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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合规:信托公司行政处罚统计及分析(一)

 新用户0145NhQQ 2021-03-30

随着金融监管的持续加强,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监管导向。为深入了解监管重点,本文梳理了从2015年至2018年1季度期间的50张行政处罚罚单,以期为未来的合规展业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信托公司被处罚概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的公开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共收到来自银监系统的罚单69张,其中2004-2009年罚单共计19张,2015年罚单7张,2016年罚单8张,2017年罚单24张(另有2张对相关责任人的罚单),2018年1季度罚单11张。这表明,自2017年起,监管机构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罚单数量大幅上升,整体符合监管愈发严格的趋势;其中,仅2017年12月,信托公司就收到了8张罚单,也侧面说明了监管机构深入落实、贯彻中央政策的决心以及坚定惩治的态度。

除以上银监系统的罚单以外,2017年12月,因内幕交易以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行为,吉林信托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73万元,并处以4373万元罚款。本文以下的分析不包含此罚单。

从2015年至2018年1季度来看,共有30家信托公司收到50张行政罚单,其中2家信托公司收到4张罚单,3家信托公司收到3张罚单,8家信托公司收到2张罚单,17家信托公司收到1张罚单。

从罚没金额来看,2004-2009年罚没合计387.411万元,2015年罚没1190万元,2016年罚没1910万元,2017年罚没1025万元,2018年1季度罚没4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除以上行政处罚的罚单外,中泰信托于2017年12月收到上海银监局的文件《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2017]14号)。该文件指出,鉴于中泰信托“法人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实际控制人不明”、“部分业务开展违反相关法规规定”,依据《银行业监管法》第三十七条,对中泰信托采取“责令你公司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该项决定的性质为“监管强制措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但是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要远超过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需要引起信托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处罚原因统计

对2015年至2018年1季度期间50张罚单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进行分析,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业务违规及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因为关联交易、统计错误、重大事项未经批准、信息披露不合规等原因而被行政处罚,具体见图1。

(一)业务违规

信托公司的业务违规罚单,除涉及到传统的信政业务、证券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池信托外,也涉及贷前及贷后管理、合格投资者审查、信托计划推介及转让等方面。

在主要业务方面,信政业务的处罚原因主要为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违规接收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资金监控不到位等;证券信托业务的处罚原因主要为结构化比例不合规、对劣后级受益人资格审查不严等;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处罚原因主要为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资金池业务的处罚原因主要为新增非标资产入池、资金池清理不到位、业务投向不合规等。

此外,某信托公司的两名人员因“对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而被处以警告处罚。

除以上业务违规外,部分信托公司还因为贷后管理不力、未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查、违规推介信托计划、违规转让信托受益权、违规提供担保等原因被处罚。

(二)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因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而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主要处罚案由是内控不到位、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受托人履职不审慎、经营决策不审慎、资产质量管理不审慎等;在处罚方式方面,除责令改正及罚款外,还要求信托公司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其他处罚原因

因关联交易而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主要在于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以及以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因统计错误而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主要在于数据填报错误、数据漏报迟报。2018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该文件指出: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未来的金融统计工作会越来越重要,工作量也会越来越大,公司需要提前做好应对。

因重大事项未经批准而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主要在于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未经批准以固有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批准提前履职。

因信息披露而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主要在于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未按约定披露信息。

除以上六类行政处罚原因外,还有5家信托公司因为账户管理存在缺陷、未按要求计提拨备、绩效制度不合规等其他原因被处以行政处罚。

三、处罚依据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根据对行政处罚书的梳理发现,处罚依据中被提到次数最多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出现在49张罚单中,部分罚单有两个及以上的处罚依据),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为第四十六条。

在纳入统计分析的50张罚单中,单独或结合其他法条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罚单有39张,占比78%;可见该条款,特别是其中第五项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除上述第四十六条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3次)、第四十五条(2次)、第四十七条(1次)、第四十八条(4次)也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文作者:朱晓林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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