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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梁康:何谓本质直观——意识现象学方法谈之一

 東泰山人 2020-08-04
摘要

意识的法则可以通过本质直观来把握。这个定理是方法论现象学的原理。“本质直观”的概念提出和方法确立是胡塞尔意识现象学在哲学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贡献。胡塞尔借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直觉主义方法来说明意识哲学家和各类精神科学家已经在意识、心理、精神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方法,并对此加以有步骤的操作进程方面的细化论述。与意识现象学有关的两种本质直观类型是:反身地指向横向的意向行为或意识主体以及反身地指向纵向的精神历史(理解历史性)。现象学的直观首先是指对意识流的横截面的本质直观。在此基础上,发生现象学还需要对意识流的源起和流向进行纵向的本质直观,即对意识流的纵剖面的本质直观。如果横向本质直观所涉及的是意识的横截面,亦即共时的、静态的意识本质结构,或胡塞尔所说的“横意向性”,那么纵向本质直观所指向的就是胡塞尔所说的“纵意向性”,即意识的纵剖面,或历时的、动态的意识本质发生。


何谓本质直观——意识现象学方法谈之一

撰文|
倪梁康

 倪梁康,浙江大学哲学系、现象学与心性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论:作为方法论现象学原理的本质直观

意识现象学的方法可以概括在“现象学还原”的名义下,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一是“超越论还原”,它意味着将意识研究者的目光从外部世界转回到纯粹意识本身;其二是“本质还原”,它意味着将意识研究者的目光从经验心理事实转向纯粹意识本质。这里的双重“还原”因而也意味着双重的“纯化”,一方面从世间的或自然观点中纯化出来,另一方面从心理的经验事实中纯化出来,最后还原到超越论的或哲学观点中的意识纯粹本质上。我们在后面还会说明这两种“还原”或“纯化”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及其先后顺序。

正是这个双重还原才使得意识现象学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心理学。因为如胡塞尔所说,“心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在经验一词的通常含义中包含着一个双重的东西:1.它是一门关于事实的科学,关于休谟意义上的实际的事情(mattersof fact)的科学。2.它是一门关于实在的科学。它作为心理学的‘现象学’所探讨的‘现象’是实在事件,如果它们具有现实的此在,那么它们本身连同它们从属的实在主体都顺从于同一个作为实在总体(omnitudorealitatis)的时空世界。”

就此而论,意识现象学通过双重还原使得自己不必是经验科学,既不是关于经验事实的科学,也不是关于经验实在的科学。胡塞尔也说:现象学不是心理科学,就像几何学不是物理科学一样。(HuaIII/1, 5)

我们会在后面展开讨论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提出一个意识现象学的定理,即我们在此关注和讨论的方法所涉及的意识现象学第四定理:

意识的法则可以通过本质直观来把握。这个定理是方法论现象学的原理。

二、本质直观与感性直观

“还原(Reduktion)”的概念是胡塞尔在1905年的手稿中初次使用的,最初被用来说明他的超越论哲学转向所依据的方法,因此可统称作“现象学还原”。但后来胡塞尔将他早已使用的“范畴直观”“形式直观”“普遍表象”“观念直观”与“本质直观”等方法也统称作“本质还原(eidetischeReduktion)”,因而便有了双重意义上的“现象学还原”。

尽管“本质还原”的术语是胡塞尔创造的,但它所意指的“本质直观”方法并不是意识现象学家独自创造和使用的方法。数学家出生的胡塞尔认为这是数学家、逻辑学家、哲学家以及所有理论科学家始终都在共同使用的方法,只是他们“日用而不知”,没有将它作为方法专门提出来而已。

早期胡塞尔主要是在康德哲学的语境中使用“范畴直观”和“形式直观”,即针对康德哲学关于知性的十二个范畴和直观的两种形式的说法而发。他认为康德所说的这些“范畴”与“形式”本身只能通过对范畴和形式的直观来把握,这种范畴直观或形式直观既不属于知性的范畴理解,也不属于感性的时空直观。后来胡塞尔也用更为宽泛的“观念直观”和“本质直观”来说明这些非感性的直观。

