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刑事领域的学习者、从业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两大学说的讨论,短期来看,似乎看不出对司法实践有任何立竿见影的功利价值。但是,这种讨论本身,有点像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意义重大。 目前以周光权教授为首的行为无价值论者颇多,不同于以往以张明楷、陈兴良教授为首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占据上风的时代。首先表明立场,笔者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拥趸,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见解。 一、从根子上说起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有3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公共秩序),二是保护合法利益(针对绝大多数好人),三是保障人权(针对极少数涉嫌犯罪的人员)。 有学者认为,上面第三个目的和第二个目同根同源。据此认为,刑法的目的只有2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二是保护全部人的合法利益。请见以下示意图: ![]() 大致,由此产生了两个针锋相对的理论: 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秩序,称为“规范违反论”。以这个理论为基础,慢慢生长出来的是行为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主要看行为的学说)。 另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法益,称为“法益保护论”。以这个理论为基础,生长出来的是结果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不仅要看行为、更要看结果的学说)。 二、行为无价值学说、结果无价值学说在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论点是 “某行为是否不法” 的定义权。 行为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主要看两点,一是客观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表述,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不法。可以看出,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靠近行为人这边。 结果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关键看一点:是否对法益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或侵害。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可以看出,该学说把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法益这边。 在大部分情况下,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因为正常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坏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坏的结果。 三、在什么情况下,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当面对的案例,属于 “行为坏、但结果好” 的情形时,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会出现不一致。
按照行为无价值学说,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且实施了规范不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的不法。 按照结果无价值学说,偶然防卫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若防卫意图不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按照行为无价值学说,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言外之意不存在刑法上的恶的主观意识,当然就不存在不法的可能性。很显然,这个结论让一般人难以接受,为了自圆其说,行为无价值论者不得已又将精神病人的行凶行为解读为民法上的不法行为,从而牵强地推导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的结论。 按照结果无价值学说,精神病人的行凶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不法,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也是这么认定的。当然,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并不是证明哪个学说更优的证据) 四、我为什么支持结果无价值学说?按照社会契约论的朴素观点,每个人都向国家让渡出一部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最终才有了公共秩序这种价值追求。究其根源,每个人之所以这么做,本质上还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 刑法的最终目的、也是唯一根本目的,是保护法益。离开保护法益的根本目的,“规范违反论” 就会变成无源之水。离开保护法益的根本目的,形而上地去追求 “行为无价值” 属于舍本逐末。 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只是人类发明的 “工具” 而已。忽视人类的感受,空洞地去追求工具本身的正义,没有意义。稍有不慎,这种工具还可能沦为反噬人类权益的那种工具。 所以,我坚信,结果无价值学说更彻底、更拨云见日、更接近本质。 五、结果无价值学说与犯罪构成两阶层理论是天作之合结果无价值学说真正做到了透过现象、看本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需两个步骤:一是进行事实判断,是否存在法益遭到侵害或危险的事实,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二是进行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值得苛责之必要性。如下图所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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