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修期的时间调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调整为10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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