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单位离职时,很多情况都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计算经济补偿金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系,一个是在本单位的工龄,第二个是离职前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今天谈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及是否有上限的限制。 一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就是平时说的N) 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 半个月算。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并且,月工资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注意: 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 、经济补偿金的3倍、12年限制是什么意思 前面说了,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那么如果离职职工的工资过高呢?比如超过了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时候,会不会有限制? 答案是有限制。 1、基数限制 当离职职工的工资高于上年度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而非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执行。 2、年限限制 当离职职工的工资高于上年度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时,即便在本单位工龄超过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时最多按12年计算,而非按照实际工龄来计算。 注意: 如果该职工的工资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话,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便不会有基数和工龄限制,即便是15年、20年、30年也不会去限制,经济补偿金仍旧是平均工资乘以工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以前入职的职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前的经济补偿规定仍然适用于2008年之前的工龄。2008年之后的工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补偿标准。 2008年之前的补偿不受3倍、12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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