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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BQ 2021-09-17
【成立尚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效果】对于生效的合同,双方解除的是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不再产生拘束力。那么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况下,双方解除的是什么呢?
当然还是拘束力,只不过合同成立未生效与合同生效,对合同双方产生的拘束力不同。二者的解除,均是对准其效力而言。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仍然具有拘束力。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合意解除的效力表现为,终结当事人自治进入合同关系之抽象决定所赋予合同的一般形式拘束力,以及报批义务、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的保护效力等约定或法定的特别形式拘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应当说,该拘束力不仅仅表现在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更多地体现在双方的义务上,该阶段的义务要么表现为积极义务,比如履行报批手续等;要么表现为消极义务,比如不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这也是肯定了合同成立未生效状态下的各方之义务。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其拘束力实际上来源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效力。《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均已生效。所以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要说解除的是什么,准确地说,解除的就是要约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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