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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中医文化】象数范畴论

 菌心说 2021-06-09

张其成

象数范畴论

燕 都 讲 坛

前言

象、数、辞是《周易》经文构成的三大要素。作为符号系统的象数与作为文字系统的卦爻辞,两者的互补、互换共同构成了《易经》。就其形成而言,“象数”早于卦爻辞,“象数”是卦爻辞的依托和出发点,卦爻辞可看成是“象数”的解释系统。到了《易传》,象数(卦象爻数)系统没有改变,“辞”系统则发生了质的改变。“象数”是易学的基础或先导,随着“辞”的解释系统的不断丰富和嬗变,“象数”的内涵也逐渐增加,“象数”范畴的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象数”范畴总的嬗变路径是筮法范畴——易学范畴——哲学范畴。

虽然“象”“数”对称,最早见于《左传·僖公十五年》:“龟,象也;筮,数也”,“象数”二字连用岀现在汉代,但“象数”的初始意义一一龟象与筮数的形成年代则可上溯到《易经》以前的远古时代。据考古材料,占卜法至迟在公元前3000年就相当盛行;筮法则很可能与卜法同时,夏代的筮法已相当成熟。笔者在拙文《卦象爻数源流考》(载《中国哲学史》1997年第4期)中对兆象与筮数、卦象与爻数作了系统考证,说明“象数”最早是一个筮法范畴。“象数”作为一个介于占筮与哲学之间的易学范围,主要体现在《易传》中;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则主要成熟于汉后易学(《易传》已经开始);同时,在汉后术数家眼中,“象数”仍是一个筮法范畴。


《易传》中的“象数”

“象”是《周易》重要的构成因素,甚至成了“易”的代名词。这一点先秦文献中已有论及。《左传·昭公二年》记载“见《易象》与《鲁春秋》”,其中“易象”就是指《周易》。孔颖达在此句下疏:“《易》文推衍爻卦,象物而为之辞……是故谓之《易象》。”

对《周易》“象”、“数”进行全面阐释的是《易传》(即《十翼》)。《易传·系辞》明确提出“易者.象也”的命题。经统计,《易传》中“象”出现485次(如除去《象辞传》中“象曰”之“象”则为42次),“数”出现15次。在《易传》七种中的分布如下:

《易传》中“象”的意思主要有三种:

1. “象”为卦象。如:
顺而止之,观象也。(《剥·彖辞》)
圣人观象系辞焉。(《系辞上》)
是故君字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同上)
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同上)
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同上)
彖者,言乎象者也。(同上)
成象之谓乾,,效法之谓坤。(同上)
是故夫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同上)
以制器者尚其象(同上)
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系辞下》)
象也者,像此者也。(同上)
是故易,象也;象也者,像也。(同上)
八卦以象告,爻彖以情言。(同上)
2. “象”方物象,为卦所象征的万事万物之象(事象、物象)。如:
(小过)有飞鸟之象也。(《小过·彖辞》)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系辞上》)
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变化者,进退之象也;刚柔者,昼夜之
象也。(同上)
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同上)
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县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同上)
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同上)
仰则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同上)
3. “象”方取象、象征。如:
鼎,象也。(《鼎·彖辞》)
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系辞上》)
大衍之数五十……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卦。(同上)
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同上)
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系辞下》)
象事知器,占事知来。(同上)
《易传》言“象”三层意思之间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卦象”是核心,“取象”是方法,“事象”、“物象”是“卦象”所象征的对象。
如果从“象”的词性上分析,“象”分两类,即作为名词的“象”和作为动词的“象”。

(1)作为名词的“象”包括卦象、爻象及卦爻所象征物象、事象,进而指一切现象、形象,即有形可见的具体器象和虽无形可见但可以感受的现象。《周易·系辞》说:“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可“见”之“象”与有“形”之“器”,都称为“象”。

