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代开发票预扣1.5%个税,汇算时候再扣除

 二哥税税念 2021-03-10


最近二哥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看到一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规范了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时候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的相关问题,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操规范。

具体做法是

1、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候扣除。

如图:


对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代开发票时候税务局不预征个人所得,而是由支付方在支付的时候做代扣代缴申报,这个不难理解。

毕竟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全国各地基本都是不再在代开发票时候扣个人所得税了。

基本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依法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这种情况下,支付方请务必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税收风险。

具体而言,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但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税目里面除了有综合所得,还有其他分类所得。


对于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支付方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理论上都是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自行计算,自行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这些人来说,他们取得的收入一般都由注册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代为申报了(具体来说季度在自然人税收系统上申报)



但是对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这里其他主要就是指的文件中说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这类纳税人没有成立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

指望自然人主动的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个有点不现实,所以一般税务局会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如何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呢?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本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实施条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一般都是核定征收。

你比如云南省的政策


一般我们认为,核定征收了,预扣=终扣了,自然人也不存在再自行申报,比如云南的1%,你开发票直接按发票不含税金额扣1%个人所得税,就了结了。

但是天津税务局的规定又有特别之处,只是预征!

文件写的很清楚。

1.5%只是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我们知道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填写B表,而B表又只是查账征收的才做。


自然人怎么查账???自然人谁又有账呢?怎么填表?

还有,我填b表汇算时候,首先就要填一个被投资单位名称,才能继续往下填写。


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这里怎么填呢?

反正我感觉这里的汇算清缴时候扣除估计没有啥实际意义。估计也是扣了1.5%也就罢了。

还不如直接按照云南省的说法,直接就是核定了,提什么预征。

ps:有想听免费财税直播课的朋友可以进办税不求人听哈,每天都有直播课。

福利下载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