无论是作为超越论还原的内在直观(或反思),还是作为本质还原的本质直观,它们的共同特点都在于“直观(Anschauung)”,即在精神目光中的直接把握。因此在胡塞尔那里有“直观是一切原则的原则”的说法:“每个原本(originär)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一个合法来源”(HuaIII/1, 51)。这里所说的“原本直观”,不只是康德意义上唯一可能的直观,即感性直观,而且也可以是非感性的本质直观、先天直观、观念直观。

我们在这里主要用“本质直观”来称呼这种非感性直观,它在胡塞尔那里具有与任何类型的直观同等的合法性,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比感性直观更具明见性。胡塞尔在数学思想史上被视作“直觉主义”的一派,原因也在于此。

不过“直觉(Intuition)”与“直观(Anschauung)”在德文与中文中都有含义上的明显差异,而在英文与法文中则没有这个问题,因为对于这两种意识体验,英文和法文都是用“intuition”来表达。

无论如何,直观不同于直觉,甚至与直觉相对立。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直觉到的东西恰恰是我们没有直观到的而且这一点反过来也成立:我们能够直观到的东西恰恰是我们不需要去直觉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与通常意义上的“直觉”的说法距离较近的不是“直观”,而是“本质直观”。因为不仅“直觉”与“本质直观”都是直接的,即直接把握实事的,而且它们都是非感性的,或是以第六觉的方式,或是以观念化抽象的方式。当然,在直觉和本质直观之间还有根本的差异。在这里我们还是继续关注本质直观的问题。

应当说,“本质直观”的概念提出和方法确立是胡塞尔意识现象学在哲学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贡献。他借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直觉主义方法来说明意识哲学家和各类精神科学家已经在意识、心理、精神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方法,并对此加以有步骤的操作进程方面的细化论述。现象学运动的众多参与者都是因为对作为本质直观的现象学方法的认同而自称现象学家。现象学的方法论因此而被视作20世纪哲学为人类思想史提供的重要思想贡献之一。

事实上,我们可以在许多近现代的重要思想家那里发现这种本质直观方法,发现它的各种不同的名目与称号,以及发现对它的各种有意无意的使用和发挥。如在胡塞尔之前的德国古典哲学代表人物所讨论的“智性直观”中,在与胡塞尔同时代的狄尔泰—约克的“历史性理解”中,在舍勒的“如在(Sosein)感受”和“伦常明察”中,在海德格尔的“存在领会”中,在牟宗三的“智的直觉”、西田几多郎的“艺术直觉”和“宗教直觉”中,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到这种非感性直观方法的身影。

这种将本质直观运用于心灵或精神领域的做法在东方传统中也不少见,尤其是在作为心学的佛教中,即使不是以本质直观或本质还原的名义。佛教的各个流派在“观心”的方向上,在“直明心观”“明心见性”“观心法门”等方法的名义下,把握到心识的本质发生,如三能变、二种性,以及心识的本质构成,如八识、四分,以及如此等等。这些思想方法以及获得的意识哲学结论完全可以被视作现代意识现象学的古典的前形态。

三、本质直观的四种类型

对本质直观的运用大致可以在以下四个方向上进行,这四个方向由此也界定了本质直观的四种类型。在下一节中我们会讨论本质直观的两种类型:反身地指向横向的意向行为或意识主体;直向地指向横向的意向对象或意识客体。接下来在第五节中我们还需要继续讨论本质直观的另外两种类型:反身地指向纵向的精神历史(理解历史性);直向地指向纵向的自然历史。

前两种类型胡塞尔本人使用过,而且也论述过,而后两种类型则是胡塞尔使用过,但并未命名和论述的。

与一般的意识活动相似,本质直观作为一种认识的意识活动类型也服从普遍的意向性原则,即具有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对应意向性结构;即是说,任何本质直观活动都指向作为本质的意向相关项,姑且不论这个本质直观的目光是指向外部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还是指向内部的意识世界本身。

四、横向本质直观的特征刻画

前面所说的“观念化的抽象”,乃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用来说明本质直观操作进程的一种说法。如果我们在观看一张红纸时,通过观念化的抽象转而去关注红色本身,即是说,如果我们将红色从其他感觉材料中抽象出来,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红本身。它是红的本质或红的观念。这种观念化的抽象或本质直观是早已在数学、代数、几何等观念科学中得到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在近代的理论自然科学中,如在纯粹物理学和纯粹化学中,它也早已成为基本的操作手段。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直观到红本身,也可以直观到数本身、直线和角“本身”,直观到个体三角形本身、圆锥曲线本身,如此等等(HuaIII/1, 17),或者直观到分子、元子、电子等的结构本身,直观到化学元素的周期本身,以及如此等等,并通过各种符号对它们进行表达和刻画。

