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使用警具、警械;《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规定:(1)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2)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3)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潮)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枪支、警械警具,都是为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如果未按要求携带,就会影响任务的执行和任务的完成,给自身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如果警察有枪支警棍、警绳、头盔等,那么警察就有了武力后盾, 威慑力就会大大增强,就有了完成任务的良好条件。所以,在面对违法人员不配合执法、对抗执法的情形下,应依法依规使用警械、警具,维持秩序、执行法律。
(二)未迅速报告请求增援;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制定印发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5条规定,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本案中,民警没有遵循“小警情、大联动”的原则,没有以最快的速度通知110报警服务台,没有及时联系周边警力进行增援,控制现场局势发展。如果先期到达的警察及时请求增授,就不会发生和违法者对峙20分钟的局面。
(三)民警行为涉嫌失职;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警察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暴力工具。国家赋予警察特殊的权力,警察依靠特殊的职权和强制力,对威胁国家政权的敌对势力和人员实施坚决的镇压和制裁。在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管理活动中,国家赋予了警察管理职权。通过警察的管理职能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等。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是警察力量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职能的具体体现。警察有权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如果每个警察,每个公安机关都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国家还会有正常的秩序吗?国家的建设事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的生命安全还会有保障吗?
失职,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失职的行为。不履行,指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责任没有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大意。所以,本案出警警察没有很好地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未能及时制止事态,未能及时完成任务,构成失职,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