(2)作为动词的“象”,通“像”,为象征、比拟。指《周易》用卦爻等符号象征、模拟自然变

化和人事吉凶。《周易·系辞传》所说的“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象其物宜”“圣人象之”,其中的“象”(加着重号者)皆作动词讲。《系辞传》还提出“法象”一词:“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法象”唐代孔颖达《周易正义》解释:“谓卦为万物象者,法像万物,犹若乾卦之象法像于天下。”此是将“法象”看成动词,即取法、取象;北宋张载《正蒙·太和》说:“盈天地之间者,法象而已。”清初王夫之《周易外传》说:“法皆其法,象皆其象,故曰大也。”此是将“法象”看成名词。就《系辞传》本身而言,“法象”与“变通”相对为文,故以作为动词解为长。

如前所述,“卦象”是,“象”的核心,是“易”的代名词。“易者,象也”之“象”就是卦象。卦象是《周易》及易学认知万事万物的中介。《周易》卦爻辞凡拟之以物时,一般地说,初爻之辞皆取象于下,上爻之辞皆取象于上,中爻之辞皆取象于中。然而《周易》取象方法已经亡佚,卦爻辞也经过了整理、删减,所以今人难以系统而自然地以卦象解经。汉代及后世学者对此虽多有探索,但都难免穿凿附会。

与“卦象”相对应的是“爻象“爻象”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爻符”、“爻画”。二是指爻所象征的事物。因爻只有两种,《易传》以刚柔命名,即刚爻“——”和柔爻“--”。

爻象还指爻位之象。《周易·象辞传》有对卦象的解释64条,对爻象的解释386条,全是讲“象”的.即从“象”的角度,用取象、法象的方法解释卦辞、爻辞。

《易传》对卦爻象的解释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卦分阴阳,爻分刚柔。以“阴”与“阳”分析卦象,“刚”与“柔”分析爻象。如《系辞下》:“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其故何也?阳卦奇,阴卦偶。“认为卦中阴爻多、阳爻少者,为阳卦;反之为阴卦。依此标准,则八卦中震、坎、艮为阳卦,巽、离、兑为阴卦戶其原因是阳卦为奇数,阴卦为偶数。朱熹解释:“凡阳卦皆五画,凡阴卦皆四画二此是以阳爻为一画,阴爻为二画进行计算,基本符合《系辞传》原义。《易传》以阴阳论卦,主要表现在乾坤二卦上。《系辞》说:“乾,阳物也;坤,阴物也。”乾阳坤阴是《易》之门户,是易之“道”的体现。《系辞传》还将卦分为小大:“是故卦有小大,辞有险易。”“齐小大者存乎卦。”所谓“小大”即指“阴阳”。卦分阴阳之后,万事万物即被划归为阴、阳两类。如天、君、君子、大人、父、男人、奇数、刚、健、动划归为乾阳,地、臣、小人、母、女人、偶数、柔、顺、静划归为坤阴。其他六卦亦按阴阳属性、功能象征万物,如《说卦传》以震、坎、艮三阳卦分别代表长男、中男、少男,以巽、离、兑三阴卦分别代表长女、中女、少女;并列举各自的多种物象。

《易传》将爻分为刚柔。《说卦传》:“发挥于刚柔而生爻”,《系辞传》将六爻的功用作了界说:

二与四同功而异位,其善不同:二多誉,四多俱,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胜邪?

其中提到了“柔”、“刚”。“二”与“四”位如柔爻居之,则“其要无咎”;“三”与“五”位如柔爻居之则“危”,如刚爻居之则为“胜”。《彖传》、《象传》则主要以刚柔及其关系解释卦爻辞,如蒙卦,《彖传》以“刚中也”解释“初筮告”,“刚中”指刚爻居坎卦中位。《象传》以“刚柔接也”解释九二爻辞“子克家”,“刚柔接”指二爻刚爻与五爻柔爻相应。

《易传》言“数”共有15次。

君子以制数度,(《节卦·象传》)

极数知来之谓占。(《系辞上》)

天数五,地数五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同上)

大衍之数五十(同丄)

二篇之策,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同上)

参伍以变,错综其数。(同上).·

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同上)

古之葬者……丧期无数。(《系辞上》)

参天两地而倚数。(《说卦传》)

数往者顺,知来者逆,是故《易》,逆数也。(同上)

