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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系列研究 | 规则整理报告

 昵称70808058 2022-06-10 发布于河南

引言

近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首席刑辩律师王长山律师承办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长山律师与团队对该罪名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为了团队和读者更好地理解该罪名,特整理出此报告,供大家阅读。

协助组织卖淫罪系列研究 | 规则整理报告

因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且其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在刑法分则同一条中,因此本篇中将会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

01

刑事法律规范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订历史:【刑法修订】本条被修订两次。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将原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二条以“情节严重”代替了原条文的五种加重量刑情节,增设了第二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第三款(数罪并罚),将原第三款改成第四款。

◎条文注释(来源于《刑法全厚细》)

“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纠集或者雇佣、招募等方式集结(管理或控制)3人以上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这里的“组织”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①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

②行为人利用其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无论以上哪种形式,行为人均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使用某种手段和方法,使他人陷入绝境,别无出路),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的对象可以是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也可以是曾经有卖淫恶习、但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卖淫的人。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或者组织卖淫的人数较多,或者被害人的年龄较小(不满十四周岁),或者被害人由于被强迫卖淫而自残或逃跑等而造成的伤亡,或者造成被害人的亲属重伤或死亡,或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情形。根据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组织或强迫被害人卖淫时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则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组织(或强迫)卖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强奸罪”、“绑架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的行为。如为“老鸨”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哨等。这种“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实质上也是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一个部分,但因为其性质和作用与组织卖淫者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02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内含“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行他字〔1999〕27号】,(2000年2月29日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2013年10月23日印发)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03

部门规章

(一)《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2003年9月24日执行)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二)《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1月28日颁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04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复函》,【国法函〔2003〕155号】,(2003年5月22日生效)

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05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2012〕67号】,(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6

其他地方性文件

(一)《涉卖淫类刑事案件审判实务解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2日实施

(二)浙高法〔2012〕47号,浙江省高院《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2.24实施

三阶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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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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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是否存在正当性事由

责任性: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学理解释

为他人组织卖淫所实施的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是否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方面取决于正犯是否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正犯没有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时,取决于协助行为本身是否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明知他人已经、正在、将要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招募、运送人员正犯化的场合,教唆、帮助他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而不是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换言之,不能将协助组织卖淫的狭义共犯行为认定为正犯。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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