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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可以向基础商务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吗?

 gzdoujj 2020-03-17

转自: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商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商务合同的债务人在应付账款确认范围内偿付保理融资款项本息,而且亦有权向保理融资的申请人(基础商务合同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其回购转让的应收账款。

案例索引

《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6143号】

争议焦点

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可以向基础商务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关于“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规定,案涉业务属于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兴业银行福安支行(甲方)与立晟公司(乙方)签订的《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第一条中约定:“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商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商务合同的债务人在应付账款确认范围内偿付保理融资款项本息,而且亦有权向保理融资的申请人(基础商务合同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其回购转让的应收账款。本案中,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向保理申请人立晟公司主张追索权的同时,又向基础商务合同债务人航天贵阳分公司及航天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符合前述合同的约定和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虽然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向多个债务人同时主张相关权利,但均在保理法律关系范围之内,目的是追回向立晟公司提供的保理融资款项。一、二审法院基于案涉诉讼标的共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将本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且合并审理不仅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可以使各方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充分发表意见,避免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双重受偿。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就本案而言,尽管基于贵阳公安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贵阳公安已对航天贵阳分公司原负责人何明辉、立晟公司所谓实际控制人李卫东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但本案审理的是立晟公司是否应偿还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借款、航天贵阳分公司及航天公司是否应在其应付账款确认范围内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等问题,与贵阳公安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所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无须以该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二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航天公司、航天贵阳分公司据此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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