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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职务不是想辞就能辞

 江中鸟6933 2020-05-27

简要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5日,张三经选举担任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017年10月23日张三向甲公司及其董事会、股东会发出《辞职信》,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017年12月13日张三向甲公司及其董事会、股东会发出《告知书》,称其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请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甲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告知张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向董事会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不能变更。

2018年1月12日张三向甲公司及其董事会、股东会发出《再一次郑重告知书》,依据公司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的规定,其任职已超过该期限,其已不是公司的董事长,更不应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甲公司在2018年1月20日前变更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3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载明:不同意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不同意张三提出辞职,不再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甲公司各股东、及四位董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张三未签名。

2018年11月9日张三在A报社发表辞去法定代表人声明,称已不再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现,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办理变更张三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停止使用张三的姓名

一审法院观点:

依据公司法之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范围。同时,甲公司公司章程就选举和更换董事也作出了相同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还是根据甲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甲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更换甲公司董事。

张三主张其董事长任期已经届满,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但需要其举证证明甲公司已经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现张三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股东会已经决议决定变更甲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故其依法仍应履行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责。另,张三以其从未参与甲公司经营,其已到退休年龄并已向甲公司提出辞职为由,要求甲公司办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停止使用张三的姓名,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公司享有独立的内部治理权利,法律不干预,不介入,这也是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司高管人员的选任就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当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想要辞去高管职务的,还需要依据公司内部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本案中的张三想要辞去董事长职务,其可以凭借其董事长身份召集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或选举、更换董事长职务;再或者,凭借其董事长身份召集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的程序方式,达到辞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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