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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实施分红激励?中国电科院、航天科技等案例探讨

 混改风云 2020-11-20
2010年11月,国资委启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这是继科研创新人员股权激励后,首次实施分红激励试点。可见,中央层面对激励创新的力度和决心。

既然中央层面已经启动了股权激励,为何还是推动分红激励?实操过程中,要如何用足用好政策,来有效实施分红激励?今天,知本国企混改研究院就来和各位朋友一起探讨。
 

一、分红激励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的起步方式


十年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改革力度和深度远远不够。

在当时,由于每个国有企业的情况与基础各有不同,国有企业还没有足够的决心来打破原有平衡建立新的分配机制、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建立适应市场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管理体制,还不能够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等,难以有效引入股权激励。

同时,当时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也面临着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分配、科研成果产权归属、激励对象固化等一系列问题,难以有效推进股权激励,以及充分实现股权激励应有的目标。

但是,通过建立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为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制度保证,中长期激励机制也是势在必行。

鉴于分红激励是一种利益共享机制、与岗位挂钩,能够使激励对象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而且操作企业相对容易、有效,能够让大多数国有企业认同。所以,以岗位分红和项目分红为主的分红激励便成为开展股权激励的一个新的起点。
 
二、以试点为基础,建立健全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顶层设计


新时代以来,中央层面在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顶层设计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与深度,以助力国有科技型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激发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制图|知本咨询

1、4号文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政策体系的“地基”

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

“4号文”从分红激励的实施条件、激励岗位及激励对象的选择、考核指标、目标水平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

2018年,上述三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扩大了4号文的实施范围。

2、以“4号文”为指导,构建中央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政策框架

“4号文”出台后,为使中央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全完善有利于中央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国资委2016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激励中央层面的科技型企业要科学制定分红激励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分红激励的组织管理。

2017年,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是中央科技型企业最全、最细的分红激励操作指引。


三、以政策为导向、结合典型案例,掌握“2同、3不同”实操要点


根据“4号文”规定,实施项目分红和岗位分红过程中,要注意“2个相同、3个不同”,才能帮助国有科技型企业更好的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

  制图|知本咨询

(一)2个相同:企业类型、激励对象相同

1、目前都只是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

在知本国企混改研究院看来,无论是项目分红还是岗位分红,从政策来看目前只适合国有科技型企业,调动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以落实国家层面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其中,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这四类国有科技型企业,还需要必备的条件是:

  • 立满3年的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2、都是以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且向核心科研技术岗位倾斜

无论是项目分红还是岗位分红,激励对象都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而且,国有科技型企业都不得实施全员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分红激励。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真正激发科研技术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激励对象往往都偏向核心科研技术岗位,真正激发企业内部科技创新的活力与动力。

  • 比如,2017年中国电科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人员全部来自科研一线,其中关键技术研究岗位213人,决策支持技术研究岗位53人。

  • 首批2家中央岗位分红激励的试点企业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在实施岗位分红激励时也充分体现了向核心科研技术岗位倾斜的导向,科研类岗位和激励额度占比均达到90%以上,其余岗位也均为与科研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经营管理岗位。


(二)3个不同:标的、分红标准、时间限制不同

1、与激励总额挂钩的标的及标的选择标准不同

第一,项目分红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

项目分红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产权进行界定。在实施项目分红之前,需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分红项目,同时要对项目收益进行界定。我们可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中国电科院。

中国电科院严格按照“项目成果清晰、权属明确,均与推动公司和电网创新发展、能源电力领域科技进步紧密相关”原则来进行,选择了高速电力载波通信芯片项目是中国电科院第一批确定的分红项目之一。

另外,中国电科院按照分类,科学清晰核定不同项目的激励收益:

  • 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项目,每年成果转化收入扣除转化成本,即为项目收益; 

  • 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的项目,当年形成的投资收益额即为项目收益。


目前,中国电科院的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了物质激励的基础作用,有效激发了创新创效活力。

第二,岗位分红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且以业绩增量为主

岗位分红的激励总额挂钩指标一般包括净利润增加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等。

然而,在实操过程中,由于每个企业的基本情况有所差异,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指标。比如,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虽然指标各有不同,但是都选择了业绩增量而不是业绩存量。

  • 航天恒星在实施分红激励过程中,选择了经济增加值和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两个指标,将激励总额与企业当年的经济增加值和经济增加值改善值挂钩。航天恒星更加期望通过有效实施分红激励,能够更大程度上改善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与增加值改善值挂钩的激励额度占总额度的50%以上。


  • 有研稀土选择了当年净利润额和净利润增加额作为分红激励计提总额,且当年净利润增加额比例超过计提总额的一半。


2、分红激励方式不同,单个对象的分红激励额度不同

第一,项目分红激励额度以个人贡献度为标准

项目分红激励主要是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来定的,因此首先需要把控项目分红激励总额。

在确定激励总额的基础上,需要根据激励对象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及转化过程中的个人贡献度来确定其分红激励额度。

这一点,中国电科院在操作过程中,做得也相对完善。

  • 首先,中国电科院根据分红项目转化方式、转化对象的不同,灵活确定激励总额计提原则,进而合理把控分红项目激励总额。


  • 次,中国电科院根据激励对象在分红项目中所承担的职责,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以及价值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贡献度,对单个激励对象的项目分红激励额度进行合理控制。


第二,岗位分红激励额度以考核结果为标准,若考核结果未达标则要终止实施

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那如何确定岗位的重要性和贡献度呢?这里就需要企业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和科研成果评价制度,能够更加考核结果完全呈现岗位的重要性和贡献度,进而作为岗位分红业绩兑现的标准。

还是以中国电科院为例,通过先考核、后兑现的方式实施岗位分红激励。中国电科院的考核分为企业、部门、个人三个层级,三级考核全部满足条件后,方可兑现岗位分红激励。

  • 企业考核:国家电网公司对中国电科院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分红专项考核;

  • 部门和个人考核:中国电科院对所属部门(单位)及员工开展部门考核和员工考核。


总结来说,中国电科院按照增量激励的原则,结合经济效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行业贡献、人才当量等核心关键指标考核确定部门(单位)分红激励额度。

同时,需要结合员工个人考核确定个人分红激励额度。真正将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业绩增长同激励对象的收益联系在一起。

另外,从政策角度来说,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岗位分红激励根据考核结果,有可能要终止实施?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4号文”明确规定“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如果企业业绩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就要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该岗位分红激励方案同时终止,而且不可以重启,后期达到考核要求了需要重新申报方案。但是,以前年度已经发放的岗位分红无需退回。

所以,如果国有科技型企业短时间无法保障经济效益的复合性增长,达不到政策要求,建议暂时不要启动岗位分红激励。

3、从政策角度来看,岗位分红有时间限制

“4号文”对岗位分红激励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因此,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而言,若要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就需要在启动之前,充分考虑岗位价值、科技项目情况、方案的持续性及时效性等,确保激励措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有效落地并达到预期目的。

整体来看,分红激励的出现是由特定历史原因的。但是,当前分红激励作为一种中长期激励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内部,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然而,从分红激励的类型来看,知本国企混改研究院认为,相较于项目分红,岗位分红更适用于业务发展相对成熟、注重市场占有率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能够满足对历史业绩以及3年内利润增长的要求。

而对处于业务处于发展初期、孵化期、3年内不以净利润增长作为核心目标的等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项目分红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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