这里的直观是对意识对象之本质的直观,可以称作理论直观、先天直观、普遍直观等,因而不能算是意识现象学的专利。只有当我们将意识的目光转回到意识行为本身,以内在直观的方式不仅回顾具体的回忆行为和感知行为等,而且以本质直观的方式把握种类的感知本身、想象本身、回忆本身,把握意识的意向性以及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本身,我们才能谈论意识现象学意义上的本质直观。

意识现象学中的横向本质直观是在反观自身的精神目光中完成的。这种直观本质直观的目的在于把握意识的本质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即意识的本质结构。而意向性是意识最根本的横向结构,它由意向活动(Noesis)和意向相关项(Noema)构成,意向活动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意识的“实项(reell)内容”与“意项(ideell)内容”,从后者中还可以划分出“构形因素(Morphe)”,而意向相关项则由“意向(intentional)内容”单独构成。

“实项内容”代表了意识行为中的感觉材料部分,在宽泛的意义上也包含想象材料。即是说,五种感觉材料以及与它们相应的并建基于它们之上的五种想象材料,如眼见的颜色、耳听的声音、身感的冷暖、鼻嗅的气味、舌尝的滋味,以及对所有这些感觉的回忆或想象,都属于广义上的实项内容。

“实项内容”在布伦塔诺那里被称作“物理现象”,因为它们是非意向的、无活力的,它们在胡塞尔这里也属于需要被激活的内容。而激活这些物理现象的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现象”,即胡塞尔所说的“意项内容”,它是有意向指向的,有活力的。激活(beleben)这些实项内容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统摄感觉材料,赋予它们意义,并使一个对象得以产生的过程。胡塞尔将此称作“赋义(Sinngeben)”或“立义(Auffassen)”或“释义(Deuten)”的过程,也是“构形(Morphe)”的过程。这意味着,“意项内容”的主要成分是机能性的,而非材料性的。但它也可以包含材料内容,如在空间事物感知的情况中:当我看见铺在地面并被家具遮挡的绒布,并且将它理解为地毯时,没有被看见的地毯的部分是一并被给予我的,这个未被看见的部分既不属于通过感知而被体现的(präsentiert)实项材料,也不属于通过回忆而被再现的(repräsentiert)想象材料,我们可以将它称作通过统觉而被共现的(appräsentiert)意项材料。

据此,我们可以将“意项内容”理解为动名词意义上的“统觉”或“统摄”,即它的机能与材料,前者可以被称作“构形(morphologisch)内容”,后者才是“意项内容”。

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换一些概念和换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些要素的属性和彼此间的关系:“实项内容”是被统摄的部分中最具实在性的部分,通常是感觉材料+想象材料,或胡塞尔说的素材(Hyle)、材料(Stoff);“意项内容”是被统摄的部分中最具意念性(ideell)的部分,而且还包含心理现象中的机能部分,这部分在胡塞尔那里叫做“构形(Morphe)”,它可以被理解为统摄活动,即是说,它是统摄活动而不是被统摄的内容。刚才我们举了事物感知的例子,现在我们还可以举他人感知为例:我们所感知的他人身体部分是“实项内容”,他的未被感知的身体部分和心灵生活是一同被给予的“意项内容”,对这些内容的统摄是“构形”因素或机能。在此基础上,作为对象的他人便得以相对我而成立。

这里所说的“对象”在胡塞尔早期也被称作“意向对象(intentionalerGegenstand)”,而且在以往的中译中也确实被译作“意向对象”。但为了避免被误解为某种相对意识而立的客体,胡塞尔后来用“意向活动(Noesis)”和“意向相关项(Noema)”来标示通常传统意义上的“主体”与“客体”或“意识”与“对象”。胡塞尔提出这个新概念对的意义在于,“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已经被当作处在意识本身一元之中的两个对立要素,而以往的概念对实际上都把“主体”与“客体”或“意识”与“对象”默认为彼此相对而立的二元世界。

