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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昀法雨:民法概念:债务转移[《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

 余文唐 2022-06-03 发布于福建

民法概念:债务转移

子昀选编 子昀法雨 2021-04-24 06:00
一、概念。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债务转移制度。该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从《民法典》的规定看,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制度。债务转移与《民法典》第523条的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524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注意区分,有所区别
二、债务转移制度的由来。
《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的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条文的表述上讲,《民法典》更加严谨了,《合同法》说的是转移的标的为“义务”,而《民法典》说的转移的标的为“债务”,更加准确,“债务”更直接一些,且不仅仅限于合同之债,包括其他依法可以转移的债。《民法典》第552条第2款为新增的条文,是司法解释法律化的一个体现。债务转移关键的要点在于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不经债权的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立法机关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只有经得债权人同意,才会发生转移债务的法律效力,不论债务的转移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都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这是债权为相对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分类及抗辩权从属性。
(一)分类。《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正如债权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一样,债务人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转移从转移的量上来讲,包括全部的转移和部分的转移。全部转移时,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而言,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三人全面地履行债务;部分转移时,债务成为按份之债,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权人的债务人,《民法典》第51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债务转移制度里的第三人,可以为单独主体,亦可以为复数主体,即第三人并非单指一个人,但从理解方便的角度来讲,可以理解为一个人。
(二)抗辩权及从权利随之转移。《民法典》第553条规定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权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第554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韧性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务转移的构成。
先来看一个案例:

刘某作为出借人于2015年4月25日将人民币通过微信方式将所借之款5万元,转给共同借款人王某和杨某,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逐月归还。12月期满后还本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后,共同借款人王某和杨某未还,称其已将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给了案外人王某军,王某军称其已收到王某和杨某所给的5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并表示愿意偿还刘某,但债权人刘某不同意由王某军偿还该债务。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借款人王某和杨某清偿债务,人民法院遂判断王某和杨某履行该债务。王某和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这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债务转移引发的纠纷,从人民法院所支持的刘某的诉讼主张来看,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要有债务存在,且可转移。那些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被转移的债务,不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例如,特定的人所作的岩画、特定的人所演唱的歌曲、弹奏的吉他、特定的工匠所制作的艺术品,等等,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换人换标的物,债务也是可以转移的,是基于债权的同意而使债务具有了可转移性。第二,要有债务转移合同。常见的是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转移合同,该债务转移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第三,须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转移债务的合同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如存在履行行为,则应当判断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非债务转移,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的如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默示的,如债权人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债权人已将第三人当作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可以认定债权人默示的方式同意债务转移,实务上这种默示的方式并不可取,还会存在债务转移量上的争议,如对债务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还需要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认定上还会遇到很多障碍。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的债务转移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均为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赋予了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催告,但债权人如果未作表示,则法律推定债权人不同意。《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五、特别规定。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
除前述合同通则编的债务转移的一般性规定外,在司法实务中,在存在一些债务转移的特别的规定,当出现特别的债务转移时,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适用特别的规定。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当的债务转移,不仅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能会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上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6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立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立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里的连带民事责任是一种部分的连带,即原企业投入的部分财产范围内的连带,这部分财产连带责任,应当以接收的财产为限。
(二)主债权涉及担保物权债务转移的规定。
如果所转移的债权是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话,即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而没有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民法典》第391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生意人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区别本段落里出现的“第三人”,在各个条文里的“第三人”与《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制度里的“第三人”不同,所表述的民事主体不一样,不是同一个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不一样,《民法典》第551条里的“第三人”将会成为新的债务人,而《民法典》第391条和司法解释里的“第三人”,是指物的担保人,与债权人一起组成担保合同(从合同)的当事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
六、其他。
债务转移成立后,除有特别约定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有担保义务。至于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第三人履行后的后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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