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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会、林苗、胡发清 | 校园欺凌的现象观察及其治理路径重塑

 南国红叶LY9 2022-03-17

作者简介

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林苗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胡发清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

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暴露出现行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校园欺凌行为多样、成因多元,单一主体和措施无法根治校园欺凌,导致预防、发现、处理和救济等各环节都面临诸多困难。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做了制度性规定。治理校园欺凌,根本路径在于构建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预防-处理-救济”综合治理体系。事前预防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其中;及时发现和处理是遏制校园欺凌的有力措施,应当完善校园欺凌的强制报告和教育矫治体系;有效的安抚救济是降低欺凌后果的必要配套措施,应当关注校园欺凌中的受害学生。

关键词:校园欺凌;行为外化;成因;综合治理

引  言

近年来,随着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和暴力事件不断曝光,校园欺凌这一隐藏于角落、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公布的一份针对10省市5864 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报告显示,32.5%的中小学生表示“偶尔会被欺负”,而6.1%的中小学生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有学者在2 016 年4~6月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学生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有效治理校园欺凌成为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学校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校园欺凌行为类型多样,手段隐匿不易发觉,使得预防、发现、处理和救济面临诸多困难。校园欺凌是多方面原因使然,单一主体、方案和措施都无法从根源上杜绝欺凌事件的发生。应当准确界定校园欺凌的内涵并归纳其行为外化类型,深入探究校园欺凌的成因,反思现行治理方案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预防-处理-救济”综合治理体系的具体方案。

一、校园欺凌的内涵及其行为外化

 1.“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

有关“校园欺凌”的内涵及其外在行为表现,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是根据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是国家文件首次使用“校园欺凌”这一表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进一步拓展了校园欺凌的外延,将“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均纳入校园欺凌的范畴。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采用了这一定义,该法第130条第(三)项规 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校园欺凌的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特定化。欺凌行为只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实施欺凌者和遭受欺凌者在身份上都必须是在校学生,不包括校内教职工和校外人员。当然,并不要求是同一学校的学生,不同学校学生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从而造成伤害的, 也是校园欺凌。

(2)行为空间延展化。尽管说学生欺凌行为多发生在校园内部,但不能把校园欺凌理解为只是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学生欺凌行为,其在行为空间上具有延展性,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只要是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行为,都是校园欺凌。换句话说,判断是否属于校园欺凌,关键在于识别行为主体双方是否都是学生身份,而非考察行为发生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校园欺凌等同于学生欺凌。

(3)行为表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肢体欺压、语言侮辱、社交孤立等方式外,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播带有贬低或侮辱言论、不实信息或图片、随意披露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等已经发展为校园欺凌的新形式。但是,不管采取哪种行为方式,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欺压、侮辱他人的蓄意或恶意,如果行为人只是无心之举而非出于主观上的蓄意或恶意,即使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伤害,也不应视为校园欺凌。

(4)行为不要求持续、重复。实践中校园欺凌往往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发生,但欺凌行为并不要求在时间和次数上具有持续性、重复性,临时、单独的一次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行为,亦可能构成欺凌行为。

(5)行为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学生一方实施的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行为必须造成学生另一方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伤害后果,如果欺压、侮辱行为没有给另一方造成相应的伤害后果,也就不是校园欺凌。

3.校园欺凌的外部行为表现

(1)语言欺凌。通过谩骂、嘲笑、挖苦讽刺、起绰号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欺凌行为,虽然不具有物理性可视化的伤害,但语言欺凌会给受害者带来难以量化的精神创伤,同时语言欺凌往往不具可再现性且易被管理者忽视,导致欺凌者几乎不会受到惩戒,成为屡禁不止的校园欺凌形式。

(2)身体欺凌。这是一种对身体外部的物理性欺凌。欺凌者采用殴打、推搡、吐口水、撕扯衣服、强迫脱衣、拍照侮辱等带有一定强制或暴力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或名誉以及强索强要他人财物。

(3)社交欺凌。也有学者称为“关系欺凌”。通过破坏他人的人际关系、群体融入,或者操纵友谊等方式实现社交伤害,使他人远离、排斥、贬低、孤立受害者。社交欺凌隐匿性强、不易察觉,实施难度小,是学生之间最易发生也是最不易被发现的欺凌方式。受到社交欺凌的学生,由于外部的恶意干预而在人际关系上被迫处于隔离和孤立无援的境地,容易滋生厌学情绪和社交障碍,变得不善交际甚至可能形成孤僻、自闭性格。

