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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股东借款+债转股”是投资人最深的坑,而所谓的“明股实债”真的能解决这个难题吗?

 系统演化战略 2022-02-04
当投资人投资了一家公司之后,投资人就成了公司的股东,股东的身份瞬间就让投资人有了当爹当娘的心态,尤其是通过投资成为大股东的投资人,更是半路夫妻还把自己当成亲爹娘,没有搞清楚自己的真实角色。当然把自己投资的项目当初亲儿子养也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一味溺爱不知轻重和分不清边界就会引火烧身惨不忍睹触目惊心。


现实情况下往往是所谓的信任关系和迷之自信让投资人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现实情况下,投资人敢拿出钱给被投资项目,这个项目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肯定是有信任基础,这个创始人很有可能是投资人之前的部下、爱将、同学或者朋友。
如果投资是成功的,项目发展的也很不错,投资人作为股东为项目持续注资,不管是以增持还是以借款的形式,或者是债转股的形式,都是没问题的,获得相应的收益也是理所应当;
但是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或者发展遇到障碍,很多投资人的第一反应往往不是理智思考项目是否存在严重的商业缺陷和发展问题,反而是动用所有资源关系ALL in来救助,这个时候就会产生非理性加注,和赌博里面的非理性不断加注是一个逻辑,当投资人意识到项目真正无可挽回救不活的时候,又往往错过了最佳的止损和退出时机,这个时候只能愤怒的找律师来和创始人翻脸去强压还款条款,根本上讲这都是无用功,因为项目创始人是不会用个人财产去还债的,更不会抵押自己的房子,最多的时候创始人往往会拖延时间、认错反思或者作出唯唯诺诺的样子,但是都无济于事,现实情况下很多投资人在这个时候仍然会上当,还会不甘心的以为自己是运营专家试图解决,这就是真实情况,每天都在发生的真实情况。出钱的人往往没有当成大爷却被动的做了孙子。
最后往往只有一种结果就是让创始人出局,重新换人救命,但是这时候大概率是救不活的,因为项目上上下下里里外外都渗透着创始人的影子和影响力,已经到了病入膏肓不可救药的地步,甚至会引起大面积的人员纠纷和经济责任。投资人还得被迫继续处理后续的问题,比如内部重组、团队建设、劳动纠纷、经济责任等等,这就带来更加持续的损失。


 
血淋淋案例告诉我们,在失败项目面前,债转股对于投资人是深坑

笔者亲历多个类似的股东多次借款的失败案例,很多都是以为债转股就能规避风险,其实是投资人股东完全没有风控的概念。以之前参与的某下载平台旗下视频网站项目为了,投资人前后提供了四个亿左右的资金,有两个亿左右是按照股东借款提供的,目的是为了项目度过难关,投资人也不去考虑股东借款的风险,完全是因为和项目团队的信任基础和所谓的债转股条款,以为实在不行团队会还钱,这就是重大的风险盲点,股东借款是和项目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与团队或者创始人没有任何关系,创始人没有任何义务要为投资人买账,更不会用自己的钱为项目公司填坑。


 投资有风险,风险绝不只是钱,而是投资人所拥有的一切

可见投资有风险,风险不只是钱,更是人情、资源、能力一切的加总,投资是个系统工程,如果不能对公司内部业务和运营有深入的了解和认知,所谓的看项目猜赛道就是个笑话。
股东借款更要慎重,很多投资人股东不知道这里面的坑,以为签一个所谓的债转股协议就是保命符就可以兜底了,殊不知如果项目失败了股权还能有价值吗?所谓的股权只是商业项目的法律体现形式而已,项目的成功与失败才是股权价值的根本。而且一旦项目是有重大商业缺陷的,股东的借款就是创始人的毒品,一次上瘾就会不断重复,当股东开始意识到这是个坑的时候,项目也没救了,创始人也快要出离了,这时候你所谓的债转股就一分不值钱财两空了。



明股实债说不清的救命稻草,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

现在市面上有提出用明股实债来规避股东投资和借款的风险,这个概念一时难以理解,股权也好债权也好都是投资人与项目公司的关系,而风险往往是投资人是创始人的关系,这两重关系如何规避投资的风险呢?所谓明股就是投资人在协议上明确投资了项目公司,而实债到底是和项目公司的债权关系还是和创始人的债权关系,在法律上如何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所以具体明股实债的具体会计处理取决于投资协议对于投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的约定。
如果明股实债业务被判定为债权性质的投资,也就是以投资的名义投出去的资金,那么实质的关系就是贷款业务,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作为利息所得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与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应将该项融资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支付的投资回报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到期偿还做偿还长期借款处理。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股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一般不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一般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入账,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作为股息分利处理。相应的,被投资企业应该做实收资本进行会计处理,支付投资回报作为分红处理,到期偿还做减资(公司偿还)或不做处理(大股东偿还)。所以本质上是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具体是否真的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期待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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