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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 刘莹、王素:藤田胜久、关尾史郎编《简牍描绘的中国古代的政治与社会》

 許學仁 2021-12-09

藤田胜久、关尾史郎编《简牍描绘的中国古代的政治与社会》

刘莹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王素 故宫博物院研究室

摘要:藤田胜久、关尾史郎编《简牍描绘的中国古代的政治与社会》是近年新出的一部简牍文集,收录中日学者论文十一篇。材料年代上自春秋,下至魏晋南北朝,涉及清华楚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青川秦牍、睡虎地秦简、居延汉简、悬泉汉简、尹湾汉简、张家山汉简、肩水金关汉简、长沙东汉简、长沙三国吴简以及韩国、日本古代木简;内容包括信息传播与交换、文书行政、政治权力与王朝统治以及社会结构、社会身份等多方面。内容广泛,视角独特,展现了中日简牍研究的最新进展。

关键词:简牍描绘  中国古代  政治与社会  概述与评论

 日本著名学者藤田胜久、关尾史郎编《简牍描绘的中国古代的政治与社会》,[1]是“东亚出土资料与信息传达”系列著作中的第四部。前三部的内容虽各有侧重,但作为共同特征,都关注东亚区域内出土文献的比较研究,重视出土资料所反映的信息传达功能,该书自然也不例外。该书收录中日学者论文十一篇。编者之一藤田胜久在“前言”中介绍该书的目的,指出该书关注中国战国至魏晋时期出土资料的历时性变迁,希望能够借此描绘中国古代各时期的政治与社会,并通过这些研究明确东亚国家与社会的特色。日本学者宫宅洁曾为该书撰写书评。[2]我们将从另外一个视角对该书进行考察。这里先将该书收录论文分为信息传播与交换、文书行政、政治权力与王朝统治三类进行概述,然后再进行评论。

一、关于信息传播与交换

该书关于信息传播与交换有三篇论文。

第一篇即藤田胜久的《中国古代的信息系统与社会——从简牍到纸、木简的选择》。题目特别标明“木简”,是因为韩国、日本出土的都是木简。该文视角独特,选材宽广,将秦汉时期的简牍,与东汉、三国以后的纸、简,视作两种信息系统,对简牍信息系统向纸、简信息系统的演变进行了概观,揭示出不同信息系统与行政制度的关系,并据此对韩国、日本古代木简的使用和行政制度从南朝的梁朝的引进进行了初步探讨。

该文首先根据简帛的用途,将中国古代的简牍与帛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书写于竹简、帛书正面的典籍和需要保存的资料,第二类是书写于竹简、木简和木牍之上的行政文书和相关记录,第三类是与交通和人际往来相关的简牍。指出这三类简牍与帛书需要的信息系统各不相同,其中,第二类行政文书的信息系统必须依靠行政制度传达。

以此为基础,该文通过分析秦汉简牍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过程,讨论了简牍的功能:秦代县级文书的传达,从简牍看,涉及文书传递、信息收发,以及制作副本、抄本等信息处理过程。这一信息处理过程,并不仅限于县级,实际也适用于秦代的全国,并为汉代所继承。汉代简牍信息系统的工作顺序可以通过居延汉简与悬泉汉简正、反面的“附记”(收发出入时间)加以了解。秦汉时期文书传递和信息处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副本、抄本与相关记录等,根据简牍用途的差异发生了形态上的变化。特别是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的“白”文书,功能、形态皆与前代有所不同,但利用“附记”记录信息处理过程这一点仍然继承秦汉的信息系统。

该文最后指出,在纸、简并用的信息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特点是,简牍的使用与国家法治、行政制度存在共通性。因此,在思考简牍信息系统的功能时,必须联系各时代国家与社会的行政制度。古代韩国、日本的木简使用方法是从中国输入的。信息系统的引进首先需要相关政治制度的引进。这一点,作为输入方的古代韩国、日本具有选择权。因此,韩国、日本古代使用木简的情况也反映出这一时期对南朝的梁朝的行政制度的引进和选择。