(4)网络欺凌。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如社交网站、聊天室、博客、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

在以上校园欺凌形式中,语言欺凌最为常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对全国范围内28个区县112所城乡学校的10279名初一学生进行为期三年追 踪调查的数据显示,有将近一半(49.6%)的初中生遭受过言语形式的校园暴力,其中被同学骂或说难听的话发生率最高,占36.4%;被同学用不好的外号称呼其次,占34.5%;遭到同学当众嘲笑的,占27.5%;而被同学威胁、恐吓属于非常严重的言语暴力,占9.4%。此外,有37.7%的初中生遭遇过校园内的社 交欺凌;19.1%的初中生在校园里遭受过身体上的欺凌;网络欺凌作为校园暴力的新形式,发生率达到14.5%。另外,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与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占到71.11%的青少年遇到过网络欺凌,其中网络嘲笑和讽刺、辱骂或使用带有侮辱性词汇的比例最高,还有恶意图片或动态图、语言或文字恐吓等形式,遭遇场景主要包括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和新闻留言等。

总体而言,实践中校园欺凌呈现出行为人低龄化、发生普遍化、后果严重化、媒介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具体到个案,校园欺凌通常表现为伤害后果重、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和惩罚力度弱等特点。对被欺凌者而言,校园欺凌行为不仅使其遭受身体上的伤痛,还会给他们带来难以治愈的心灵创伤,容易产生紧张、抑郁、焦虑、悲观、自卑等不良情绪,对身处环境、接触人群等容易产生应激性反应,严重的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甚至厌世自杀倾向,还有的人在受到校园欺凌后形成反社会人格而由被欺凌者转化为欺凌者实施仇视他人、报复社会的行为。对欺凌者而言,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不仅其偏常行为难以得到纠正,而且可能会助长其恃强凌弱的想法进而发展为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也使欺凌者处于更加难以教育矫治的境遇。在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背后,是因校园欺凌而联系在一起并且同时受到伤害的两个家庭。于学校而言,校园欺凌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破坏了学校应有的平等团结、和谐友爱氛围,甚至可能妨碍在校学生形成正确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得学校教育为人诟病。校园欺凌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不容回避的问题,有效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是整个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

 二、校园欺凌的行为驱动与成因内省 

 探究校园欺凌成因是构建预防与治理校园欺凌体系的前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校园欺凌的对策方案。现实生活中,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已非个案,而成为一种日趋多发、愈益严重的社会现象, 其背后是青少年生理发育、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与管理漏洞、政府责任不到位、不良社会环境、立法规定不足等多种内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青少年生理发育的心理和行为应激反应

现实生活中,青少年因生理发育变化导致的行为偏差往往集中在学校阶段出现,是诱发校园欺凌的个体内因。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由于自身生理发育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争强好胜、情绪波动、个性张扬、思维简单直接等心理特征,在对待外界人和事物过程中容易产生冲动、浮躁、反抗和偏激等不良情绪,尤其在受到暴力文化影响、家长和学校疏于管教等外在因素的激发下,认为自己出了问题去找学校领导和老师解决是一种无能、懦弱的表现,自己能够摆平自己的问题才是能耐,从而当与其他同学产生矛盾时倾向于采用简单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以“主持正义”之名对其他同学实施欺凌行为,从欺凌行为中寻求安全感和虚荣感。

2.家庭监护不力,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孩子良好的人格和心理都离不开家庭结构环境的影响。稳定的家庭关系、有效的家庭监护、良好的家庭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从实践案例来看,欺凌行为更容易发生在家庭成长环境存在一定问题的学生之间。有学者对497名家长、505名教师、124名校长和501名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在“哪些学生容易成为欺凌者”问题中,有 64.0%家长、80.8% 的教师和75.0%的校长选择了“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学生”,在众多选项中位居首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有的家长固守“学习成绩论”“唯分数论”的观念,以学习成绩的优劣作为衡量教育好坏和孩子成长的标准,相对忽视对孩子心理健康、情绪管理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无法形成正确的道德规范理念,当孩子出现不良情绪而难以得到来自家庭的有效疏解时,往往在学校诉诸暴力解决问题,企图从欺凌中获得自我满足与归属感。另一方面,相较于一般家庭,离异家庭或留守的儿童更加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实施者或受害者,松散的家庭结构、疏远的亲子关系、欠缺的家庭教育等非正常家庭生态,使得青少年子女长期缺少父母关注和家庭关爱,遇事难以从家庭环境中获得正常的情绪引导与疏解,在其他因素激励下容易情绪暴躁、行为失控,将负面情绪宣泄在他人身上。
3.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到位

