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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修、返工或改建,可减少工程款

 徐振亮律师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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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崔建伟称,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完全归责于崔建伟,认定事实错误。由于皓月公司不能及时履行给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义务,导致皓月公司验收合格后的二灰碎石基础被人为抢推导致其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并且在崔建伟停工后皓月公司又野蛮使用多年,因此形成现有不合格状态完全属于皓月公司的责任。原审法院要求崔建伟履行修复义务并支付修复款依法无据,请求判令返还属于崔建伟的工程款2001619.77元。

02

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报告认定案涉工程修复费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崔建伟并未对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的情况下,皓月公司主张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充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9月18日、19日,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听证、勘验,皓月公司经通知后未到场。鉴定结论为:1.肇州皓月肉牛产业项目厂区道路工程质量存在系列问题;2.肇州皓月肉牛产业项目厂区室外管网工程质量存在系列问题;3.预计的修复费用为2001619.77元。修复方案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规范、规程、标准、竣工图纸,结合现场工程质量实物现状,选用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且经济、合理的修复方案。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报告所预计的修复费用,在皓月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该修复费用,并无不当。崔建伟虽主张上述鉴定报告所使用的鉴定标准有失公平,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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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以上两条规定均是对因施工人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要求施工人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所区别,一条规定的是逾期交工的,发包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条直接是发包人在施工人拒绝修复等条件下,可主动扣减相当于将工程恢复至合同所约定的合格状态的费用,此条规定对发包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同时,也再次说明工程质量才是工程的重中之重。有的时候,施工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还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比如,《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建伟、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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