以上15处中,除“君子以制数度”、“丧期无数”二处不指“易数”外,其他均指“易数”。

而就,“数”本身词性而言,除“数往者顺”之“数”为动词外,一般都为名词。“极数”、“倚数”、“逆数”中的数则可作名词、动词两解。

“参伍以变,错综其数……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极数知来谓之占。”“参天两地而倚数。”说明“数”可以定卦象,推衍“数”可以预知未来。

易数的范围很广,主要有:

1. 大衍之数。据《周易·系辞上》说:“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

大衍之数为50(一说55),抽去1(为太极),实际用49。49根蓍草通过分二(象天地两仪)、挂一(象天地人三才)、揲四(象四时)、归奇(象闰)四营(四个过程)、三变(重复三次)之后,得到9、8、7、6四数,根据后世一般解释,9为老阳,8为少阴,7为少阳,6为老阴,根据“老变少不变”原则,以9、6为阳爻和阴爻的记数。这样就定出一爻,如此重复六次共十八变(3变×6次)而求出一卦六爻。

易学史上另有“挂扐法”,用勒于左手指间的蓍草余数,以定阴阳老少之数。三变后挂扐数为5、4、8、9四数,以其中含几个四来定奇偶,5、4为奇数(只含一个四),8、9为偶数(各含两个四)。此法与原意不甚吻合。

2. 策数。策数就是蓍草的根数,一根蓍草就是一策。《周易·系辞》:“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

这是紧接着“大衍之数”而言的,为什么乾的数为216,坤的策数为144?

三变之后所余蓍草若为三十六策,则出老阳一爻(36÷4=9,9为老阳),乾卦有6个阳爻,36×6=216策,故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若余数为24策,则出老阴一爻(24÷4=6,6为老阴),坤卦有6个阴爻,24×6=144策,故曰:“坤之策百四十四策”。共为360策,为一年的日数。

二篇之策为什么是11520?“二篇”指《周易》全书(分上下两篇),共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其中阳爻一百九十二,阴爻一百九十二。若以老阳和老阴策数计算,老阳每爻为36策,192爻共有:192×36=6912策;老阴每爻为24策,192共有:92×24=4608策。阴阳爻策数相加,共有11520策。若以少阳和少阴策数计算,少阳每爻为32策,少阴每爻为28策,各乘以192爻,分别得6144与5376策,共得11520策。两种方法得到的策数相同,这个策数代表世界万物之数。

3. 天数、地数。《周易·系辞》说:“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在10以内的自然数中,奇数为天数,偶数为地数,天数之和为25,地数之和为30,天地数之和为55。天地之数是成就万物变化的神妙之数。因这一段话是在“大衍之数”前面说的,所以有人据此认为天地之数即大衍之数,也就是说大衍之数为55。我认为“大衍之数”为50是符合易理的,因为按后面所言“其用四十有九”,说明抽掉了一根,而“一”为太极,《系辞》说:“是故易有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其过程正是1→2→4→8。如果大衍之数为55,则抽去不用之数就是6,就不是太极之数,那种认为6为一卦之爻数(6爻)的理解不仅牵强,而且与整个揲蓍法不符。



易学中的象数观

历代易学家在《易传》基础上对“象数”概念作了解释,并逐步将它从一个筮法范畴提升为一个哲学范畴。

(一)象数学派论“象数”

汉代孟喜、京房开创以象数解易的象数学派,但对“象数”范畴没有作系统的论述,对“象数”的认识,基本上没有超出《易传》水平。如京房认为,象即卦象,卦象是“考天时察人事”、“通乎万物”的依据,具有既象征“天地日月星辰草木万物”,“天地阴阳,运转有无”,又可“定吉凶,明得失,降五行,分四象”的功用;数即奇偶之数,也是用以象征上下四方,日月出入、“内外承乘”、阴阳变化的。

《易纬》认为“形及于变而象,象而后数”,并将“数”看成与“象”一样是“阴阳进退”、“五行迭终、四时更废,变节相移”的象征,并扩大了数的范围,将九宫数、五行数引入“易数”气“象数”在汉易中已开始由筮法范畴过渡到哲学范畴。