撇开本体论意义上的一元或二元不论,从认识论上看,由意向相关项代表的“意向内容”应当全等于“实项内容”与“意项内容与构形内容”的总和。

这个意向性结构贯穿在所有独立的意识行为中,无论是认知意识,还是情感意识和意欲意识。

我们这里可以用下列图式来勾画这个普遍结构:

这里所做的描述和区分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意向分析的步骤:首先是在反思的目光中进行的本质直观,而后对直观到的东西进行本质描述。

这种“本质直观”或“观念直观”后来在哥德尔那里获得了认同。他大约在1959年期间研究胡塞尔的所有主要著作并得出结论:“我们的直观超越了康德式的(或者按他的说法,具体的)直观,我们确实可以感知概念。康德的Anschauung(直观)局限于时空(或感性)直观”。在具体的操作步骤上,“哥德尔要求我们承认两种材料:A.感觉,这对于我们指涉物理课题的观念来说,是首要的材料;B. 第二种材料,这包括B1,即那些感觉之外直接被给予的材料。在其基础之上,我们形成物理观念(即哥德尔所称的‘我们的经验观念所包含的抽象元素’),还有B2,‘支撑着数学的“所与”’。哥德尔看到,B1与B2‘密切相关’。在两种情形里,这两种材料都使我们形成有综合作用的概念。”这也意味着,在概念直观中有两种材料被给予:“直接的感觉材料”和“在感觉之外直接被给予的材料”,它们相当于胡塞尔那里的“实项内容”与“意项内容”;而哥德尔所说的“综合作用”则相当于胡塞尔那里的“形构内容”。

由于我们从哥德尔的思考中不仅可以看到胡塞尔的影响背景,还可以看到弗雷格的影响痕迹,因而我们对此也可以通过以下图式来做具体的标示:

从这里可以看出,虽然胡塞尔、弗雷格和哥德尔使用了不同的概念,但他们都看到了直接把握观念对象的可能方式。这里存在着一条弗雷格影响胡塞尔,胡塞尔再继续影响哥德尔的思想轨迹。

除此之外,还可以关注胡塞尔在《现象学的心理学》(HuaIX, § 9)讲座稿关于本质变更方法的专门论述中,以及在1891至1935年期间“关于本质学说和本质变更方法”的专题研究手稿(Hua XLI)中对本质直观方法的思考记录。

五、纵向本质直观的特征刻画

在上一节中我们讨论的都是本质直观方法的前两个方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两种类型,即横向的本质直观。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讨论另外两个方向,即纵向本质直观的两个方向:对意识发生的本质直观,以及对与此内在相关的人类思想史与自然世界史的本质直观。

对意识发生的本质直观是发生现象学所依据的方法,正如对意识结构的本质直观是静态现象学所依据的方法一样。如果前一种方法即静态现象学方法的特点在于,在本质直观基础上进行“本质描述(beschreiben)”,那么后一种方法即发生现象学方法的特点就在于,在本质直观基础上进行“本质说明(erklären)”。无论是本质描述,还是本质说明,其前提都是本质直观。按照早期现象学家盖格尔的说法:如果没有直观到什么,也就无法描述什么和说明什么。

“描述”和“说明”分别代表了胡塞尔前期的静态现象学研究和后期的发生现象学的两种方法。对于胡塞尔来说,“描述”必须限制在直观领域之内。因此,“描述性领域”也就意味着一个“可以通过经验直观而得以实现的领域”;而“说明”则可以超越直观、描述的范围而带有构造性的成分(HuaVI, 226f.)。但胡塞尔同时强调,“这种超越是在描述性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并且是作为科学的方法在一个明晰的、最终在描述的被给予性中证实自身的操作中进行的”(HuaVI, 226)。

这意味着,本质说明为发生现象学提供了新的意向分析的可能性,即现象学不仅可以进行显意识的意识现象学的工作,也能从事潜意识或无意识的机能心理学的工作。通过发生现象学的“本质说明”方法,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法”和“心理病理学”以及所有的无意识研究或许都可以成为“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心而上学”。不过对于胡塞尔来说,这种“心而上学”最终还是需要建立在现象学直观的基础上。因此可以理解,胡塞尔为何将“描述”称作“必要的基础阶段”,并将“说明”称作“提升了的阶段”(HuaVI, 227)。