一方面,目前的学校教育仍以基础知识教授为主,重智轻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多流于形式。教师没有接受过校园欺凌的专业培训,在进行相关教学时往往含糊其词或者教授内容枯燥乏味,教学效果差,导致很多学生对校园欺凌的形式、遭遇欺凌后如何寻求帮助等缺乏基本认知。此外,老师不合时宜的玩笑或对成绩较差、难以管教的学生进行的不当讽刺、训斥等有意无意的言行,可能会成为学生模仿的对象,并将歧视性言论施加给其他学生。

另一方面,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方面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安保人员、监控设施的配备不到位,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线索报告机制,难以及时发现欺凌行为。即使发现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学校为了避免声誉受损,对一些程度较轻的欺凌行为往往视为同学之间的玩笑或嬉闹而不做处理,对一些初次实施或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往往以内部处理的方式予以淡化,即使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往往也是“能瞒就瞒”“能拖就拖”,回避责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欺凌的发生。

4.低俗暴力社会文化渲染

当今社会,网络媒体、影视作品和书籍报刊中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屡见不鲜,形成一种低俗暴力文化。低俗暴力文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大量存在,大大提高了青少年接触这些不良信息的风险。受到低俗暴力文化的影响,加之青春期的叛逆心理, 青少年在待人处事上容易出现意气用事、简单粗暴和恃强凌弱倾向,并将这种不良风气和处事方式带入校园,当与同学发生小摩擦时容易产生敌对情绪并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渲染了校园暴力色彩,加剧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

5.防治校园欺凌的立法滞后疏漏

我国尚未针对校园欺凌制定专门立法,实践中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主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现有立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法律效力位阶不高,实践操作性不强。一直以来,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校园欺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直到2016年国家层面才将校园欺凌的专项治 理纳入日程,由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多以指导性为主,法律效力位阶不高,实践操作性不强。二是主体责任规定不明。学校、家长、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各主体的权责不明,并且没有确定校园欺凌的专门处理机构,造成实践中各主体之间沟通协调不畅、互相扯皮推责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真正落实防治校园欺凌主体责任。三是对受欺凌者的权利保护关注不足。现有立法强调对欺凌行为的规制和对欺凌者的教育矫治,相对忽视了受欺凌者的权利保护,缺少对受欺凌者身心安抚与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6.对实施欺凌者的处罚和教育矫治措施乏力

缺少有效的处罚和教育矫治手段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也是校园欺凌频发的一项重要因素。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在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上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批评教育、训诫、家长严加管教、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工读矫治、收容教养和刑事处罚为主的处罚和教育矫治体系。但是,基于对青少年“保护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理念,实践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理一般以批评教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并向受欺凌学生赔礼道歉、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等方式为主,对于欺凌行为较为恶劣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可能会对实施欺凌学生采取行政处罚、转入工读学校或收容教养,但总体上较少采取刑事处罚的措施。有学者指出,我国少年司法正面临“养猪困境”,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不能当即解决,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等到成年后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后一次性处理。对于校园欺凌的处理,同样面临如此困境。除处罚乏力以外,对欺凌者还缺少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从而难以对欺凌者施以有效的帮教和矫治,也就不足以让欺凌者真正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无法实现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根本目的。

三、校园欺凌治理的路径与体系构建 

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构建“前期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救济”的多层次联动机制。其中,前期预防是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及时发现和矫治欺凌者是遏制欺凌行为的有力措施,对被欺凌者进行安抚救济是降低欺凌损害后果的必要配套,三个环节相互联结共同组成校园欺凌治理路径的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预防体系

(1)完善防治校园欺凌相关立法。我国防止校园欺凌的立法尚不完善,域外许多国家针对校园欺凌制定了专门法律,如1999年美国佐治亚州通过《校园反欺凌法》,截至2015年美国所有州都通过了该项法案;日本通过颁布《防治欺凌对策推进法》,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权责,协调并保障了多方力量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做了制度安排,对于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现有立法中关于校园欺凌的规定较为概括、强制性不足,容易造成实践中无法具体执行的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制定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系统全面地规定校园欺凌的内涵、表现形式,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主体的职责分工,健全落实各主体职责的工作机制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同时,由于校园欺凌行为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因而在校园欺凌专门立法时应当注意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避免造成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2)突出预防校园欺凌的政府主导责任。在目前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中,学校承担主要工作,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居于指导地位。但是,学校“教书育人”的基础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像政府行政部门一样有效调动、整合预防校园欺凌所需的各项资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暴力预防通常进行的软性指导,不能全面且有效地体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性”,造成校园欺凌预防中政府责任和学校责任不对称,政府主导和学校参与脱节,造成校园欺凌预防效果无法落到实处。因此,预防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学校落实的责任分配原则,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预防工作的介入和指导。只有学校与政府形成职能分工明确、责任配置合理的管控体系,才能达到预防校园欺凌的良好效果。