宋代象数学派对“象数”范畴作了系统论述,对“象数”的认识比汉代象数学派有了很大进步,最终将其提升为哲学范畴。

邵雍认为:“象也者,尽物之形也;数也者,尽物之体也,噸象数目的是穷究万物形体,“象起于形,数起于质”象源于有形之物,数源于有体质之物。他还将象数分为内象内数与外象外数,认为“易有内象,理致是也;有外象,指定一物而不变者也。自然而然不得而更者,内象内数也;他皆外象外数。”所谓内象内数指内在的理数、不可变更的运动法则;外象外数指外在的具体事物以及变化的形迹。邵雍将象扩大到一切有形可感的事物,将数看成是万事万物的内在度量规则,并规定了万事万物的各种“数”。

张行成作为邵雍后学,基本上继承了邵雍的观点。认为“数者,动静变化,攸阴忽阳,一奇一偶,故有数也,有数之名,则有数之实;象者,实也,气见则为象,凝则为形。”数的产生是由于阴阳二气的动静变化,而象则是气的表现。“形”和“象”有所区别,“形”指有形状之物,“象”则既指有形之物,又指无形但可以感受之物,如阴阳二气。

南宋蔡沈对象数作了新的解释,以象为易之卦象,以数为畴之五行数,“卦者,阴阳之象也;畴者,五行之数也。”“体天下之撰者,易之象;纪天地之撰者,范之数。”数和象又有动静体用的区别,“数者,动而之乎静者也;象者,静而之乎动者也。动者,用之所以行;静者,体之所以立。”他还对数作了与前人不同的界定:

数为礼之序危。

数者,彝伦之序也。

数者,尽天下之理也。

数者,圣人所以教天下后世者也。

赋予数以伦理次序之内涵,尽理教民之功用。

明代来知德在对“象”的解说上有所新义,“象犹镜也,有镜则万物毕照。”认为“象”是万物的镜子,这是指卦象的功能而言,又将“象”扩展到万事万物之象,“象也者像也,假象以寓理,乃事理仿佛近似而可想象者也,非造化之贞体也。”阐明卦象与万物本来之形象是仿佛近似的模写关系,并将事理也归属于“象”的范畴。

方孔炤、方以智父子对“象数”作了系统论述,认为“象”既为卦爻等符号之象,又为宇宙万物一切现象;“数”既为奇偶之数.又为一切事物的度数:

两间物物皆河洛也。人人具全卦爻,而时时事事有当然之卦爻,无非象也。卦爻命词所取之象,此小象也……总之,无所非象,而圣人亦时有不取;无所非义,而圣人亦时有不宣。盖缘爻触变而会通之,随人征理事耳。

“无非象”针对卦爻而言,指人人、物物、时时、事事没有不符合卦爻及河洛之象的;“无所非象”针对万物之现象而言,指宇宙间万事万物都是有表征的,都是有现象的。卦爻象、河洛图象所表征的“象”既包括有形的象,如天、马、龙、玉等,又包括无形但可感的象,如风、气、寒、圆,甚至包括无形无感的事理、义理,如健、顺、刚、道德、福祉、安宁、敦厚等。而圣人所取之象即卦爻命词中的象,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是“小象”;无处不有、无处不立、无处不是的象,才是“大象”。此“象”即指现象。对“数”方氏父子作了界说:“数本天之度也。加数者,气化分限节度也。”長'凡不可见之理寓可见之象者,皆数也。”认为“数”是事物及事理的度量,“数”是用来表征事物运动变化的道理的。“万事万理以数为征”,事物的深几变化之理蕴藏在“象数”中。将“象数”看成事物的现象度数,将之提升为一个哲学范畴。方氏还提出了“虚空皆象数,象数皆虚空的命题,认为虚空的世界即是象数的世界,天地之间无处不有象数,实际上否定了虚无世界的存在。此象数为宇宙万事的现象度数,而卦爻象数与河洛象数则是事物象数的“表法”。

(二)义理学派论“象数”

