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该法条还确立了报批条款及相关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由此就引出一个概念,即未生效合同。其实,对于未生效合同的法律规则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此问题,笔者将结合(2018)鄂028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展开讨论,所谓未生效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约定生效条件和法定生效条件两种情形。就本案而言,涉案合同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即未予批准的情形。民商事审判中存在不少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此时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二是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合同对报批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此时尽管整个合同未生效,但有关报批义务的约定独立生效。在此情况下,报批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如果合同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该特别约定项下的违约责任。三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 合同未生效毕竟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生效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另一方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有关部门未予批准的,合同确定不生效;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有权请求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通便理解与适用》条文理解的部分有二十页之多,就【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占到十多页,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认定,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的独立生效问题,报批义务的释明,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如何处理,都存在诸多的争议,这种不确定性,对于办案子的律师来说就是风险之所在。 具体的来讲,在因报批义务而产生的未生效合同纠纷中,起诉状如何拟定,尤其是诉讼请求的确定,都需要十分的谨慎,诉讼的步骤该如何安排,对于法院的释明的关注,对于诉讼后续工作的安排,都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而且,关于批准生效的合同纠纷往往出现在金融商事、国有资产转让、外商投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转让等纠纷中,这些纠纷本身就具有复杂性,更需要我们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才能从容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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