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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029】宋慧英等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致其亲子被他人抱走要求找回亲子案

 律师戈哥 2020-12-18

整理→ 潜渊律师 3月22日

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029】案例4.3.1 (第177页)
宋慧英等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致其亲子被他人抱走要求找回亲子案
 
【案件事实】
        
原告宋慧英于1995年11月29日在被告第三医院生下一男婴,取名佟宇豪。同日,第三人曹名芳也在该院生一男婴,取名曹璐璐。12月1日,该院医护人员给婴儿洗澡后抱回给原告时,原告佟晓红之母发现该婴皮肤与宋慧英所生男婴皮肤有异,但未明确提出此怀疑。1996年1月25日,佟宇豪因支气管炎到徐州市儿童医院就诊,在做血型化验时,发现其血型为AB型,与两原告血型不相联系。原告于1996年3月11日委托江苏省公安厅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佟宇豪不是佟晓红、宋慧英所生”。1997年11月29日,原告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医院寻找亲子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合计7万元。该院受理后,依被告申请追加曹树军、曹名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佟宇豪与曹树军、曹名芳夫妇,曹璐璐与佟晓红、宋慧英夫妇之间具有血亲关系,因此原告及第三人应相互交换抚养的孩子。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及第三人错养孩子,在此案中负有完全责任,故判决被告应当分别就给原告佟晓红、宋慧英以及第三人曹树军、曹名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0辑),第4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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