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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审议重整计划草案?

 花树3377 2020-08-08

重整计划是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

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叫做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要对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投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进行调整和处分,因此,读懂重整计划草案,是各方维护自己的利益的基础。

作为债权人,应当从哪些方面来审议重整计划草案呢?

主要有两个方面:形式和内容。

破产法是一部程序法,因此对重整计划有很多程序上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是存疑的。

1、审核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同时”二字。也就是说,在法院看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全体债权人也应当看到同样的草案。

在实践中,管理人会把重整计划草案先提交给法院,等法院同意了,再向债权人公布。有更过分的,是在开债权人会议的当天才向债权人公布重整计划草案,搞突然袭击。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但大部分债权人都没有注意到,或根本不知道这个时间安排,这对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要求债权人当场就要对刚刚看到的方案投票表决,债权人该怎么办?

我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要求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给债权人足够的审查时间和提出异议的时间。

2、审核重整计划草案的目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这些内容是必备的,如果缺项或漏项,那说明这个重整计划草案是有问题的,债权人应当提出异议。

3、审核管理人是否就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债权人的询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不但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而且必须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因为重整计划涉及债权的削减,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所以管理人必须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债权人的意见。

如果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没有回答债权人的提问,甚至禁止债权人提问,都是违法行为。

在一些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以书面提问代替现场提问,我认为是不合适的。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管理人和债权人矛盾尖锐,管理人害怕现场失控,所以这么做。最终管理人也不会对债权人的问题进行解答。

即使因为债权人众多,现场提问不好做到,只能采取书面提问的方式,管理人也应给债权人留出足够的提问时间,并在收集债权人的书面提问后,当场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回复。

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了破产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对管理人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以及后一阶段工作的展望,信息量很大,其中,对债权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债权人应当重点审查:

1、资产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和市场比较法四种,在资产相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

在重整案件中,一般都会以模拟清算条件来确定评估值,即采用清算价格法。然而清算价格法是破产清算条件下资产的价值,但重整就是要让企业存续,企业存续条件下资产的评估值,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评估值是有很大差异的。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按照存续条件下和清算条件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得出资产价值的区间,然后再结合资产本身的情况去确定一个公允价格。

比如,洗煤厂如果破产清算,其资产只能拆零变现,机器设备只能当废铁卖,如果厂区比较偏远,土地和房屋基本无人购买,只能报废处理,因为企业清算倒闭,整个洗煤厂的手续也只能报废,因此整个企业资产的评估值当然就很低,但如果重整成功,企业存续,其土地、房屋、设备手续能够综合起来发挥作用,带来持续的经营收益,此时的资产价值就很高。

目前的重整实践中,几乎没有看到确定评估值区间的情况,都是按照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一方面是管理人要节省成本,缩短工作周期,更重要的是债权人不懂,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2、管理人报酬是否合理?


管理人的报酬一般由两个标准决定:一是时间,二是工作量。一个重整案件持续时间越长、工作量越大,管理人的报酬就应越高。而管理人报酬一般由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和履行职务的费用几部分构成。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报酬过高,会导致破产费用升高,而破产费用提高,会直接减少用于债权人的偿债资金。

最高院对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但实务中大量案件并未按照该解释执行,大多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一般来说,聘请北京上海等全国性的知名机构,费用较高,聘请本地的机构,费用较低。债权人应当

3、债权分类是否合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有以下三类: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除了上述三类债权之外,还有基于物权法规定产生的担保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基于其他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定优先权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购房人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

基于债权性质的不同,其清偿顺位不同,故即使一类优先权只有一个债权人,也应当单独分组进行表决。

债权分类是为债权人会议上划分表决组做准备,如果债权分类不合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直接受到影响。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应说明破产企业的每一类债权有多少家,数额是多少。

4、债权调整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一般在重整中会对法定债权优先权和担保债权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是财产的评估值。

比如,银行对破产企业有1000万的债权,用土地抵押(假设借款时土地的评估值是2000万元),那么,银行就对企业持有1000万的担保债权。在破产时,如果土地的评估值仍然是两千万,那么银行的1000万元担保债权就可以全额优先受偿,如果土地的评估值下降到800万,那么银行的担保债权就需要调整,1000万元的债权将分为800万元的担保债权和200万元的普通债权,也就是说,银行只能就800万元优先受偿,剩余200万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来清偿。

在债权调整方案中,应列明每一笔债权的债权人是谁、总金额是多少、调整依据是什么、多少计入了优先权、多少计入了普通债权,等。

5、有没有切实可行的清偿方案?


债权清偿方案是重整计划的核心之一,在该部分中,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清偿顺序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清偿顺序如下: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法定债权优先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如果顺序错了,会直接影响到不同类别债权人的权利,这样的偿债方案是不应获得通过的。

(2)有没有令人信服的还款资金来源?

一般偿债资金有以下来源:1、企业现有的货币资金;2、企业资产变现的资金;3、追回的欠款(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等);4、企业投资(含股票、基金、股权等)的变现资金;5、持续经营的利润;6、新投资人的投资款。等。

在多数成功重整的案例中,均由新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作为主要的偿债资金。在没有引入投资人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成功重整的案例,如长航凤凰重整案,其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第2和第4项。

如果没有落实偿债资金,即使清偿率再高,也只是空头支票,这是债权人绝对不能允许的。

(3)还款承诺是否附条件?

