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刑事司法解释对电鱼、抓捕麻雀是否获刑的影响

 黎智鹏律师 2022-04-11

曾有人在河边电了几条小鱼,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人抓捕了一只麻雀,被判刑。这样的事情让人不可思议,但在法律上确有根据。定罪的原因是曾经的司法解释规定:

1、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这两种情况都是不看你捕捉了几条鱼或几只麻雀,只要做了这样的事,就涉嫌犯罪。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以往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

新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新司法解释第3、4项依然延续原有司法解释的思路,只是增加了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修饰。其实,刑法的罪状里面“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本身列举了地点、时间、手段,在这个基础上,再有情节严重,比如捕捞了多少鱼,发生严重后果,才能定罪,这应该是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可是,新司法解释把罪状里面的地点与手段或时间与手段结合起来,认定为后面的情节严重之一,即使没有捕捞到鱼,也能定罪,这其实直接把行为当做后果,没有真正考虑到是否真的发生危害后果,显得不公平,容易导致抓几条小鱼被判刑的事情发生。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也没有明晰。新司法解释依然存在这个问题。

不过,第3款的提示性规定进行了平衡: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否定,但是不一定要进行刑事处罚,一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有了这样的提示性条款,遇到电了几条小鱼、抓捕一只麻雀这样的案件,司法人员就必须考虑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