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8例) (一)劳动争议 民事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指导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5号:刘某诉北京益高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参阅要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如果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并申请酌减,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离职时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及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在事实上限制或排除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等多方面因素,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予以减少的幅度。 指导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2号:李某诉武汉艾德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参阅要点:用人单位使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签订管辖协议,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造成劳动者诉讼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参阅要点: 在证据不足时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1. 由于一些证据通常并不在劳动者一方的掌握范围之内,法院也不应以劳动者一方仅能提供证据线索而不能提供证据为由简单驳回劳动者的事实主张。 2. 由于劳动者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提出受胁迫的证据的。立足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和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采取了适当降低劳动者一方证明标准的方法,即不再按通常民事案件的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来要求劳动者,而只要求劳动者证明到有一定的可能性,且用人单位又不能推翻这种可能性时,即认定相应事实存在。
参阅要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的效力认定。 1.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有效。 2.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参阅要点:人力资源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1. 法律把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是规定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签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解除。 2. 若无证据证明人事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阻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或窃取了劳动合同,则不宜仅凭其人事负责人的身份即将其置于劣于一般劳动者的地位。 民事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指导案例:北京世纪全景空调维修中心诉王琪劳动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1. 一般“专项培训”是指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职业培训”一般指对入职前或在职期间的员工,为开发或升级常规职业技能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或实践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 2. “服务期”规定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是针对“专项培训”概念衍生出的用人单位权利,即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3. 针对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无效。 (二)人事争议 民事案由:聘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刘某诉某广播电视台等聘用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1. 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与他人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因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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