第二篇是畑野吉则的《汉代边郡的文书传递与管理方式》。该文主要是用比较方法,对汉代军政系统中的文书传递系统进行考察,希望通过对汉代甲渠河南道上塞与肩水塞的文书传递业务进行比较,探寻二者共有的文书传递管理方式。

该文认为汉代军政系统的文书传递管理有以下特点:居延、肩水地区制作邮书的最小单位是部,文书传递业务也以部为单位进行。部将制作的记录提交给候官,官对部提交的记录进行统计、编集,制作成以官为单位的“邮书课”。候官并不直接参与传递业务,而是以“邮书课”为基础,对文书传递业务进行监督。官制作“邮书课”提交给都尉府,接受都尉府的二次监查。官、都尉府通过监查发现迟留等情况,便对各部展开调查,并由官对承担责任的部进行问责。

该文最后,还结合悬泉汉简所见的民政系统的文书传递情况,对军政、民政两种系统的文书传递的管理方式进行了研究展望,认为悬泉置与部之职掌有差异,由此也产生了民政系统与军政系统的差异。希望通过对不同系统的文书传递情况进行比较,终能了解秦汉时期文书传递系统的整体面貌。

第三篇是吕静、白晨的《秦简所见私人书信的考察——与汉简私信的比较》。题目特别标明“比较”,自然也主要是用比较方法。大致是先通过对里耶秦简与睡虎地秦墓出土私人和家族书信进行比较,以观察秦代私人书信之类别,然后与汉简私信进行比较,以见秦代私人书信的特点与性质。

该文首先从里耶秦简中辑出私人书信八件,[3]从睡虎地秦简辑出家族书信两件,对其形制、样式、尺寸、书迹、格式、缀合等情况分别进行梳理和描述,并做出释文,对释文进行解说和注释,为进一步比较与鉴别夯实了基础。

该文接着将前揭秦简书信,从形态、日期、发信人署名、问候语、对收信人的称呼、内容、平阙式诸方面,与汉简书信进行比较,认为秦代私人书信总体而言已经具备了书信的基本要素:均由开头、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开头由发信人自称、收信人名及问候语组成。正文则是书信的主要内容。结尾部分多不完整,但应该使用了“敢谒之”来结尾,具有公文书的性质。而同是秦简书信,睡虎地书信与里耶秦简不尽相同,多是对邻里的问候。可见秦代书信同时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功能。另外,相比汉代书信,秦代书信具有朴素、率直、单纯和随意性的特点。而随着书信的出现和流行,信息传播有了新的手段,人际交往也有了新的方式。书信既是家族内部联系的纽带,也是社会中人际交往的新媒介。

二、关于文书行政

该书关于文书行政有三篇论文。

第一篇是蒋菲菲的《秦统一后的法令“书同文字”与古代社会中的“吏学”——以里耶秦简中的公文书为中心》。该文主要关注秦统一前后公文书的文字及其字形的变化,利用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对秦代“书同文字”法令实施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指出秦商鞅变法后,文字的使用与国家权力的管理、运用相结合,并被用于维护专制体制。

该文首先以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所见的“度”与“诊”的字义和用法为切入点,经过分析后指出,秦统一之前,严格限定字义的用字方法已经是秦代公文书的显著特征,为秦统一之后的“书同文字”作了铺垫。

该文接着对始皇二十六年颁布的“书同文字”法令进行研究,指出:其主要对象是维持国家行政运行的公文书,具体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统一字形,为此不惜变更礼仪用语和部分事物名称。二是统一公文书的样式,并规范专门用语。统一后的秦帝国,形成了新占领地区。为了在新占领地区推行文书制度,秦派出大量旧地官吏,负责新占领地区的文书制作与新官吏的培养,保证该地区各层级官僚对日常行政事务的法令、文书样式及专门用语的意义有共同的认识,并能维持地方政府的行政运营。同时,秦也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文书系统框架,保证了广大领土内文书行政的统一。秦灭亡后,这些精通文书行政的官员变为了汉代官吏,故汉代公文书系统继承了秦代关于文书样式及特定文字的规定。

