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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划用途为幼儿园的部分作抵押申请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刘锡春律师 2020-06-03

  某房地产开企业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但抵押标的中有三层的规划用途为幼儿园。问:用规划用途为幼儿园的部分作抵押申请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笔者认为,用规划用途为幼儿园的部分作抵押申请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规定,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据此可知,幼儿园的教育设施,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本案中,用作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规划用途为幼儿园的部分,不因其未竣工而改变其属于幼儿园的教育设施的属性,仍然不得抵押。若准予其抵押并为其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待房屋竣工并完成首次登记后,如果在建建筑抵押权未注销,则该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仍然存在于竣工后的幼儿园的房屋上,即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上存在抵押权,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相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作不予登记处理。因此,本案中,如前所述,用规划用途为幼儿园的部分作抵押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由此申请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来源】《房地产产权产籍》双月刊2019年第6期

  【作者】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 刘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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