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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留置送达时是否必须有见证人( 税务文书之九)

 魏春田 2020-05-16

问题提出

税务文书被拒收,采取留置送达,是不是只能在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情况下,才视为送达?

实际工作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少能找到愿意当见证人的,而且也不是随便一个人就能当见证人,当然见证人的条件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想探讨的是在留置送达时,是不是必须有见证人?


法条展示

和税务有关的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魏言税语观点

规定的都是留置送达,强制执行法里明确了两种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也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而民事诉讼法里对留置送达认为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种文书应该没有什么争议,可以不需要见证人,执法记录仪记录送达过程即可;

2.对于税务其他文书留置送达是否必须有见证人,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立法级次来说,《民事诉讼法》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其次从立法时间来说,《民事诉讼法》是新法。

3.其他问题说明,建议在留置送达找不到见证人,需要用拍照留影记录时,辅助以《现场笔录》的文书,完善执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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