以抽象、概括的意义代替具体物象,对《周易》进行解释的易学流派为义理学派。魏王弼是义理学派的创立者。义理学派关注的是事物的德性、本质,因而对“象数”的认识与象数学派不尽相同。

王弼视“象”为“意”的工具,..夫象者,出意者也。”“象者,意之筌也。”“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认为一味执着于“象”这个工具,那么就会影响到对“意”的把握,因而主张“忘象”而“得意”。

唐孔颖达是义理派与象数派的调和者,在“象数”问题上,认为“象”为卦象,而卦象又能“备事物之形象”,心“万物之象在其八卦之中矣。”将卦象看成是万物之象的模拟。这一点与象数学派观点一致。孔氏还认为卦象涵盖了万事万物之理:“夫八卦备天下理者,前注云备天下之象,据其体;此云备天下之理,据其用也。言八卦大略有八,以备天下大象大理,大者既备,则小者亦备矣。”盛孔疏与韩康伯注有所不同,孔疏以象为体,以理为用,认为卦象既模拟物象又模拟义理,物象是根本,义理基于物象之上。孔颖达进一步将“象”分为实象、假象,以符合物象实际情况的为实象,以不符合者为假象,“虽有实象、假象,皆以义示人,总谓之象也”加“象”的功用是“以义示人”、“明义”、“明人事”。“数”为蓍数,“数从象生,故可用数求象”数为奇偶之数、天地之数、阴阳之数,“阳奇阴偶之数成就其变化,……而宣行鬼神之用”。奇偶数代表了阴阳象。“象数”来源于“太虚自然”,而有“太虚之象”、”太虚之数”,此“太虚”指无形体、无造作的阴阳二“气”,故其具有“至精至变”的功用。“由其至精,故能制数;由其至变,故能制象认为象数是由气的至精至变而产生的。

宋代义理派易学家对“象数”的内涵和功用作了新的诠释。程颐认为象数是“理”的显现,“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易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义理是第一位的,象数是义理的显现。“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象是用,理是体;象是显著者,理是微隐者。两者融合在一起。这与象数学派以及孔疏以象为体、理为用的观点恰好相反。“.数”是“气”运行的度数,是由“气”形成的:“有理则有气,有气则有数。行鬼神者,数也。数,气之用。”认为奇偶、九六、天地等数是变化的度数,是对阴阳卦象与气象的标度。

张载认为“象”由气而来:“有此气则有此象。有气方有象,虽未形,不害象在其中。”与程颐不同的是,“象”不是因“理”而来,而是因“气”而来。甚至认为象即气:“凡象皆气也。”“象若非气,指何为象?”张载还首次对“象”与“形”作了区别,认为“象”指未成形或无形的事物,“形”指能用肉眼观察的、有形状的东西。他还提岀无形而有象,形和象可以互相转换。他所指的“象”是从卦象和物象中概括岀来的关于事物存在的概念。主张“数”是象成立后逐渐形成的,象未形成时无数可言:“夫混然一物,无有始终首尾,其中何数之有?然言者特示有渐耳。”天地之数的排列依赖于天地之象,天地之数又是为了成就和推行阴阳之气而已。数是后于气象的产物。

南宋初年杨万里本于程氏易学,指岀“象”为事理的表现,“象者何也?所以形天下无形之理也。”认为“理”是无形的,“人不可得而见”,而“圣人见天下有至幽至脸之理”,将无形之理表现出有形之象,“何谓象?物有事有理,故有象。事也理也犹之形也,象也犹之影也。以形、影比喻理、象,并不是说理是有形的,而是说理是根本,象只是理的影子。“数”也是表现“理”的一种形式,“天地之道不在数也,依于数而已。”数是“天地之道”的一种依托或工具,但是在理之后才产生的。

朱熹以象为卦象、万事万物之象,“象者物之似也。”片在象与理的关系上,主张象因理而生,“有是理则有是象”,“盖有如是之理,使有如是之象。”认为象与理是体用关系,理为体,象为用。他在解释程颐“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时说:

“其曰体用一原者,以至微之理言之,则冲漠无朕,而万象昭然已具也;其曰显微无间者,以至著之象言之,则即事即物,而此理无乎不在也。”

