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匠心卓建(四十五)│如何判定劳动者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律师戈哥 2022-01-22

图片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律师解读

律师介绍

图片

刘某于2007年12月24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入职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任操作助理。2009年11月,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每三年一签。2015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10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3月24日,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刘某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为由,口头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具体理由为:2017年3月21日,刘某负责上传的货运单因内部系统区域未明确标注,致无需报关的货物列入拟报关货物中;2017年3月22日,发现出口货物拍照数量与实际数量不匹配后,未及时跟进并寻求解决致整车货物未能通过海关,给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预计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次日,刘某收到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寄出的《员工违纪解除合同通知书》。

刘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并支出律师费10000元,要求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自2007年12月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折算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年终奖、律师费,A运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解除通知书、员工手册、通知工会的电子邮件、辅导报告等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的主张。

图片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什么条件?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刘某在被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4.刘某主张年终奖能否获得支持?

5.刘某支出的律师费能否获得支持,如何计算?

6.A运输公司是否应对其深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图片

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辅导报告仅能显示该公司对刘某进行工作时的辅导,员工手册并未规定辅导报告是严重违纪的必要条件,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因违规操作及玩忽职守给其造成了10000元的经济损失,故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

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系某运输公司在深圳的分支机构,故应对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刘某部分胜诉,故按刘某胜诉金额÷刘某主张金额×5000元的方式计算应支持的律师费。

劳动仲裁委裁决: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刘某自2009年11月至2017年3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700元、年终奖2500元、律师费4000元,A运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项,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图片

一、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中,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证明如下几点:1.存在规章制度;2.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或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3.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单、电子邮件公证书等可以证明其制定了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刘某也予以签收,故而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某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由刘某签字的辅导报告仅能证明刘某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公司方给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但并无其他内容。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失误的程度,公司方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10000元损失已客观产生且与刘某的失误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而从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解除过程来看,2017年3月21日及3月22日发生的失误,3月22日就做了辅导并签署了辅导报告,但公司方在2017年3月24日即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直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其处理的方式缺乏合理性。因此,其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也在情理之中。

二、关于刘某在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作年限认定

虽然刘某是于2009年11月才与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早在2007年12月,刘某就已入职该公司,刘某也提交了工作照片等证据证明该主张,但因时间太过久远,刘某未能提供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等证据反映刘某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11月,故而仲裁委并未支持刘某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10月在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的主张。

但代理律师认为,仲裁委未支持刘某该项主张的原因主要为证据不足。如果刘某能够提供2007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该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当一并计算。理由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刘某系直接被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招录,虽然在前述期间表面上被劳务派遣至该公司,但一则刘某前后工作的工作场所、岗位、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其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并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二则刘某在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作岗位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因此,刘某的工作年限可以从2007年12月开始计算。

当然,本案也给我们以启示,如果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的确可以规避多方面的成本或法律责任,包括招聘、管理、薪资报酬、离职等。具体到本案,通过劳务派遣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

三、关于年终奖

本案中刘某的年终奖请求得到仲裁委及法院的支持,主要源于以下两份关键证据,首先是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上明确载明了薪资报酬中有年终奖并载明了具体的组成、金额及核算方式;其次是分公司在刘某离职时出具的离职工资结算表,该结算表明确载明了离职当月拟发放的工资及其具体明细,但未包含部分月份折算的年终奖。因此,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对此均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理律师所经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年终奖是否获得支持,存在裁审不一致的情形且各自裁判标准不完全统一,主要体现在对于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实际每年均发放了年终奖,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并无书面约定情况下是否支持离职当年度年终奖的情形。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年终奖的裁判实践为:仅有在劳动者一方直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的书面约定,且支付金额确定、支付条件成就时法院方才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否则往往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是多少,如其胜诉的,最多由用人单位承担5000元的律师费。具体到本案,刘某在仲裁阶段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元,刘某的胜诉比例约为80%,折算后为8000元,因此,刘某被支持的律师费应为5000元。仲裁委的处理结果不当。

五、关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系某运输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其虽然具备用工资格,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案虽然为劳动争议案件,但并不影响分公司与总公司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的定性,因此虽然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可能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但其民事责任最终均需由某运输公司承担,在A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刘某相应款项的情况下,A运输公司补充承担,此即为补充清偿责任。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匠心卓建》是卓建律师的第一本经典案例集,收录了自2007年卓建律师事务所创所以来,卓建律师亲自办理和总结的部分经典案例。全书分八大篇章,分别为公司法案例篇、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例篇、知识产权案例篇、金融保险案例篇、劳动人事案例篇、刑事案例篇、行政诉讼案例以及其他争议案例篇。

图片

《匠心卓建》编委会

主      编  张斌

副  主  编  金振朝00杨林00王志强

编委会成员  朱凯旋00罗梨花00吴疆00钟燕军

王茜00毛晶晶00徐凯00王岭  刘伟  0 0

唐本全00陈意佳00沈冬璇00段璟逸

萧明皓00谢柳思00李国民00贾春平  

编     辑: 汪思明

【温馨提示】鉴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结论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匠心卓建》系列文章的定稿时间为2019年8月,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至发布时部分法律法律规或已修订、更新、废止,收录的相关案例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其观点或结论亦可能随之发生变化。读者在阅读时请予留意,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  E N D  -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