此外,商鞅变法破坏了血缘氏族社会,使周礼制社会转为秦吏治社会,改变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构造。秦吏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大规模且有体系地使用文书用语的职业管理者。而对吏的教育和培养,使“吏学”文本得以传承。这对文字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秦汉的文字只是行政工具,并不具有神圣性,与清代因为科举而出现的对文字敬畏的“敬惜字纸”现象完全不同。

第二篇是侯旭东的《关于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性质的新解释》。[4]该文主要将“君教”牍、“Î曹言”简及“草言府”简,置于政务处理过程中,对其性质及门下、侯相、诸曹、长沙郡府、临湘侯国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展开探讨,借以说明长沙三国吴简的性质。该文指出:

吴简中“君教”牍的数量并不是很多。在政务处理过程中,只有几种重要的定期帐簿及特殊业务,或者制作必须由郡府处理的文书,需要期会掾、核事掾及主簿反复检查、确认的情况下,才会准备“君教”牍。“君教”牍至少具有三个功能:一是记录事务概要,二是提示门下系统审查顺序,三是记载侯相指示。这三个功能实际上是一系列的决策。这种文书东汉中期已经使用。“君教”牍不能单独保存,而是要附在相关业务文书、帐簿之后,反映了门下系统与侯相的工作。

吴简中大量存在的“×曹言”简,反映了诸曹最为日常的政务处理程式。这些经过诸曹直接处理的文书,要定期提交门下,并封存保管。此外,诸曹无法自行判断,必须经过侯相审查的文书,则由诸曹检查后向上级机关提交。此时也需要记录概要,并以“×曹白”的形式,与文书、簿籍一同送达门下,经掾与主簿审核后,再提交侯相。这类文书需要郡府答复,便有了“草言府”简。“草言府”简是诸曹制作的文书草稿,反映了长沙郡府与临湘侯国的职责和业务分工。

诸曹是临湘侯国实质上的政务处理中心,大部分的政务在诸曹即处理完毕,须向门下报告者是少数。诸曹以侯相的名义承担了上行、平行与下行文书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发出“曹敕”。门下则是形式上的核心,与诸曹在业务与职责上有分工和协作。门下要对诸曹提出的簿籍、文书进行审核、检查,同时还要审查诸曹以侯相名义制作的文书草稿,制作正式文书,并负责发送。

该文将这批吴简分为七类,指出其中以仓曹、户曹提交的文书为主,还包含若干田曹提交的文书,但其他曹提交的文书很少,是临湘侯国主簿与主记史保管的文书、簿籍的一部分。据此似可对长沙走马楼J22出土吴简的性质做出新解释。

第三篇是关尾史郎的《出土史料所见魏晋、“五胡”时代的教》。该文也是以长沙吴简中的“君教”牍为核心史料,希望通过对“君教”牍的样式的考察,同时借鉴五胡十六国时期吐鲁番文书中“教”的用法,参考吐鲁番文书中“白”文书的形制,对长沙吴简“君教”牍的地位进行新的思考。

该文首先列举了长沙吴简中的十四件“君教”牍,对其进行概观。这十四件“君教”牍,不论是木牍还是竹牍,样式都基本相同。接着,在明确了“君教”牍的样式后,对“白”文书与“君教”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论。“君教”牍在双行小字记录日期之后常写有“白”字,表明“君教”牍与县之列曹呈上的“白”文书可以对应,而这些“白”文书又多与各种簿籍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君教”牍中,发出“白”文书者也为列曹属吏。

该文指出,吐鲁番文书中有九件北凉文书含有“教”字,其中八件为“辞”和“启”。吐鲁番文书中的“教”基本都出现在“赐(蒙)教,付曹”的固定句式中,即吏民通过“辞”和“启”,请求长官赐“教”,并将其下达至相应的列曹。毫无疑问,五胡十六国时期,“教”即地方行政长官的命令。通过吐鲁番文书中的实例,可知“教”的发出要以吏民提出的“白”文书为前提。另外,根据吐鲁番出土“白”文书,可以看出发出“白”文书者也为列曹属吏。