从理的方面说,则理体中有象用,“先体而后用”;从象的方面说,则显象中有微理,“先显而后微”。可见“象”是“理”的显现和功用。“数”同样也是“理”的显现,”易不过只是一个阴阳奇偶,千变万变则易之体立。若奇偶不交变,奇纯是奇,偶纯是偶,去那里见易。”数的交相变化体现了阴阳变化之“理”在“象”与“数”的关系上,主张先象后数:“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数”“有是象则其数便自在这里。”而象数又是本于“一阴一阳之理”而产生的。

清代王夫之对“象数”的论述.在义理派中独具特色。认为“象”是“易之全体”,“象,阴阳奇偶之画,道之所自出,则易之大指不逾于此也。”在“象”与“理”的关系上,主张象理统一说,认为“无象外之理”,“无象外之道”象和道(理)并非父子关系,不是“理”生“象”,不是两个实体,“不曰道生象而各自为体,道逝而象留。然则象外无道。”“道”(理)与“象”是同一实体的两个方面,“相与为一”,同实而异名。并从不同角度对象数与理关系进行论述:

由理之固然者而言,则阴交易之理而成象,象成而数之以得数。由人之占易者而言,则积数以成象,象成而阴阳交易之理在焉。

阴阳变通而成象则有体,体立而事物之理著焉,则可因其德而为之名。

或先有阴阳交易之理而后成象,或先有阴阳变通之象而后理著,前者本于程颐“有理则有象”说,后者本于象数派“有象则有理”说。看似矛盾,其实两者是一体关系,只是观察角度不同。王夫之提岀“象者,理之所自著也”的命题,“天地之化理,人物之情事所以成万变,而酬祚之道皆呈效于“象”中。理显于象,象中有理,两者不可分离,象又与气密不可分。不能象外求理,这又是张载“气象合一”以及来知德等元明清象数派“舍象不可言易”思想的发展。他虽然说过“即象以见理”但并不是以“象”或“理”为第一位,而是以一合的“理象”或“象理”(蕴含理之象)为第一位。

“数”在王夫之看来也是“理”、“道”的显现,“道之见于数者,奇偶而已”。易之数在于奇偶数之分合,数之相合表示“天地之德合”。数后于象,“象成而数之以得数”,“物生而有象,象成而有数”但数与象又是一体关系,“无数外之象”,“无象外之数”,”,象与数审视的角度不同,“易之所可见者象也;可数者,数也。”在《外传·说卦传》中对象与数作了系统分析:

象自上昭,数由下积。夫象数一成,咸备于两间,上下无时也,昭积无渐也,自然者无所谓顺逆也。而因已然以观自然,则存乎象;期必然以符自然,则存乎……数象由大小,数有多寡。大在而分之以知小,寡立而合之以为多……故象合以听分,数分以听合也……是故畴成象以起数者也,易因数以得象者也。

认为象数无先后、顺逆之别,象自上垂,数自下积,是人对事物本然状态的观察。因循“已然”而观察“自然”,则依靠“象”;期望“必然”以符合“自然”,则依靠“数”。也就是说“象”是可见可感的已然之迹,从“象”上可以考察事物的本然状态、本然之理;“数”是表达物象的数目,从“数”上可以了解到符合事物本来面貌的变化发展的自然规律。

王夫之认为象数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卦象易数,一是指现象度数。前者是用来考查、表达物象的符号、数目,后者是指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形象及量的规定性。前者是人为的象数,后者是自然的象数.认为前者来源于后者,“期必然以符自然”,前者不能违背后者。

综观象数派与义理派对“象数”的论述,可以看出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两派都将“象数”从卦象、易数扩展到万事万物的现象与度量,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模拟,后者是前者所象征的对象。逐步将“象数”从筮法范畴上升为哲学范畴。两派对“象数”的内涵、功能的认识基本相同。但在象数与义理的关系上都有根本不同(这也是两派之所以成为两派的根本原因),象数派认为象数是第一位的,象数先于义理,象数蕴含义理;义理派认为义理是第一位的,义理先于象数,象数本于义理。至于象数派有关象、数、理的观点,将在本论文第三章中详加论述。