政府应当为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将关注重心从结果考核偏向于过程支持。第一,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的资金投入和人才配备, 可以以设置专项基金的形式为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提供财政支持,并为学校配备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教师或工作人员。第二,学校教职工通常在应对校园欺凌方面专业化不足,缺少针对性的干预处置技能,政府可以为教职工提供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使教职工能够尽快识别欺凌行为并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第三,对于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不力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

政府要高度重视网络上发生的欺凌行为并切实履行网络监管责任。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 网络成为校园欺凌的又一发生渠道。政府要严格履行网络监管责任,积极引导、督促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网络欺凌的主体责任,对网络欺凌行为做好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有效减少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识别功能将带有侮辱、骚扰等欺凌性质的网络信息进行主动拦截和屏蔽,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将有关欺凌信息予以删除。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抹去受害者与网络欺凌有关的经历是保护受害者的有效途径。考虑到当前互联网行业尚未建立统一的预防网络欺凌行业标准, 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企业统一适用的预防网络欺凌的规范文件,也可以由政府协调有关的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预防网络欺凌的行业准则,并可以倡议互联网企业成立专门的预防网络欺凌自治组织。

(3)完善预防校园欺凌的多元参与机制。校园欺凌不仅折射出学校问题、家庭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治理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从而构建起立体化、网格化的预防校园欺凌支持体系。

学校应当制定详细可行的防治校园欺凌方案。一是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生命教育,培养学生遵守规则、敬畏生命的意识,注重学生的心理教育、向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将校园欺凌的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实践中。二是做好重点学生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针对有欺凌倾向或有欺凌行为史的学生群体实行个性化干预,提前预防、及时跟进,协助其改善心理和行为偏差,降低转化为校园欺凌行为的风险。对留守儿童、家庭离异儿童等性格内向易受欺侮的学生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帮助。三是完善学校对校园欺凌的发现-处理-救济机制,设置投诉、举报、求助的信箱、电话、网站等, 以便及时发现与调查校园欺凌行为,并尽快介入对欺凌者的处理和对被欺凌者的救助中,提高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四是成立应对校园欺凌工作组,及时有效和专业地处理与校园欺凌相关的事务。学校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建立“警校合作,预防校园欺凌,共建法治校园”长效机制。邀请派出所干警经常深入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在经费、人员、场所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工作深入顺利开展。五是增强教师责任意识,落实追责机制。提高教师的责任感,耐心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欺凌知识培训,提高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能力,对于未能及时发现欺凌行为或者没有做出及时妥善处理的教师,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六是提高校园安全系数,加强校园重点区域的巡查,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切实发挥家庭教育功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港湾,也是预防校园欺凌的根据地。第一,家长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孩子形成活泼、开朗、平和、宽容的性格,使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促进孩子形成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还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关注孩子的心理与生理变化,发现孩子在家庭生活中有心理波动或暴力倾向时,及时与孩子进行沟通,缓解孩子的不良情绪,纠正孩子的偏常行为。第二,家长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引导孩子正确认识校园欺凌问题,教育培养孩子应对欺凌和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第三,家长要与学校定期沟通、分享孩子在家庭和学校的情况,当发现孩子有异常情绪和行为时,及时告知对方,家校合作共同做好对孩子心理辅导和行为纠偏,进而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校园欺凌预防体系构建。在德国,包括私人基金会、救济机构、大学、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都积极参与反校园欺凌,构建起了多元协作、共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支持体系。因此,应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防治校园欺凌活动中,形成一种反对校园欺凌和关心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提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反校园欺凌专业联盟,群策群力,为政府决策或立法完善提出专业建议。此外,还可以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建立非盈利性的反校园欺凌网站,开展反校园欺凌知识的宣传和推广。

