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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情形

 释然无相 2022-02-16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未约定履行条件且未明确放弃债务人责任,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保证。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借款合同|借条

案情简介:2016年,刘某汇款5万元给牛某,牛某转账给李某,牛某先后两次向刘某出具借条确认自己向刘某借款5万元。2018年,法院生效判决以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2019年,刘某诉请牛某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认为:①《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意思表示系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还是保证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而仅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情况下,如该借条未约定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履行条件且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第三人出具借条行为可认定为债务加入。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人系李某、借款通过牛某转给李某等事实均无异议,牛某在此情况下针对该笔债务先后两次向刘某出具借条,可说明牛某具有加入债务意思表示,因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亦予以接受属于债务加入有效形式,故牛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实际构成债务加入,判决牛某偿还刘某5万元。

实务要点:第三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如该借条未约定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履行条件且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保证。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终496号“刘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刘某云诉刘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第三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张丽新、唐大利,北京三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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