该文认为,将这些吐鲁番文书与长沙“君教”牍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样式极其类似,北凉时代“白”文书的通判部分与长沙“君教”牍的中、下段部分相当。“君教”牍中的丞与吐鲁番文书中的校曹主簿相当,“君教”牍中的主簿则与吐鲁番文书中的主簿、功曹史等相当。二者虽有时间、地域、书写材料的差异,但形式应是由书写材料及其利用方法决定的。“白”与“君教”同时写在竹简或木简上,再编纂成单一的册书。列曹定期呈上事案的“状”,只要是“白”文书,侯相便须画“诺”,这种“白”与“(教)诺”的交换也是一种日常惯例。[5]

三、关于政治权力与王朝统治

该书关于政治权力与王朝统治有五篇论文。

第一篇是水野卓的《王位继承中所见的周之东迁——以清华简〈系年〉为线索》。该文主要关注西周王朝拥有的统治权在东迁之后为何得以延续等问题。

该文比较了《史记》《春秋左氏传》《汲冢竹书纪年》中有关幽王死,平王立的不同的记述,提出“携王”是否为周王朝正统之王,平王为何能作为正统之王即位的问题。关于前一问题,该文利用了清华简《系年》所见“携惠王”的记载,认为“携王”可能是周王之外称王的君主,其势力仅限于携地。关于后一问题,该文则指出:平王作为春秋之初的太子,与君主是表里一体的关系,可以承担祖先祭祀,可以称“天王”。他与君主共同掌管统治权,使一度“灭亡”了的周朝再兴,是唯一的正统。另外,根据《系年》记载,平王是“立于京师”。而“京师”是“可以进行祖先祭祀的中心地”。平王通过在“京师”举行包含文王在内的祖先祭祀,与维持天命的文王能够一体化,东周王朝也借此与西周王朝产生了联系。尽管如此,东周王朝在建立之初就实际仅相当于诸侯。

第二篇是广濑薰雄的《青川郝家坪秦墓木牍补论》。[6]该文主要对青川郝家坪秦墓16号木牍正面释文第一句中的“内史匽氏臂更修为田律”进行重新解读。

关于“内史匽氏臂”,该文认为,“匽氏”为人名,“臂”则为另一人的名字。内史有二人说,对理解战国秦汉时期的内史具有重要的意义,说明战国秦时的内史,至少在惠文王时期就已转变为治理京师的行政官,并分左右。由此可见其与汉代左右内史之间的关系。

关于“更修为田律”,律名当作“为田律”。“修律”指将已定之律再次公布的王命。胡平生已经指出,此“为田律”中的“为田”即《史记·秦本纪》及《商君列传》中的“为田开阡陌”“为田开阡陌封疆”中的“为田”,亦即商鞅变法中的“为田”。该文则进一步提出,青川郝家坪秦墓木牍所记的律文很可能就是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变法时所定之律。

该文接着将该律文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相同律文进行比较,对其中涉及田地区划的部分进行了分析,并对渡边信一郎关于阡陌构造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该文认为,律文“亩二畛”指亩与亩之间有一条畛,“一百道”指每一百亩设一条道。“百亩为顷,一千道”即每十顷设一条道。“道广三步”指陌、阡规模相同,其道均宽三步。律文在此处并没有使用“陌”“阡”专用语,因为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并没有名为“陌”“阡”的道。此外,关于十顷之田如何排列的问题,该文与渡边信一郎的意见稍有差异。渡边认为十顷分为两列,每列五顷,该文认为十顷之田仅为一纵列排列。

第三篇是孙闻博的《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以称谓、禄秩与吏员规模为中心》。[7]该文主要将秦的县制推行与县、乡行政关系两个层面结合,探讨秦汉的县、乡关系。该文认为:

秦的郡县制是逐步推行的。商鞅首先在关中地区实行县制。秦孝公迁都咸阳后,才逐步推行至地方。秦县行政主官为令,商鞅推行县制之初,确立的可能是令、丞(及史)系统。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县属吏的设置,建立了县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由于诸官啬夫包括乡啬夫,县、乡组织关系也同时确立。县制的确立是商鞅第二次变法的中心环节,对后续改革产生了关键的作用。在县、乡制度确立之初,乡实为县之分部,乡政是县政之一部分。乡之主官即“乡部啬夫”,实际是县分部派出之吏,身份是县吏。但另一方面,县、乡官吏的构成,又有较大区别。乡吏主要由啬夫、佐、史构成,在秦汉出土文献中又称作“乡官”,其与县仓、司空、田、畜等诸官同属县廷“下属机构”。故应将县、乡行政置于“县廷—诸官”的行政关系之下进行考察。

秦代的县、乡主官,即令与有秩,禄秩与地位均较汉代为高。秦汉之际,主官的禄秩均下降,并出现了新的主官名称,演进为令、长与有秩、斗食。这反映汉代虽然继承秦制,但制度的细节已经出现了细微的差别。

该文最后统计了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的吏员数量。秦代领土有“故徼”与“新地”之别,迁陵县为“新地”。尽管吏员规模可观,但“新地吏”常常不足。关于秦对新占地区的统治模式、行政管理、官僚组织,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第四篇是于振波的《走马楼吴简所见的乡的行政》。该文主要探讨三国时期乡的行政特征,并与汉、晋进行比较,观察乡的权限、地位、作用的异同。

该文首先统计了临湘侯国乡的数量,认为临湘侯国至少有十一乡。三国时期乡的吏民户口数量虽然较少,但乡作为县之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具有其他行政单位不可替代的功能。乡的行政业务非常繁琐,大部分业务为户籍管理与赋税征收统计,都由乡吏完成。当时户口簿籍的制作与管理,赋税的征收统计,如口算征收、徭役统计,以及吏民田家莂的制作等,均以乡为单位,记录的也是乡名和丘名。不仅如此,依据税种进行的统计,根据户品征收的钱,也是以乡为单位。

该文还认为,面对繁琐的行政业务,走马楼吴简所见乡吏却大部分是临时“因事而设”的县吏,如劝农掾、典田掾等,在乡级行政中非常活跃。有学者认为,孙吴时期乡级行政单位权限萎缩。但要证明这一点,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当时乡吏行政权与汉代相比是否萎缩;二是县吏权限是否分散化。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秦汉时期常设乡吏的数量非常少,只有三老、有秩、啬夫及乡佐。尹湾汉简记载的乡吏数量甚至没有达到西晋的标准。如果三国时期乡级行政单位权限出现萎缩,就不能解释这种现象。另外,走马楼吴简数量庞大,记录的内容虽以户口、赋税、仓库管理为主,但并不全面。吴简所见“乡吏魁帅”、“乡吏帅”是一种通称,包含了县廷派遣至各乡的县吏,和乡、里、丘常设的官吏。因此,要想否定常设乡吏在行政中的作用,仍需更多证据。

第五篇是苏俊林的《汉晋时代士伍的身份及其变化——以出土简牍为中心》。该文主要分析秦汉时期士伍的身份和地位,考察其在汉晋之间变化。该文认为:

里耶秦简所见士伍繁多。由于承担杂役内涵不同,士伍可成为戍卒、徒、里典、邮人等,但士伍身份并未消失,而是与这些新身份一起使用。士伍既非罪人、刑徒,也不是卒,更没有军人性质,是一种社会身份和户籍身份。与大夫、不更等相同,士伍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居延汉简士伍身份有两种名籍格式。士伍与公士、上造、大夫、公乘等爵记在相同位置上,但士伍并非爵位;与公卒、庶人一样属于无爵者,但三者地位并不相同。一般认为,士伍的身份略高于庶人。

