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劳动者为了补缴社保而仲裁(诉讼),诉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仲裁(法院)受理范围?且看东莞法院的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1973民初9060号 原告:黄某。 被告:东莞公司。 诉讼请求:一、确认黄某与东莞公司自1997年8月14日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东莞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查明事实: 黄某,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现年满49周岁未满50周岁。黄某于1997年8月14日入职东莞公司,担任作业员,有订立自2015年11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莞公司已为黄某缴纳了(正常缴纳与补缴)2007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养老保险费)。 黄某曾于2016年4月29日因赔偿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损失、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在(2016)粤1973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双方在民事法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1997年8月14日建立至今未解除。 黄某多次要求东莞公司给黄某补缴社保,但东莞公司一直不同意。黄某投诉到社保监察机构,但社保要求黄某提供一份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故黄某于2016年7月6日向东莞某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了不受理决定。黄某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东莞公司辩称,东莞公司不否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东莞公司已经提交了黄某的入职资料与劳动合同,现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解除。 法院认为
仲裁的那些事,真诚用心的分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