有些偿债方案中附带了极不合理的条件,比如,企业盈利后清偿,那就意味着没有盈利的话就不清偿,这种附条件的还款承诺对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

(4)是否有多种清偿方式选择?

清偿方式一般是现金清偿,在无锡尚德重整案中,出现过现金 应收账款的清偿组合,在部分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例中,出现过现金 股票的清偿组合,在二重集团重整案中,还出现过现金 留债 股票的清偿组合。一般来说,现金清偿是基础,其他可变现资产为补充。

(5)清偿期限是多长?

对于偿债的方式和时间,法律并无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可以一次性清偿,也可以分期清偿,分期清偿可以短于一个月,也可以长达五年十年,只要债权人同意。一般来讲,一次性清偿的清偿率较低,如海鑫重整案,普通债权的综合清偿率仅为4.83%。分期清偿的清偿率较高,如永恒工贸重整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高达100%。但偿债期限长,必然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因此债权人应结合实际,慎重选择。

如果是一次性清偿,因为清偿率低,所以一般应当在短期内清偿完毕,实践中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不同的时间安排,但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否则一次性清偿的清偿率又低,还款期又长,对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

(6)分期清偿出现违约,如何处理?

如果分期清偿,很可能会出现到期清偿不了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处理,方案中应有明确规定。可行的做法,一是提供第三方的还款担保,二是规定一个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仍无法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结束重整,转入破产清算。

6、有没有详细可行的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是重整方案的核心,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重整是很难成功的。制定经营方案是整个重整计划的重点和难点。经营方案的内容必须详细、可行、有效、合理。也就是说,看了这个经营方案,大家就知道这企业到底能不能起死回生。在美国通用汽车重整案中,重整计划有590多页,其中有大量篇幅用于说明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应该如何去审查呢?

(1)是否分析清楚了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

治病的时候要找到病因,对症才能下药。重整也一样,只有找到企业破产的原因,才能制定恢复经营的方案。破产原因应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去分析,企业破产,是宏观经济出现问题,还是地区经济出现问题?是行业问题,还是自身问题?是企业管理问题,还是投资决策问题?是员工的问题,还是管理层的问题?找到问题、找准问题,才能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根本就没有分析清楚破产原因,恢复经营的方案是无法制定的。

比如,破产是管理层的问题,那就应该撤换管理层;如果是投资决策问题,那就应该改变错误的决策;如果是融资问题,就要改善融资结构;如果是管理制度的问题,就应该改进管理制度;如果是员工的问题,就应该调整员工;经营方案就应该围绕问题来制定。

(2)是否有企业恢复持续经营的方案?

重整成功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改变主业而重整成功的,一类是改变主业而重整成功的。在做经营方案时,必须先判断破产企业的主业有哪些,哪些有发展前景,哪些没有。有前景的要留下,没前景的要剥离。

留下的主业,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去寻找投资人。所谓横向,就是同业并购,比如,焦煤集团收购破产企业的煤矿板块。所谓纵向,就是上下游并购,比如,宝钢集团收购破产企业的煤矿。横向整合和纵向整合都是可行的。

如果主业已没有发展前景,就要转变主业,结合企业现有人员和资产情况,引入新的技术或项目。

(3)有没有资金来源?

恢复经营的核心还是资金,如果融资渠道不畅,即使通过重整计划也无法执行。因为在很多重整案件中,企业都存在着未完工的工程或未投产的项目,如果要让工程完工、让项目投产,都需要新的资金来源。即使没有这些,光是维持企业经营,也需要流动资金的支持,没有资金,企业恢复经营就是一句空话。

经营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向:

A、投资人新资金注入;

B、资本资产结构调整;

C、处分资产;

D、交叉换股。

(4)有没有核心经营团队?

企业经营管理必须有一个高效精干的管理团队,领导者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优秀的管理层是决定重整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我们找不到韦尔奇、郭士纳这样的人,但至少应该找到一个品德可靠、意志坚定、经验丰富的人来做重整后企业的领导人,如果人找不对,一切都是白搭。

在重整案件中,经营团队的选择更为复杂,也更加重要。因为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所以选择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经营团队,是非常困难的。而这个经营团队还要有高超的经营水平,能让企业起死回生,更是难上加难。

(5)什么样的经营模式

最好的经营模式,是权责利的统一。例如,股东投资并自行管理,或外聘职业经理人管理,股东负责决策和监督,并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这样的经营模式是可持续的。

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经营模式,都是权责利不对等的,所以是较差的经营模式。以托管为例,托管方并非企业的股东,所以无法分享股利,而托管方干好干坏,企业都得给托管费,这对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6)是否明确提出了可衡量企业恢复经营的经营指标?

也就是说,管理人是否明确了几项指标来考核重整企业恢复了持续经营能力,如资产负债率、利润率、资金周转率等等,这些指标达到哪个区间,就可视为重整成功?如果连这个指标都没有,如何去衡量重整后企业的经营情况?

我国破产法的制度和实践,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很多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破产重整时无所适从,不知该从何入手维护自身的权利。希望本文能为债权人们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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