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查对象是不是党员、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本委)管辖。 |
| 初核的决定机关即有权决定启动初核程序的主体即党委(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启动初核的主体即具体启动、办理初核程序的部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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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画像要绘准、核查重点要选准、关联人员要找准、家庭财产要查准、利益关切要摸准。 |
| 一要找薄弱环节,也就是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相对容易突破的问题或人物;二要有因果联系,也就是查清这件事必然连带到违法违纪问题,抓住这个人必然牵涉到下一步要查的人;三要有震慑力度,要抓住应予追究党纪、政务、法律责任的要害问题,提高初核工作质量。 |
| 优先选择涉嫌人员较少、涉嫌人员指向较明确的点作为切入点,优先选择那些关系网较简单、初核工作阻力较小的点开展初核,优先选择从与初核对象工作上有密切联系的人员着手,优先选择……,先从事实较为清晰、难度较小的点入手。 |
| 提取书面文字资料,提取银行资料,向证人和知情人提取资料,向行贿人、介绍贿赂人提取资料,从反常的逻关系中提取资料 |
|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三增”:一是增加了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二是增加了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三是增加了审批后可以采取……措施等三种方式。 |
| 紧扣问题线索要点拟定初核方案,初核问题线索要对照具体规定进行,作出初核结论须言之有据 |
| 时间意识(一旦发现有关线索,马上提取相关证据,不给对方任何隐匿之机)、现场意识(外调取证尽可能去现场取证,与业务人员直接交流,直接翻阅有关书证)、安全意识(做好案件保密和核查对象的人身安全)、证据意识(初核过程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细枝末节,及时固定证据)。 |
|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
| 初核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如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原则上可以不再履行初核程序;对涉案人员,可以交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审查调查。 |
|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取消了初核的时限规定。 |
| 初核报告应包括的内容: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初核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
| 保密安全意识不够强。由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好,导致在初核中泄露了相关案情,案件调查流产。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到位,为核查对象串供、隐匿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埋下了伏笔。初核阶段谈话对象的安全重视不够。有的谈话对象在谈话中讲出了有关违纪问题后,思想压力过大,存在自杀的风险。做好安全预案,从谈话地点的选择、谈话对象的接送环节、谈话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谈话完成后的结束语等,都要制定工作预案,考虑周全,细致安排,认真执行,一丝一毫都不能大意。 |
| 庄少华:《怎样写好初核情况报告》,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4月22日,第8版。 赵德华 张东晓:《力求五准 确保初核质量》,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4月29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