2.完善校园欺凌的发现和处理体系

实践中,校园欺凌难以有效治理的一个突出原因就在于往往很难发现校园欺凌行为,这要求进一步完善校园欺凌的发现机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畅通的校园欺凌线索报告渠道,通过设立校园欺凌防治电话、邮箱、网站等方式,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学校教职工、社会公众报告欺凌行为提供有效途径,明确青少年家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负有保护青少年职责的人对发现有校园欺凌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受理欺凌行为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回复,避免校园欺凌线索发现和报告机制流于形式。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公众向负有青少年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或人民团体报告校园欺凌线索的,不管其是否有权处理,有关单位都应当先接受,然后再将有关线索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

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也是实践中面临的一项难题。应当进一步构建层次性、多元化的处罚与矫治体系,完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承担方式及其相互衔接转化机制。

(1)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青少年。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欺凌行为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学校根据管理制度对行为人做出处理;对于欺凌行为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教育矫治手段,综合考虑青少年的个体情况、欺凌行为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家庭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采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矫治方案,并对矫治效果进行考察评估,避免“以罚代教”或“一放了之”。

(2)对于校园欺凌预防工作不到位及事件处置不力的学校。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学校领导、班主任、安保人员等负有保护学生和防范校园欺凌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方面存在漏洞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完善。

(3)对于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青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对欺凌行为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和对青少年严加管教以外,如果青少年欺凌行为与其家庭因素有密切关系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对青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强制亲职教育。如果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3.完善校园欺凌的安抚和救济体系

校园欺凌往往具有重复性和持续性,给遭受欺凌的学生造成身心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影响其健康人格和价值观养成,应当完善对遭受欺凌学生的安抚救济体系,切实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

学校在校园欺凌安抚救济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学校应当建立对遭受欺凌学生的安抚救济机制,并在知道校园欺凌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对遭受欺凌学生的安抚救济。教师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询问了解受欺凌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采取适当方式对受欺凌学生进行心理抚慰,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可以与被欺凌者单独会面,了解被欺凌者的情绪和感受,也可以召集欺凌者、被欺凌者及双方家长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一起召开会议,探讨解决欺凌的有效方法,修复被欺凌行为破坏的同学关系和给受欺凌者造成的身心伤害。如果教师或有关人员缺乏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校园欺凌影响较大,可以由学校领导主持召开修复会议,邀请欺凌双方及其家长等主体参与。学校应该秉持修复与惩罚并重的理念,在适当惩罚欺凌者的同时鼓励学生双方、双方家长和平对话、修复关系。

家长同样在校园欺凌安抚救济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情绪和举止变化,识别未成年子女是否遭受欺凌,如未成年子女出现突然厌学、突然要求父母接送、突然不和朋友玩等现象。当发现未成年子女受到欺凌后,家长除了要对受欺凌子女的身体伤害予以及时处理外,还应当时刻观察受欺凌子女的心理变化,积极与子女进行交流沟通,增强其安全感和信任感,缓解其恐慌、害怕等不良情绪,让家庭成为受欺凌青少年不良情绪的宣泄通道。同时,家长应当将青少年学生遭受校园欺凌的情况及时通知学校,由家庭和学校共同对受欺凌青少年进行安抚救济,降低校园欺凌给青少年造成的身心伤害。

社会力量是校园欺凌安抚救济体系的重要补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对于防治校园欺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有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搭建安抚救济平台或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的方式,为遭受校园欺凌的青少年提供身体诊疗、照护和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甚至包括对受欺凌青少年的家庭提供一定支持, 帮助受欺凌青少年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此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驻校社工、驻校心理咨询师工作机制,实行“一校一社工”“一校一心理师”,将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引入校园欺凌救济工作,由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在对受欺凌学生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安抚救济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帮助,提高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专业水平。

结 语

 校园欺凌发生频率高、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类型复杂、危害性大,导致校园欺凌成为校园治理甚至是社会治理的难题。青少年身心特征、家庭成长环境影响、学校教育与管理疏漏、不良社会文化干扰、立法规定缺失、惩处和教育矫治乏力等都是滋生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要因素。应当慎重对待通过立法严惩欺凌者的观点,对实施欺凌行为的青少年仍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完善多元化的教育矫治方案,以帮助其纠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治理校园欺凌,重在预防也难在预防,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需要学校、家长、社会、政府等各方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构建更为协调完善的预防欺凌体系。校园欺凌给受欺凌学生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应当关注校园欺凌中受到伤害的学生,并完善对受欺凌学生的安抚救济体系。

*本文原载于《中国青年研究》2021年第3期,第83、103-109页。受篇幅所限,删去原文所有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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