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选择?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1-01-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从20185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该文一出,对于原来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却面临着如何选择的问题。原来的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服务业500万。因此,面临选择的主要是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服务业不存在选择问题(标准未变)。对于所有行业,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也不仅仅是原来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还应包括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或新办企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能简单地说谁税负低谁又税负高,同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税负高低的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客户需求、供应商提供进项发票等。

一、工业企业

(一)税负平衡点时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占成本的比率

201851日,增值税税率降低了,为简化推算过程,此处增值税税率只考虑16%

假定企业含税销售额是X,为什么用含税销售额,因为消费者(个人)只会在乎自己支付了多少钱。

1.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X*3%1+3%

2.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X*16%/1+16%);

要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保持一致,则应纳增值税税额=X*3%1+3%);

那么,进项税额= X*16%/1+16%- X*3%1+3%=X*10.88%

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不含税)= X*10.88%/16%=X*68%(为简化,假定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全是16%,当然是不可能的);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含税)= X*68%*116%=X*78.88%.

所以,税负平衡点时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占成本的比率= X*78.88%/X=78.88%

上述推算过程说明什么问题呢?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要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等于或低于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00万元的含税销售额则需要取得等于或大于10.88万元的进项税额(不管税率是多少);

第二点,要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等于或低于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00万元的含税销售额产品成本中需要有等于或大于78.88万元能取得16%专用发票。

(二)工业企业的选择

1.客户主要是个人的

如果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则不存在购物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可以尽情地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既然对外开具发票不是问题后,需要考虑的就是企业的毛利率了。一般纳税人情况下,企业毛利率较高的税负也高,企业毛利率较低税负也低。结合上面的税负平衡点的计算,企业再考虑到人工费用(无进项税额)等,除非企业的毛利率很低且原材料等都能取得进项发票才考虑一般纳税人,否则坚决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客户主要是企业的

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企业,且对方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那种),那没办法了,只能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谁叫顾客就是上帝(大爷)呢?

3.客户中既有个人又有企业的

如果企业销售对象中既有个人又有企业的,需要满足既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6%那种),又能满足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较低税负,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分别成立两家企业,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一家一般纳税人。

成立两家企业,加工企业定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就作为销售型公司即可。当销售对象是个人或者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时,就以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进行销售。当对外销售对象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以一般纳税人进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加工的模式,凡是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的产品均委托给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加工。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原辅材料要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委托加工费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加工费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通过这样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尽可能享受低税负的好处,且外购原辅材料时可以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尽量压低价格(现实中很多时候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价格会高一些);而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也得到了抵扣,总体税负不至于太高。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只能是委托加工关系,而不能仅仅是购销关系,否则总体税负较高。下面通过案例来进行比较说明:

【案例】因为对外销售的客户既有个人,也有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现在成立了两家企业,一家是加工型的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一家是销售型的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现有一笔生意,丙公司需要A产品,从201851日起每月订单10万元(不含税),但是必须提供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10万元(不含税)A产品相关资料如下:

1)需要原辅材料5万元(不含税),外购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开增值税专用价格可以按照含税价优惠2%

2)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1.5万。

现在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甲企业加工后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销售给丙公司;另外一个是乙公司委托甲企业加工后,乙公司再销售给丙公司。

下面分别计算两种模式的税负以及总体毛利:

1)销售模式

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加工成本=5*1+16%*1-2%+1.5=7.184万元

假设甲企业按照不含税价8万元销售给乙公司(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应交增值税=8*3%=0.24万元

乙公司按照不含税价10万元销售给丙公司,则乙公司销项税额=10*16%=1.6万元

乙公司应交增值税=1.6-0.24=1.36万元

甲乙合计应交增值税=1.6-0.24+0.24=1.6万元(无论甲企业开具给乙公司的价格是多少,因为可以抵扣最终应交增值税都是1.6万元)。

总体税负=1.6/10=16%

总体毛利=10-7.184=2.816万元

2)委托加工模式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原辅材料成本=5万元,进项税额=5*16%=0.8万元

委托加工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1.5万(无论甲企业开具给乙公司的加工费是多少,税额可以抵扣,成本相当于合并报表可以抵消)

乙公司按照不含税价10万元销售给丙公司,则乙公司销项税额=10*16%=1.6万元

乙公司应交增值税=1.6-0.8=0.8万元

总体成本=5+1.5=6.5万元

总体税负=0.8/10=8%

总体毛利=10-6.5=3.5万元

通过案例解析,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二、商业企业

(一)税负平衡点的毛利率

201851日,增值税税率降低了,为简化推算过程,此处增值税税率只考虑16%且假设所有购进商品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假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商品购进价格一致,商品对外销售价格一致。

假定含税销售额为Y,则: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Y*3%/(1+3%)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Y*16%/(1+16%)

当二者缴纳增值税相等时,则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Y*3%/(1+3%)

所以,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Y*16%/(1+16%)- Y*3%/(1+3%)=Y*10.88%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对应的商品进货成本(不含税价)= Y*10.88%/16%=Y*68%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对应的商品进货成本(含税价)= Y*68%*1+16%=Y*78.88%.

一般纳税人税负平衡点时的毛利率=Y/(1+16%)- Y*68%/Y*68%=26.77%;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时的毛利率=( Y/(1+3%)- Y*78.88%)/ Y*78.88%=23.08%

(二)商业企业的选择

商业企业的毛利率越高意味着进项税额越少,毛利率越低意味着进项税额越多,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毛利率高于26.77%意味着税负可能超过3%(未考虑房租、电费等可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的情况);同样道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毛利率低于23.08%可能意味着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反而会低于3%

商业企业的选择相对于工业企业更加简单一些,可以参考前面工业企业从销售对象、进项税额发票取得等方面进行考虑。一般来讲,毛利率低且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的,考虑一般纳税人;如果毛利率较高且进货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考虑采用一般纳税人。至于销售对象既有个人也有必须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就成立两家商贸企业,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一家一般纳税人,这个也很简单。

三、身份转换注意事项

如果想在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经过综合考虑和反复测算,觉得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的话,可以考虑将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身份转换过程中需要注意:

(一)时间节点把握

财税[2018]33号文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此,需要转换身份一定要在20181231日前。

本次这个政策尤其是对小微工业企业有利,原来的50万元标准很容易就超过了,所以大家一定把握住这个机会,仔细测算,认真策划,以后是否还有转换的机会就很难说了。

(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如果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在转换身份前,一定要对以前账务处理进行清理,检查是否有视同销售等应计销项税额而未计算(比如商品用于对外赠送),有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未处理的(比如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否则以后查到都是要补税的。与其以后补税,不如在身份转换前自我进行弥补。

近段时间,正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针对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本号近期将就纳税调整等疑难问题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推出系列文章,辅导大家正确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相关文章链接:

1、【案例解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2、【案例解析】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3、【案例解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4、【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租金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5、【案例解析】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6、【案例解析】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7、【案例解析】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8、【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9、【案例解析】跨期收取利息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10、【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11、【案例解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销售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12、【案例解析】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确认所得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13、【案例解析】融资租赁出租人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14、【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