秦汉时期士伍有三种来源:夺爵、傅籍以及(隶臣等)免为士伍。夺爵为士伍是士伍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并非主要来源,傅籍才是士伍常态化、制度化的来源。根据岳麓秦简以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记载,公士、公卒、士伍、司寇、隐官之子,到达一定年龄后需要傅籍,“自然”成为士伍。另外,秦代某些官署的隶臣、家臣可被免为士伍,这是士伍来源的一种补充形式。

根据《二年律令·户律》,汉代存在“有爵者—无爵者(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的身份体系。这一身份体系由三个子系统——爵制系统(有爵者)、民系统(公卒、士伍、庶人)、刑徒系统(司寇、隐官等)组成。这一系统内部,既有等级区别,也有等级的升降和身份的流动。爵制系统与士伍之间的身份流动是双向的,有爵者可以成为士伍,士伍也可以通过民爵赐予获得爵位,成为有爵者。士伍本身属于民系统,成年的男性庶人可以通过傅籍成为士伍。士伍犯罪,则成为刑徒,刑徒可免为庶人,继而成为士伍。在整个身份系统中,士伍处于重要位置,是“爵制系统—民系统—刑徒系统”中身份转化的关键一环,既是爵制的“起点”,也是刑徒身份上升的“终点”,是身份系统中的枢纽。

长沙吴简有士伍的两种记录,即租税交纳簿及名籍。秦汉的士伍都是成年人,孙吴的士伍则多为未成年人,在年龄结构上发生了变化。秦汉时期,身份系统中居于枢纽位置的士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随着“夺爵为士伍”所带来“耻辱性”,以及爵制的泛滥,士伍的实际价值越来越小,卑微化的趋势不可避免。

四、评论

该书作为日本学者编的简牍文集,首先反映的自然是日本学者对简牍的思考。其中,作为该书编者,藤田胜久与关尾史郎的思考无疑更值得关注。

藤田胜久提出古代韩国、日本的木简,其使用方法是从中国输入的;与木简使用相关的行政制度,也是从中国引进的。应该说,这一观点的提出,有着十分特别的历史背景。我们知道,中国的简牍时代,从先秦开始,直到东晋末年才基本告一段落(这里说“基本”,是因为唐代西域少数民族地区仍使用简牍)。而日本的木简使用,主要在中国的唐宋时期。由于时间存在巨大反差,日本较早曾有木简本土发明说,稍后又曾有木简直接从中国舶来说。直到近年,韩国出土多批木简,时代主要介于中国的南北朝与唐宋之间,日本学者才提出木简经韩国传入日本说。这是日本学者重视“东亚出土资料与信息传达”的背景之一。而我们认为,将木简使用方法与相关行政制度经韩国传入日本,具体定在南朝的梁朝时期可能更为合适,因为这与另一背景相关。这就是日本近年提出的“欧亚东部世界论”。而“欧亚东部世界论”的构建,就是以《梁职贡图》《梁四公记》《梁书·诸夷传》描绘的国际文化交流图景为基础的。[8]这毫无疑问是值得持续关注的学术新动向。

关尾史郎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将长沙吴简与吐鲁番十六国文书结合,进行比较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该书所收论文属于最新研究成果。我们知道:长沙吴简主要属于临湘侯国的文书档案,吐鲁番十六国文书主要属于高昌县的公文书,二者级别相同,性质相近,原本具有很强的可比性。然而,在目前研究界,简牍与文书属于两个不同的出土文献研究门类,能够进行跨界研究者,实际极为少见。而关尾史郎原本就是“吐鲁番学”资深学者,在“吐鲁番学”领域已经耕耘了四十年,即便在从事长沙吴简研究的二十多年间,仍未放弃“吐鲁番学”研究,故能驾轻就熟,纵横捭阖,将两个不同门类的文献合炉而冶,进行比较研究。长沙吴简有“君教”牍,吐鲁番高昌县文书有含有“教”字的公文书,长沙吴简和吐鲁番高昌县文书都有“白”文书,两相比较,求同存异,自能梳理“君教”牍与“白”文书的制度演变之迹。这毫无疑问是值得学习的新的研究方法。