现象学的直观首先是指对意识流的横截面的本质直观,也就是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在描述性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并且是作为科学的方法在一个明晰的、最终在描述的被给予性中证实自身的操作中进行的”横向本质直观;但在此基础上,而且是在更高的阶段上,发生现象学还需要对意识流的源起和流向进行纵向的本质直观,即对意识流的纵剖面的本质直观。如果横向本质直观所涉及的是意识的横截面,亦即共时的、静态的意识本质结构,或胡塞尔所说的“横意向性”,那么纵向本质直观所指向的就是胡塞尔所说的“纵意向性”(HuaX, 81f.),即意识的纵剖面,或历时的、动态的意识本质发生。

这个意义上的“纵向本质直观”,与牟宗三所说的“纵贯直觉”比较接近。牟宗三接受康德的“智的直觉”的概念,但是“在纵贯的系统中承认智的直觉,而非在认知的横列的系统中承认”。即是说,在他那里没有横向的本质直观,却有纵向的本质直观。

胡塞尔本人并未使用过“横向本质直观”与“纵向本质直观”的标示,但他与此前的狄尔泰和此后的海德格尔一样,都谈到心灵生活的横截面和纵剖面的关系。而且胡塞尔在1917年时已经注意到并承认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横截面只有在其整体得到研究时才可能完整地被理解。”(HuaXXV, 198)此前,狄尔泰早在1890年就已经使用这个横截面和纵剖面的隐喻;此后,海德格尔在1920年引证了狄尔泰的说法。事实上,狄尔泰和海德格尔的历史性理解和存在理解都可以说是一种能够直接把握和理解生命进行或历史性的“纵剖面”的历史释义方式,它与胡塞尔意义上的对意识发生的本质说明方式相距不远,至少处在同一个方向上。

由此,就像在弗雷格、胡塞尔以及之后的哥德尔那里可以发现一条横向本质直观的传承思想脉络一样,纵向的本质直观方法也有其历史的起源与后续的传承,而这条思想脉络可以在狄尔泰—约克、胡塞尔以及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方法论传承中找到。

狄尔泰和约克最早提出和使用“理解历史性(Geschichtlichkeitverstehen)”的方法和目的,强调的不仅仅是理解历史,而且首先是“理解历史性”,即理解在各种历史发生之中或之后隐藏的历史规律和历史法则,或一言以蔽之:历史理性的把握与批判。由于狄尔泰理解的历史首先是和主要是精神史或生命史,因而可以说在这里形成的是对意识发生的纵向本质直观的最初概念。

胡塞尔、海德格尔与狄尔泰共同拥有的另一个方法论概念是狄尔泰所说的“心理学的自身思义(psychologischeSelbstbesinnung)”。它在胡塞尔那里是与“意识反思”等义的,在海德格尔那里则去除了“自身(selbst)”的前缀而仅以“思义(besinnen)”的名义出现。这个概念使用上的差异与三人的哲学诉求有关,这里不再深入讨论。需要强调的仅仅是,胡塞尔的纵向本质直观既不是精神对自身历史性的思义,也不是对存在的理解和对存在历史的思义与释义,而是意识对自身的纯粹发生的思义。

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意义上的自身思义需要以原本的自身被给予性为出发点。这意味着,需要在反思中以意识流的一个原在场时段或原生成时段为起点,而后持续回忆地向前回溯或向后追踪那些引发它的动机联系,并以此方式来关注这个线性的行为连续统,关注在意识流中浮沉的动机线索。这里的工作与普鲁斯特、穆齐尔和乔伊斯在撰写各自的心灵小说时所做的努力相似,但胡塞尔的自身思义的努力不仅仅需要首先从自己的意识流开始进行观察和记录、描述和分析,而且还要致力于对在此时间连续统中的忽隐忽现的意识发生法则的捕捉和把握,致力于对在意识流中断断续续的意义构成和意义积淀的秩序的发现和获取。

在这里已经可以区分出两种直接的直观性,即胡塞尔所说的两种“原本性”:“第一原本性”是自己直接体验到的当下的意识生活;“第二原本性”是在反思和回忆的目光中追踪的过去的意识生活。

