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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欠钱不还了

 金华303 2020-09-02

今天聊一下深圳明年3月1号就要试运行的个人破产法。

我先明确我的观点,强烈反对,中国远远没到可以执行个人破产法的时机和地步。

从文化上说,咱们从农耕时代开始就信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这种传承式的还钱模式,很朴素的。

当代法律当然不会支持“父债子还”这种说法,但是个人债务终身制是免不了的。

法律上为了避免债务人逍遥快活,搞了个“限高”清单,不能买房,高消费,之类,也算是给老赖惩罚性的措施。

债权人虽然拿不到钱,但是看着对方活得也相对苦逼,心里也就好受很多。

然而现在这个惩罚性的措施居然要取消了,这就让人很难接受了,谁知道他有没有用别人的账户收款,等过了3年的考察期,又逍遥自在起来,那岂不是要气得吐血?

吐血是小事,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观念,这是大事。

无论我们出台怎么样的法律法规,终究要考虑传统文化的加持,不能为了“经济进步”而放弃“文化道德”。

比如说卖淫嫖娼。

这玩意既有买方市场又有卖方市场,如果合法化,还能单独成立一个红灯区,每年给姑娘们做体检,优胜劣汰,竞争上岗。

合法收税,拉动经济,避免仙人跳等非法活动,最重要的是,对疾病的扩散有着非常好的抑制效果。

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从疾病预防,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而且曾经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过合法化的议案,但是为什么一直不通过呢?

原因就是违背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里,卖淫嫖娼一直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在中国人脑海里根深蒂固,所以再有多大的经济拉动效应,都无法令其合法化。

那么问题来了,“欠债不还”也违背传统文化,凭什么它就可以合法化了呢?

难道说深圳的债务纠纷已经高到常态化,与其遮遮掩掩不如洗牌重新来过?

我始终认为,要改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一定要慎之又慎,搞得不好就要被反噬。

像这次深圳个人破产法,免除金额是50万以上,考察期是3年,这显然欠考虑的。

考察期3年实在太短,相对以前的终身制,几乎一晃而过,延长到5至7年才是公众能接受的下限,此外国外大部分有个人破产法的国家都是这个5到7年,学也要学个像;

50万的上限也是个很扯的事情。

这意味着老赖在欠款在50万以下必须全额还款,50万以上的可以免除债务。

现在深圳人均月收入是9309元,折合50万来算的话差不多是五年,也就是说五年就能还完的债不能免,五年以上的可以免。

但是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人均月收入一定越来越高,那么这个时间只会短不会长,所以逃债成本实在太低了。

十年起还差不多,也就是100万以上才可以免除债务。

终于可以欠钱不还了

说完文化,我们来谈点实际的。

我之所以认为现在推广个人破产法还远没有到时间,是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制是相当不健全的。

这里的法制不健全并不是大家所关注的,有人利用破产法故意逃避债务,而是在现在的老赖里面,里面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诈骗犯,绝非我们平时说的欠债还不上的债务人。

钻法律漏洞逃避债务是所有老赖的梦想,道德在金钱面前屁都不是,这个就没什么好说了。

我一点都不担心有人会提供假材料,隐藏财产去申请破产,因为所有老赖都会这么做。

但是老赖和诈骗犯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在我们说的老赖都是站在民事的角度,欠钱不还,那么这个是债务纠纷,无论你是真的还不起还是转移资产不想还,这是法院审判以后的行为。

但是有那么一批人,他们借着债务纠纷的借口,实际上是各种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就是诈骗犯虚构了不存在的事实,把你的钱骗过来,然后挪作他用。

比如说,他告诉你他有个一个很好的项目,能有很高的投资回报,你相信他,把钱给了他,但是他却把这个钱挪去还债了,这就是很典型的诈骗。

那大家一定会问,既然是诈骗,那应该是刑事案件,由警察管,怎么会变成民事呢?

问到点子上了。

由于之前冤假错案的缘故,现在警方对立案非常谨慎,除非你有确凿的证据,否则这种经济案往往都会被警方推为债务纠纷,让你去法院做民事起诉。

这一点上,不敢说全国统一,至少我在上海,长沙,武汉,乌鲁木齐报过的经济案,都被作为债务纠纷给推回来了。

但如果你真的听了警察的话,去法院做民事起诉,那就完了。

第一,对方逃脱了刑事责任,民转刑只存在在传说里,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的;

第二,钱是肯定要不回来了,诈骗犯比老赖更可恶,诈骗犯的目的就是骗钱,而老赖可能的确是经营不善,钱还不出来;

第三,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至少这种诈骗犯还能一辈子不能高消费,但是一旦实行,3年后他们又是一条好汉,还能继续兴风作浪。这不是帮助“诚实且不幸”债务人,而是帮忙继续欺负“诚实且不幸”债权人。

这一点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

说个真实的案例。

我表姐委托一亲戚卖她的房,当下家把钱打给亲戚的时候,房产中介跑出来说,为了保证上下家的交易安全,这个钱先转到我的账上,等下家贷款批下来了,一起转过来。

亲戚从来没卖过房,以为这是正常流程,于是就把钱打给中介了。

当然,中介也没让人失望,立刻跑路了。

受骗的还不止表姐一家,一共4,5户人家的首付,都被中介卷跑了。

这是很明确的诈骗吧,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一般诈骗。

那就报警呗。

但是警方坚决不立案,原因未知,一个劲得让我表姐去法院做民事起诉。

表姐在警局折腾了好久,还是没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去了法院做了民事起诉。

于是诈骗犯在警方的“帮助下”变成了债权人。

我自己身上也有一个案子,也是同样的流程,警方不立案,推给法院,我也傻乎乎的去法院起诉,帮助诈骗犯成功转型。

所以当很多人在研究,如何界定债权人是否“诚实且不幸”,我就觉得好笑,有点“何不食肉糜”的感觉,都是脱离实际情况,用圣母心在意淫。

现在真正应该研究的是究竟有多少人是“债务人”,有多少人是“诈骗犯”,把“债务人”定义清楚了,才有资格谈“诚实且不幸”。

现在连基本信息都没搞清楚,就开始免除债务,除了助纣为虐,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词来形容。

所以我坚决反对这部法律出台。

也请各位有相同经历的朋友帮忙转发一下这篇文章,让更多的人看到,抵制个人破产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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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欠钱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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