关于信息传播与交换的另兩篇论文,畑野吉则关注汉代军政系统公文书的传递与管理,吕静、白晨关注秦汉私人书信的形制、样式、功能等的考察与比较,一公一私,虽然缺乏藤田胜久那样的大视野,但具体而微,涵盖了简牍时代信息传播与交换的不同层面,对藤田胜久语焉不详的第三类与交通和人际往来相关的简牍也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堪称相得益彰。

关于文书行政的另兩篇论文:蒋菲菲实际只是将“书同文字”作为一个切入点(因为关于“书同文字”的讨论早已题无剩义),重点在于梳理“吏学”和吏治社会的形成过程。侯旭东是长沙吴简研究的中坚,对吴简性质的求索不遗余力。尽管如此,就该文而言,我们更关心侯旭东与关尾史郎的思想碰撞。譬如,侯旭东认为吴简中的“君教”牍的数量并不多,真正反映日常政务处理的是大量存在的“×曹言”简。而关尾史郎认为“君教”牍所见的“白”与“(教)诺”就是政务处理的一种日常。这种思想碰撞,无疑有助于“君教”牍研究的推进。

关于政治权力与王朝统治的五篇论文,水野卓主要关注东周政权的正统性问题,虽然仅以清华简《系年》为线索,但这个线索的分量实际很重,由此可见清华简《系年》的史料价值。广濑薰雄探讨的虽然是老问题,但对于他修正自己旧作的错误十分重要。[9]孙闻博、于振波的研究分别以县、乡为中心,县、乡的研究虽然也是老问题,但由于有新材料支撑,老问题也能焕发青春魅力。苏俊林认为士伍在孙吴时期身份逐渐卑微化,这一点对于了解汉魏之际社会结构变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前揭宫宅洁书评认为该文对士伍身份卑微化的原因解释得并不充分,这是现有材料不足的问题,而不是该文的问题。

该书收录中日学者论文探讨的问题,既与正统性、政治权力等中国古代史研究的传统核心问题密切相关,又反映了社会人的关系与网络等新视野,展现了中日学者简牍研究的最新进展。不仅如此,中日学者在研究中充分展现了各自的研究视野与学术关怀,提供了一种学术上的“比较”途径,也是可圈可点的。总之,这是一部值得推荐的中日简牍研究的最新成果。

注释:

[1] 藤田胜久、关尾史郎编:《简牍が描く中国古代の政治と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17年。

[2] 宫宅洁:《藤田胜久・关尾史郎编<简牍が描く中国古代の政治と社会>》,《日本秦汉史研究》第20号,2019年。

[3] 吕静《里耶秦简所见私人书信之考察》(《简帛》第15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一文另外补充了两件。

[4] 另参侯旭东:《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性质新探——从〈竹简(肆)〉涉米簿书的复原说起》,长沙简牍博物馆编:《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59—97页。该文在2017年文的基础上,对长沙三国吴简的性质做出新解释。

[5] 关于长沙汉吴简牍和吐鲁番十六国文书所见“画诺”问题,参阅王素:《“画诺”问题纵横谈——以长沙汉吴简牍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17年第1期。

[6] 该文稍后有中文本。见广濑薰雄:《青川郝家坪秦墓木牍补论》,《简牍学研究》第7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8年。据中文本“附记”,日、中两种文本内容基本相同,引文与参考文献略有调整。

[7] 该文同时有中文本。见孙闻博:《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以称谓、禄秩与吏员规模为中心》,《简帛》第15辑。

[8] 参阅铃木靖民、金子修一编:《梁职贡图と东部ユーラシア世界》,东京:勉诚出版,2014年。王素:《从东亚世界论到欧亚东部世界论——日本学界关于中国中古国际秩序与地缘政治研究新动向》(讲座),2015年6月9日,北京师范大学;米婷婷:《梁元帝〈职贡图〉基本问题新探》,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2020年;吕博:《〈梁四公记〉与梁武帝时代的文化交流图景》,《历史研究》2021年第1期。

[9]广濑薰雄:《秦汉时代の律の基本的特征について》,《秦汉律令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10年,第141—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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