如果我们不局限于此,而是希望通过同感的理解的方式去进一步把捉他人的人格与人性,那么我们还可以在胡塞尔所说的“第三原本性”中尝试这种努力,并因此而能够达到对他人的人格发生的理解。这与狄尔泰在撰写施莱尔马赫的历史传记时所做的工作相似。由此我们迈出从个体意识的发生现象学到交互主体理解的发生现象学和交互人格作用的历史研究的重要一步。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区分第四原本性、第五原本性等等。或许可以将这里的“原本性”改写为“明见性”,即我们拥有的是各个级次的“明见性”。可以在这些层次不同的“原本性”或“明见性”阶段上通过自身思义或思义而逐步获得对个体人格的本性与习性的各种变化与发展的法则,而后获得对共同体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各个生活世界的产生与形成的法则的本质直观,即获得从对单个人的意识生活发生到对人类精神生活历史性的本真理解。

六、结语:关于双重还原的两个顺序以及现象学的严格规律

我们在此要回到“现象学还原”的论题上。如我们在本文的开篇所述,它有两个部分:本质还原与超越论还原。超越论还原与严格意义上的反思方法是等义的。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本质还原,即本质直观的方法。这个论述的顺序是随意的,或者说,是可以变换的。

这是因为,在意识现象学的研究中,对这两种还原的实际操作也可以用变换的顺序来进行:我们可以先进行本质还原,而后再进行超越论还原;或者反之。耿宁在他早期的研究中已经指出在这个不同的顺序中隐含的不同可能性:康德反思哲学的道路和笛卡尔沉思哲学的道路以及英国经验主义心理哲学的道路。前两者代表了一种可能的道路的顺序:从超越论还原到本质还原;第三者代表了第二种道路的顺序:从本质还原到超越论还原。

无论以何种顺序进行这两种还原,只要对它们的实施是正确的,这两条道路最终所导向的目的地就是同一个:纯粹意识的领域。这里的“纯粹”有双重的含义:摆脱了“实际的事情”,摆脱了“实在的现实”。因此,在胡塞尔试图把握的纯粹意识现象学领域中,既不包含单个人的意识生活及其结构与发生的规律,也不包含人类精神生活的关系与历史的法则。但需要注意:一方面,这个领域并不是悬在空中的,而恰恰是经过双重还原的两条路径从意识生活的事实与实在中纯化出来的;另一方面,这个领域的法则对意识生活的事实与实在也是有效的,就像数学和几何学的法则同样对时空事物具有效力一样。还在《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就已经坚信:“假如我们能明察心理发生的精确规律,那么这些规律也将是永恒不变的,它们会与理论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一样,就是说,即使没有心理发生,它们也仍然有效。”

最后还需要留意的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1900/01)时期还在使用“精确”一词来刻画心理学规律的特征。他在此期间虽然已经看到,“对精确的自然规律的确定是以理想化的臆构(idealisierendeFiktion)为基础的”,但他仍然“仅仅持守住这些规律的意向”,因为它们与逻辑的“精确规律”是相似的。就这点而论,胡塞尔在这个时期虽然已经在布伦塔诺的影响下从认识论上分别具有内在感知和超越感知(或内感知与外感知)的意图,但还没有像狄尔泰那样带有强烈的从方法论上区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意向。

但胡塞尔很快就做出了修正:在1910年《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长文中,胡塞尔坚定而明确地将哲学——即意识哲学和精神科学——的规律定义为“严格性”,以此有别于自然科学的实证经验研究的“精确性”。这个区分后来也被海德格尔所接受。他以哲学思考和精神科学的“严格性”来对抗自然研究和实验科学的“精确性”,进一步强调“精神科学为了是严格的而必须始终是不精确的。这不是缺陷,而是优点。”

这种对意识哲学和精神科学之严格性的强调后来也在心理学中产生影响,形成一个不甚强大的传承,并在心理学和社会科学的质性研究中得到体现。这种质性研究的方法实际上就是本质直观方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本质描述和本质说明方法的版本。

就此而论,狄尔泰与艾宾浩斯的心理学方法论之争也以此方式而最终有了一个结局。自然科学的心理学与精神科学的心理学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使用描述的和分析的方法,而在于究竟是依据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经验的、量化的精确性,还是依据建立在意识反思基础上的本质的、定性的严格性。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0年第7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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