小结

上古、《易经》、《易传》、汉代至清代对“象数”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上古、《易经》中的“象数''是一个筮法范畴,《易传》开始将它提升为易学范畴(介于占筮与哲学之间),历代易学家将之提升为哲学范畴(在术数中仍是占筮范畴)。

历代各家对“象数”内涵的界定,大体可分为以下几说:

1. 象数为龟象、筮数。

2. 象数为卦象、爻数。

3. 象数为解释卦爻辞和卦爻象所取的物象、事象及数量。

4. 象数为各种解易论道的图形、符号。

5. 象数为宇宙万物所表现的形象、现象、量度。

其中龟象、筮数是《易经》之前的占筮产物,不在本论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卦象爻数是“象数”的定型以及后世象数符号的基础。如果将第2与第4义、第3与第5义合并,那么象数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第2、4义)的象数指符号象数,即人为象数;第二层含义(第3、5义)的象数指事物象数,即自然象数。

(一)符号象数

符号象数是以卦象、爻数为代表包括各种阐释《周易》的符号、数量和图式,是从宇宙自然一切有形现象和度量次序关系中高度抽象概括岀来又可模拟、象征、推演宇宙万事万物的符号数量模型。

象数具有固定性、权威性、普遍性的特征。象数是以符号表示的,它本身没有说明任何意义,这就需要用文字语言一一“辞”来解读,象数是一种固定的不可更改的程式或模型,它本身的稳定性是与它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分不开的,这是在后世的不断解读中形成和赋予的。而不同时代、不同人的解读又是不同的,因而赋予象数符号的意义也必然多式多样。象数的这种特征,正是历代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要借《易》——-象数以阐发自己哲学思想的重要原因,也是象数的普遍意义之所在。

卦爻象数在《易经》中作为占筮范畴,其功能在于占断吉凶。《易经》卦爻辞多用“吉”、“凶”、“悔”、“吝”、“无咎”等占断术语。《左传》、《国语》中记载二十二条古占例,大多是引证《周易》经文或其他占筮书进行占断.其中有一爻变、数爻变、六爻皆不变等不同情况。

符号象数从《易传》开始作为易学及至哲学范畴,其功能发生了根本改变。《易传》还没有将筮法与哲理截然分开,它把卦爻象数的功能归纳为:明吉凶、断疑惑,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穷理尽性、立三极之道。其中占筮功能与论道功能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理性发展。

作为哲学范畴.符号象数的主要功能在于:模拟、推演、阐释宇宙存在、变化的规律.即论道。这种功能从《易传》开始,经汉象数学的应用发挥.到宋明达到高峰。

(二)事物象数

象数除了卦象、爻数以及后世的象图、数图的涵义之外,还用来表示宇宙自然万事万物所表现的形象和量度(包括一切表现形式和数量次序关系)。这就是《易传》所说的:“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这是上古三代以龟兆、筮数为“象数”的继续和发展。一切有形或无形但可感、有度可量的东西就是”象数如萧吉《五行大义·序》:

若夫参辰伏见、日月盈亏、雷动虹出、云行雨施,此天之象也;二十八宿、内外诸官、七曜三光,星分岁次,此天之数也。山川水陆、高下平凹、岳镇河通、风回露蒸,此地之象也;八极四海、三江五湖、九州百郡、千里万顷,此地之数也。礼以节事、乐以和心、爵表章旗、刑用革善,此人之象也;百官以治、万人以立、四教修文、七德阅武,此人之数也。

萧吉所说的“象数”是指涵盖了天地人所显现的一切现象和度数。它是符号象数所产生的根源和表征的对象。

历代易学家均以卦爻象征的事物为“象数”,其中不少人将万事万物的有形或无形但可感受的现象以及次序,度量皆称为“象数”,这种象数是实在的、存有的,故称之为“事物象数” 。

符号象数与事物象数之间有密切关系,符号象数是事物象数的表现方式,事物象数是符号象数所象征、比拟的对象;符号象数来源于事物象数,事物象数还原于符号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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