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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黑格尔《概念论》解读

 老顽童的收藏馆 2022-03-17

§162

关于概念的学说【黑氏哲学】可分为三部分:(一)论主观的或形式的概念【主观的概念=形式的概念=主体性存在?=知性概念?】。(二)论被认作直接性的概念或客观性【直接性的概念=客观性的概念=实体性概念?=客体性概念?】。(三)论理念【理性概念的最高形式】,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绝对真理【真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绝对真理(黑氏概念)=上帝】【真理的绝对性是说,在既有的一定条件下、范围内,它只有一个且完全正确;真理的相对性是说,既有的条件、范围是诸多(无限可能多)的条件、范围之一种,因而其真理性是“渺小”的、“有限”的、“暂时”的。】【知性概念是主观的、形式化的概念,但是其仍有(蕴涵)着一定的客观内容;理性概念,也是主观的,但是它是“理性具体”,因而包含了更多的客观内容(及其间的辩证关系),并因而渴求达致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真理是关于对象性存在的整体(各构素、各部分、各环节、各种关系、各个方面所辩证构建而成的整体)的正确把握与表达,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达致了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简言之,真理是主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阶段性的和内含丰富的统一。——知性概念既不是主体性存在,也不是客体性或实体性存在;当然理性概念也既不是主体性存在,也不是客体性或实体性存在。——在这里莫名其妙出现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要么是纯粹的唯心主义的恶趣味,要么指的是人与人相互探索、研究时特有的“双重身份”的重合,要么指的是人与物之间的“相互嵌套、渗透、结合、融合”!】


【说明】普通逻辑【知性逻辑】仅包括有这里所提出的全系统的第三部分的一部分材料【主观逻辑、形式逻辑】,此外还包括有上面所讨论过的思维的定律【?】。在应用的逻辑学【为特定学科或专业工作服务的逻辑学】里复有一些关于认识论的材料。这里面还参杂有许多心理学的,形而上学的以及各种经验的材料。其所以要参杂这许多经验材料进去,是因为感到那些思维的形式【形式逻辑、普通逻辑】自身最后并不充分足用。但这样一来,逻辑学【形式逻辑】便失掉它的坚定的方向了。而那些至少是属于真正逻辑范围内的形式【黑氏“概念”推演的“各构素”“各环节”等】,却仅当作被意识着的思维的范畴,而且仅当作知性思维的范畴!】而非理性思维的范畴!——知性是理性的低级阶段或初级阶段,理性是知性的高级阶段。——对形式逻辑而言,理性是超越了普通知性而“溢于其外”的,正如“面”溢于“线”外、“体”溢于“面”外、“四维”溢于“三维”之外一样】

前面所讨论过的逻辑范畴,即“存在”和“本质”的范畴“存在”“本质”是逻辑的范畴,即黑氏“概念”演进的“构素”“环节”“关系”“过程”——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其唯一的合理之处即在于:他讲的“存在”“本质”等等只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而非真实的客观存在物!】,诚然不仅是思想的范畴,它们在它们的过渡、辩证环节、和返回自身和全体的过程“过渡”“环节”“返回自身以成就全体(即自我——他我——大我的辩证推演)”都是对象的“本质”自我演进或展现的组成部分】里,却能证明其自身为概念“大概念”由诸多“小概念”组成】。但它们只是特定的概念“定在”或说概念的“定在”阶段】(参看§84和§112),自在的概念【概念的“自在”形态或“自在”阶段】,或换句话说,是对我们来说的概念【人的概念,即相对的、暂时的、有限的概念】。由于每一范畴所过渡的,所映现于其中的对方,只是相对的东西“此在”-“彼在”是相对的】,既未被规定为特殊的东西,而作为两者之合的第三者,也未被规定为个体或主体,也未明白设定每一范畴在它的对方里得到同一,得到它的自由 ,因为它不是普遍性“两者之合”=“第三者”=“个体或主体”=“此-彼之同一”=“自主自由”=真正的“普遍性”——这又是唯心主义“自作神奇”的典型观点,其唯一合理之处就在于:以一定方式反映了世界中万事万物的普遍联系和相互转化(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概念只是一些理智规定或只是一些一般的表象,因此,总的说来只是思维的一些有限的规定【知性概念=理智规定=一般表象=有限的规定】(参看§62)。

概念的逻辑【形式逻辑】通常被认作仅是形式的科学,并被理解为研究概念、判断、推论的形式【概念的形式+判断的形式+推理的形式】本身的科学,而完全不涉及内容方面是否有某种真的东西【不涉及“所指”?】;殊不知关于某物是否真的问题【包括形式逻辑的“真”】完全取决于内容“所指”】。如果概念的逻辑形式实际上是死的、无作用的和无差别的表象和思想的容器的话【概念的逻辑形式=死的、无差别的表象?=思想的容器】,那么关于这些形式的知识就会是与真理无涉【真理是具体的,即属于理性具体——形式逻辑在其所属的范围内也可以有其专属的“相对真理”——这意味着“逻辑形式”不是死的、空洞的、无内容的——其内容或者说其所指的“规定性”内含极少、相当的“空乏”——是诸实体或实在的“因素性存在”而非其“要素性存在”】的、无聊的骨董。但是事实上,与此相反,它们(逻辑形式)作为概念的形式【!】乃是现实事物【诸实体或实在】的活生生的精神【又是唯心主义特有的胡言乱语——不把积极的能动的东西称为“精神”就无法将其表达出来——实质上说的是“诸实体或实在自身禀具的能力或说本质本性”及其“因素性存在(或展现)形式”】。现实的事物【!】之所以真,只是【?】凭借这些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而且在这些形式之内【?】才是真的【逻辑形式=精神,然后凭借“精神”、通过“精神”、在“精神之内”才是真的——这又是唯心主义特有的胡言乱语】【现实事物或说客观事物之真,无需依靠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人只能发现、检验其何处(哪些内容)为真、何种条件下为真、是何种形式(形态、样式)的真——对人而言,真既是绝对的(在既定条件下、范围内),也是相对的(在其他条件下、范围内),因而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但这些形式本身的真理性【!——形式逻辑独有的真理性,即诸实体或实在的“因素性存在”的真理性】,以及它们【不同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必然联系【!——内在禀具的,即由其本质本性决定的,属于其本质本性在一定内外条件下“向外”展开、实现的相应过程及形式】,直至现在还没有受到考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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