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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规则

 lgzlawyer 2020-05-01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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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和按“劳务关系”处理时有很大区别。那么,如何区分何种情形下是劳动关系?何种情形下是劳务关系?为使读者对于上述问题有清晰的认识,本期干货小哥推荐典型案例,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供读者参阅。


本文共计 3312 字  

法信码 A5.G3164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法信码 A5.G3163

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法信·推荐案例

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孙长生诉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号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年第3辑)

【评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

目前,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当然,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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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焦玉成、焦洋诉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就劳动者应享受但未支付的相关福利待遇提起诉讼,且劳动关系跨跃退休年龄前后,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原单位仍为劳动关系。

案号 :(2016)津01民终403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3期)

2.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用工关系性质是劳动关系,解除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宋玉宗诉淄博天堂山电器仪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劳动者年满60周岁时,用人单位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延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年龄偏高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号:(2008)淄民三终字第28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1辑)(2010年第1辑)

3.退休人员与重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退休人员与重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亦不受劳动法和教师法调整,而应当受合同法规范。

案号 : [2004]一中民抗字第40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4辑)(2005年第4辑)

法信 · 司法观点

1.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

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或者缴费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均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有续签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将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摘自杨心忠:《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2页。)

2. 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

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的应按劳动关系认定还是按劳务关系认定,实践中还是有争议的。但比较主流的观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如果将退休人员再纳入“职业劳动者”的范畴,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予以保护,必然产生逻辑悖论。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原因。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次与另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会造成一个劳动关系终止的同时,成为另一个劳动关系建立的开始。这在法律上是有障碍的。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或退休,虽然法律不禁止其再就业,但其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主体身份而言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所说的劳动者,其不可能也不应该享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全部权利。比如,退休人员是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允许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想缴纳也缴不上。而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因此,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还是有区别的。从逻辑上来看,将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比界定为劳动关系更符合逻辑。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不宜按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另一种意见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人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为,这些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从事有偿劳动,这些与劳动关系无异。既然退休而被聘用人员具有劳动资格,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理应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而不应对他们的保护有所差别和歧视。从实际情况看,用人单位之所以聘用这些人员,很大的原因是这部分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不按《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都可以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而减少用工成本。但对于这些聘用人员而言,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因此,给予这些聘用人员平等的法律保护,遏制用人单位侵害他们的权益,就不能将这些聘用人员排除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外。至于聘用人员继续就业带来的社会保险等问题,可以通过后续的技术性操作解决,如将社会保险与劳动权在一定条件下分离,由社会保险立法作出特别规定,解决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双重社会保险问题。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道理。但在相关法律没有对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同时认为,劳务关系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亦应对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工时、休息、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而其约定不能违背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亦应保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等。如果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3-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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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信第1537期

内容编辑未央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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