方面,用人单位以此理由,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将劳动者并不严重的失职的行为,也以此予以辞退。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的确实是严重失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辞退不满,滥用诉讼权利,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无具体的法定标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存在两方面的事实:

一、劳动者一方有严重失职的事实。

实务中,界定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1、有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办理。“严重失职”的标准,首先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规章制度制定。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应当合法、有效。

2、用人单位无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职”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其失职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经营所造成的直接影响等进行认定。例如,门卫室保安,在夜班时打瞌睡,导致单位财物被盗,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明显可以认定为严重失职。普通工人的岗位,上夜班时打瞌睡,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这样只能算是轻微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严重失职行为,有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

重大损害一般是指经济损失,当然可能仅是指经济损失,也可能是重大声誉损害等。实务中,对于多大的数额才算重大经济损失,同样是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按规章制度。例如,规章制度规定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的。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的,则只能根据财产市场价值、单位经营状况、员工过失程度进行综合认定。

重大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主观上猜测。例如,提供支付赔偿损失的凭证、赔偿协议、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司法文书等证据材料。

综上分析,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的两项事实,否则用人单位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富诉称:我于2002年7月1日入职被告处,2013年4月起,我被委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城南支行营运部主管,2014年9月起至今,我任某中支行副行长兼运营主管。

2015年3月4日,被告某银行自查发现,营业部黎某涉嫌诈骗客户资金。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黎某通过私刻企业印章、用假印章购买支票和电汇单、骗取企业网银K宝等手段,以支票转账、电汇、网银转账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达5206万元。后黎某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骗取的资金找回1300万,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200万,被告的损失已得到弥补。

黎某事件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但被告却以我曾任某支行营业部主管为由,认为我未尽管理责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裁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属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59674.64元。

被告某银行答辩称:原告存在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行为。原告确认其对黎某票据诈骗罪所涉及的违规业务办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在黎某票据诈骗罪所涉及3950万元的业务办理中,柜员、复核、审批等人员存在违规办理的情形;原告清楚知悉前述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鉴于原告工作严重失职,对黎某票据诈骗罪所涉及3950万元的违规业务办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行为及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9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也约定“双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合同订立时甲方(被告)现行有效的制度,以及合同订立后甲方新增的、修改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附件,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双方应遵照执行”。

原告在任职被告银行营业部运营主管期间,营业部劳务派遣工黎某涉嫌诈骗客户资金,原告负直接管理责任。原告作为运营主管,其行为违反了《某银行营业机构运营主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告某银行的《某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故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黎某在票据诈骗罪所涉及3950万元的业务办理中,原告陈某富作为经营部运营主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某银行的规章制度规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黎某在票据诈骗罪所涉及3950万元,虽然款项得以追加或得到赔偿,但由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的声誉受到极大损害。

因此,原告陈某富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其请求某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不过,笔者也提醒,在实务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解除权的行为,如果劳动者的失职行为,不符合上述两方面事实的,用人单位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案例在实务中也非常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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