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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一般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gzdoujj 2021-03-23
法院主要裁判观点:
海南高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

关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的问题。宝X公司致函保X公司要求更改原定于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时间,保X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在未经进一步协商确定会议时间的情况下,保X公司所发出的2013年5月22日临时股东会和2013年5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并未生效。

保X公司主张其已经以邮寄的方式通知马X参加2013年9月29日董事会,但其提交的三份邮寄单上均注明为退回,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次董事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董事马X,故不能认定有效通知马X参加该次董事会。

保X公司提交邮寄快递单拟证明其已通知宝X公司参加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临时会,但该邮寄快递单显示无人签收,保X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次股东会临时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宝X公司,故不能认定其有效通知宝X公司参加该次股东会临时会。

综上,保X公司主张其已有效通知宝X公司、马X参加上案涉股东会、董事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除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召开会议通过表决作出决议。保X公司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召开案涉股东会或董事会,案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不具有不召开会议即可直接作出决议的情形。故保X公司未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即作出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X公司未通知宝X公司或马X参加案涉股东会或董事会,案涉会议也并未实际召开,故宝X公司有权依法请求撤销该四份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律师建议:

1、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时,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或《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提前15日通知各相关股东或董事,已完成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程序要件,避免事后其他股东或董事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公司向股东或公司发送会议通知时需要包括具体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本次会议的议案等信息。

3、《会议通知》最好选择EMS邮政快递邮寄,并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股东或董事相关会议通知内容,避免事后股东或董事不接收《会议通知》。

4、召开会议时最好能够全程录音录像,不一定非要对会议召开过程的录音录像做公证程序,只要保留相应影像资料即可。

5、会议召开要保留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参与股东在决议文书及会议记录上签字,公司并注意建档保留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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